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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220 CCS B 41团 体 标 准T/ WFSX 001.6一2024动物法医学司法鉴定动物(犬、猫)伤残鉴定标准Animal forensic science judicial expertiseAnimal (dog, cat) disabilit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2024 - 6 - 8发布 2024 - 6 - 8实施潍 坊 市 兽 医 协 会 发 布IT/ WFSX 001.6 一 2024目 次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损伤分级 26 附则 97 附则 A 10IIT/ WFSX 00
2、1.6 一 2024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潍坊市兽医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潍坊市兽医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潍坊市兽医协会、潍坊市金山兽医院有限公司、青州仁爱宠物医院、潍坊鸿然达宠物用品有限 公司、潍坊学院、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山东晟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托检测有限公司、辽宁国托检测有限 公司、潍坊安宠宠物医院、潍坊康盛宠物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金山、玄承烨、唐晏华、邱玉海、范晶晶、马廷法、姚冬芹
3、、王升宝、韩海成、韩成良、 管琳、刘秋晨、沙楚、宋蕙男、刘艳、单春乔、翟宏旭、王凯越。本文件首次发布。IIIT/ WFSX 001.6 一 2024 动物法医学司法鉴定 动物(犬、猫)伤残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犬、猫)伤残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对于不同类型的损伤和伤情,提供明确 的说明,以便于准确理解和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业等部门委托的所涉及的动物(犬、猫)伤残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1 重伤使动物肢体残废、容貌毁坏、重要器官缺失或者其他对于动物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至重
4、伤十级。3.1.2 轻伤使动物肢体或者容貌损害,重要器官部分缺失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动物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 损伤,包括轻伤一级至轻伤十级。3.1.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2 重伤十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九级相衔接,以此类推,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动物体死亡 ;轻伤十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九级相衔接,以此类推,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十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十级相衔接,未达轻微 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科学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动物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
5、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应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全面分析,综合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1T/ WFSX 001.6 一 2024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包括竞技、参赛、繁育为目的的损害)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或出现并发症即可进行鉴定。4.2.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
6、碍(包括竞技、参赛、繁育为目的,的损害)作为鉴定依据的,可在损伤后(特殊情况以动物法医诊断,基准日判定为准)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 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特殊情况以动物法医诊断,基准日判定为准,即刻鉴定。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等级。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
7、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4.3.4 对于以竞技、参赛、繁育为目的,的动物的损害,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提升损伤等级。4.4 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完整和准确,具备可追溯和可查证,以便于法律和科学研究。5 损伤分级5.1 重伤一级5.1.1 颅脑、脊髓损伤处于脑死亡状态。5.2 重伤二级5.2.1 颅脑、脊髓损伤处于偏瘫、截瘫同时伴有大小便失禁。5.2.2 四肢瘫。5.2.3 颈部大血管破裂。5.2.4 肝功能损害(重度)。5.2.5 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5.3 重伤三级5.3.1 颅脑、脊髓损伤处与重度运转障碍。2T/ WFSX 0
8、01.6 一 20245.3.2 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5.3.3 四肢其中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前肢腕关节以上、后肢跗关节以上)。5.3.4 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及以上。5.3.5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5.3.6 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5.4 重伤四级5.4.1 外伤性脑脓肿,须手术治疗。5.4.2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15%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 30%及以上。5.4.3 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0及以上。5.4.4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5.4.5 咽部、咽后区、喉或者
9、气管穿孔。5.4.6 腹腔大血管破裂。5.4.7 四肢其中一肢以上离断 (前肢腕关节以上、后肢跗关节以上)。5.5 重伤五级5.5.1 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5.5.2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5.3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5.5.4 容貌、耳廓毁损(重度)。5.5.5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占头面部长度 1/3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占头面部长度 1/4 以上。5.5.6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12%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 25%及以上。5.5.7 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5.5.
10、8 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6 重伤六级5.6.1 二肢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前肢腕关节以上、后肢跗关节以上)。5.6.2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10%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 20%及以上。5.6.3 双耳严重听力障碍。5.6.4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5.6.5 烧烫伤面积低于体表面积 30 ,面积小于上述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3T/ WFSX 001.6 一 20245.6.6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5.6.7 胃肠道重度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5.6.8 一肢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1、(前肢腕关节以上、后肢跗关节以上)。5.7 重伤七级5.7.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5.7.2 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5.7.3 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5.7.4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5.7.5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8%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 16%及以上。5.7.6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5.7.7 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5.7.8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外伤性肾积水。5.7.9 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5.8 重伤八级5.8.1 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12、。5.8.2 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以上。5.8.3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6%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 12%及以上。5.8.4 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5.8.5 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5.8.6 双侧睾丸严重损伤。5.8.7 双侧子宫严重损伤。5.8.8 脊髓挫裂伤。5.8.9 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9 重伤九级5.9.1 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5.9.2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4%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 10%及以上。5.9.3 单侧睾丸缺失或萎缩。5.9.4 单侧输卵管、卵巢
13、或子宫缺失或萎缩。4T/ WFSX 001.6 一 20245.9.5 附睾重度损伤。5.9.6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 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5.9.7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5.9.8 口唇离断。5.9.9 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5.10 重伤十级5.10.1 头面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头面皮肤面积 2%及以上;其它体表皮肤缺损面积累计超过皮肤面积4%及以上。5.10.2 腕关节以下离断或缺失。5.10.3 跗关节以下离断或缺失。5.10.4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5.10.5 容貌毁损(中度)。5.10.6 重度排尿障碍。5.10.7 膀胱破裂,须手
14、术治疗。5.11 轻伤一级5.11.1 肋骨骨折 6 处以上。5.11.2 肝功能损害(轻度),并造成明显影响。5.11.3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25以上。5.12 轻伤二级5.12.1 颅骨骨折。5.12.2 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20。5.12.3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12.4 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5.13 轻伤三级5.13.1 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15%以上。5.13.2 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1 枚以上。5.13.3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5.14 轻伤四级5.14.1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4 以上。5T/ WFSX 001.6 一 2
15、0245.14.2 胸骨骨折。5.14.3 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5.14.4 眼球穿孔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须手术治疗。5.15 轻伤五级5.15.1 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5.15.2 肩胛骨骨折。5.15.3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15.4 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 1 周不能自行吸收。5.15.5 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5。5.15.6 一侧睾丸或者附睾损伤或萎缩,并影响繁育。5.15.7 外伤性流产。5.15.8 呼吸道烧伤,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5.16 轻伤六级5.16.1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
16、以上。5.16.2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16.3 外伤性白内障。5.16.4 咽喉软骨骨折。5.16.5 肋骨骨折 2 处以上。5.16.6 骨盆骨折。5.16.7 一侧输尿管挫裂伤。5.16.8 子宫挫裂伤。5.17 轻伤七级5.17.1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超过头面部长度 1/5 以上。5.17.2 龟头缺失 1/2 以上。5.17.3 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17.4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5.17.5 外伤性低眼压。5.17.6 口唇全层裂创。6T/ WFSX 001.6 一 20245.17.7 鼻尖或者一侧鼻翼
17、缺损。5.17.8 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5.17.9 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5.17.10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5.18 轻伤八级5.18.1 一眼视力损害。5.18.2 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5.18.3 一侧乳房损伤。5.18.4 外伤性青光眼。5.18.5 膀胱挫裂伤。5.18.6 舌骨骨折。5.18.7 下颌骨骨折。5.18.8 一侧眼睑轻度外翻。5.18.9 舌缺损。5.18.10 外伤后听力减退。5.18.11 轻度排尿障碍。5.19 轻伤九级5.19.1 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30%以上。5.19.2 牙齿
18、脱落或者牙折共 4 枚以上。5.19.3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5.19.4 尿道挫裂伤。5.19.5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5.19.6 颧骨骨折。5.19.7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5.19.8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5.19.9 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 以上。5.19.10 睑球粘连。5.20 轻伤十级7T/ WFSX 001.6 一 20245.20.1 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 1/2。5.20.2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5.20.3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5.20.
19、4 龟头部分缺损。5.20.5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5.20.6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5.20.7 腹壁穿透创。5.20.8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5.21 轻微伤5.21.1 头皮下血肿。5.21.2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5.21.3 面部软组织创。5.21.4 耳廓创。5.21.5 鼻骨骨折;鼻出血。5.21.6 上颌骨额突骨折。5.21.7 口腔黏膜破损;舌损伤。5.21.8 牙齿松动 2 枚以上。5.21.9 眼球充血损伤影响视力。5.21.10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5.21.11 乳房擦挫伤。5.21.12 外伤性血尿。5.21.13 会阴部软组
20、织挫伤。5.21.14 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5.21.15 外伤性先兆流产。5.21.16 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cm 以上。5.21.17 骨挫伤。5.21.18 外伤致趾甲脱落, 甲床暴露; 甲床出血。8T/ WFSX 001.6 一 20246 附则6.1.1 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6.1.2 未列入本标准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致伤因素造成的动物伤残, 比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综合鉴定。6.1.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动物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但内源性
21、疾病,不宜鉴定损伤。6.1.4 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等级划分原则, 比照本标准相近条款进行损伤鉴定。6.1.5 牙折包括冠折、根折和根冠折,冠折须暴露髓腔。6.1.6 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6.1.7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脉、肺静脉、前腔静脉和后腔静脉,腹主动脉、髂总动脉、髂外动脉、髂外静脉。6.1.8 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6.1.9 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
22、类损伤可以累加, 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9T/ WFSX 001.6 一 2024附 录 A(资料性附录)部分损伤等级划分原则A 1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 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 2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 3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 者明显影响容貌。A 4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 者影响容貌。A 5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A 6 等级限度重伤十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九级相衔接, 以此类推,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动物体死亡;轻伤十级是轻伤的下限, 与轻伤九级相衔接,以此类推,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十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十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 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