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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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小额贷款实用手册作者 徐新生 、6056555、6056556、6056557一、小额贷款发展背景二、中国小额贷款相关政策三、两文件相关说明四、小额贷款申请及申请文本五、小额贷款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企业经营定位2、 企业组织架构图3、 企业人员配置4、 企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5、 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6、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7、 企业职员劳动纪律要求8、 企业内控管理制度9、 企业贷款操作规程10、企业贷款风险管理制度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制度12、企业财务管理措施13、企业职员培训制度14、企业岗位责任细则15、企业岗位奖惩措施16、小额贷款操作实务17、小额贷款发展愿景和存在问题六、探

2、索和发展:一体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额贷款服务延伸和风险控制。一、小额贷款发展背景5月8日银监会央行公布银监发23号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第一次确定了全国范围小额贷款企业正当性地位。其实早在中央一号文件全名为相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在该文件第六部分“全方面深化农村改革,健全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体制保障”中,就有相关农村金融叙述:激励在县域内设置多个全部制小区金融机构,许可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提议小额贷款组织,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管理措施。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值得注意是,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并非是一号文件所特有,早在、一

3、号文件中,就有不少叙述。在一号文件中,可能包含农村民间金融表述有: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经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主动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多个全部制金融组织。一号文件中,相关农村民间金融叙述有:相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农村新办多个全部制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前提下,立即开启试点工作。将三个一号文件相关农村民间金融叙述作了对比以后,能够得出这么三个结论:第一是中央对探索多个全部制金融机构十分果断;第二是相关农村多个全部制金融机构叙述逐步明晰,到了则已比较具体;第三是中央对基层迫切金融需求十分了解。探索多个全部制金融机构试点,其实早在就已开始,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

4、、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平遥被确定为试点县之一。依据平遥试点方案,信贷组织资金起源议定六大路径,即提议人自有资金及财产、国外机构资金、委托人转贷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扶贫资金和人行再贷款。贷款运作包含对象为农户(可跨区域);单笔贷款金额上限一万元,手续要简便;实施市场化利率,最高不超出基准利率四倍。而在风险防范上,则是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实施方案称,标准上以无偿援助、捐赠资金等设置风险赔偿基金,对小额贷款损失提供一定百分比赔偿(初步考虑为20%)。“该部分资金由试点县对应成立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会或贷款协会掌握,专款专用。”依据相关媒体报道,平遥实际做法是:小额信贷组织资金规模为多万

5、元人民币,由五家提议人自有资金组成。除此之外,吸收委托资金、吸收对公存款和吸收个人存款也将作为该组织资金实际起源。在我们研究了平遥做法以后,该信贷组织实际上已含有了民间银行关键功效。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等农村试验成熟以后,完全能够将成功经验复制到城市。就像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一样,民间金融合规化,也将从农村开始。”当中西部四省紧锣密鼓地筹备“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时,我们长兴人民银行也同时提出了想法并主动深入民间资金调查研究,为激励推进三农、地方家庭经济发展,在政府及各部门支持下成立了二家小额贷款试点探索单位,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制订了一套试点措施(现浙江模版、屠晓华模式)。5月研究探索出一

6、套完整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适合零贷零还、零贷整还、整贷零还、整贷整还、点对点、时对时、日对日信贷管理软件。除了中央文件明确激励举行多个全部制形式金融机构、高官深入基层调研之外,前后,浙江等地民间金融机构快速扩张,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金融业,无疑也预示着一个金融业新时代到来。1月11日,浙江稠州城市信用社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发出消息,浙江银监局拟将下达相关该企业高管任职资格批复。至此,原浙江义乌稠州城市信用社(下称“稠州社”)股份制改革宣告全方面完成。稠州社是继宁波市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以后,浙江省保留四家城信社中完成改制第二家。城市信用社又被称为小区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一样是,城市信

7、用社法人代表并非由地方政府委任,而是愈加靠近于纯粹意义上职业银行家。所以,城市信用社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民间金融机构。稠州社增资扩股、完成股份制改造设想早在几年前就已酝酿,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底初,稠州社多年愿望最终如愿,完成增资扩股以后,稠州社资本金达成2.62亿元,是改制前26倍多。在这之前,宁波象山绿叶城市信用社也已完成了股份制改造,这家城信社资本金扩张一样惊人:资本金从过去526.9万元增加到1.39亿元,资本充足率远远超出法定标准;在新股权结构中,法人单位17家,均为民营企业,自然人32个,过去参与投资行政机关全部退出,单体投资者最高占有股权百分比为10.79%,遵守了银

8、监会要求股权不能过分集中要求;改制后投资者和经营者严格分开,总经理由原农行宁波分行行长担任。除了稠州社和绿叶社之外,台州泰隆社也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具体细节还未披露。这家民间金融机构以资产质量良好而著名于业界,她不良贷款率仅为0.96%,不到很多国有商业银行十分之一。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一共有八种关键形式,除了城市信用社之外,其它七项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或合作)银行、保险企业、担保机构、典当行和上市。据不完全统计,以浙江省为例,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机构净资产已最少达成数百亿元。以浙商银行为例,资本金为15亿元,绝大多数是民间资本。而总资产421亿元,排名中国同类银行第二宁

9、波市商业银行,注册资金为18亿元,多数为民间资本。另外,鄞州、萧山、余杭等地农村合作银行中,数亿到十几亿不等注册资本中,绝大多数也是民间资本。规模庞大民间资本介入金融业,除了期望方便贷款之外,投资回报率高也是关键原因,在浙江很多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红利达成10以上甚至20以上金融机构,比比皆是。以至于部分农户要入股农村合作银行,还要托多种关系。民间金融得以正名改革开放以后很长时期内,很多人包含金融理论界教授,一说起民间金融,似乎立即就能够联想到地下钱庄、标会、洗钱等等。为何民间金融开始得到认可呢?著名金融学家、厦门大学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孟楠说,“中国对民间金融态度首次出现转

10、变是5月25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汇报,这个汇报里有很标志性东西,它提到要正确定识民间金融补充作用,要因势利导,要趋利避害,首次对民间金融作出正面评价,其实是为民间金融正名。”“是中国金融业推行WTO协议,对外资银行开放第十二个月,这个时候金融业还不对民间资本开放,还要等到什么时候呢?”有一个现象很有趣,浙江是中国民间金融最发达省市之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浙江也是中国金融生态最好省,全国金融生态城市排名中,前五名中有三个城市是浙江。之前大家普遍见解是民间金融风险肯定要大。这个调查却显示,民间金融最发达省,金融生态反而是最好,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央行首次提议民间借贷正当化 引

11、导其阳光化据新闻晨报报道 面对日益高涨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昨天首次表态,提议给民间借贷正当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后更重大一次金融突破,而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民间钱庄创办人方培林接收采访时,均把“正当化后利率将降低”视为最关键关注点。“应加紧中国相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正当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上述表态释放了重大政策信号。在昨天下午公布货币政策实施汇报中,央行尤其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据央行调查,末至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加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加45%。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

12、“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企业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升。汇报中,央行对民间借贷评价很主动:“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中国长久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形成和发展。”二、中国小额贷款相关政策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域,改善农村地域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企业试点事项提出以下指导

13、意见: 一、小额贷款企业性质 小额贷款企业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 小额贷款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小额贷款企业应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小额贷款企业设置 小额贷款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

14、级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 小额贷款企业股东需符正当定人数要求。有限责任企业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应有2-200名提议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提议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起源应真实正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提议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股份,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总额10%。 申请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另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

15、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需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出资设置小额贷款企业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应无犯罪统计和不良信用统计。 小额贷款企业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企业资金起源 小额贷款企业关键资金起源为股东缴纳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出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小额贷款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50%。融入资

16、金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企业和对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企业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立即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企业资金利用 小额贷款企业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标准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标准,激励小额贷款企业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用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资本净额5

17、%。在此标准内,能够参考小额贷款企业所在地经济情况和人均GDP水平,制订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企业根据市场化标准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出司法部门要求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0.9倍,具体浮动幅度根据市场标准自主确定。相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协议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标准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 通常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并愿意负担小额贷款企业风险处理责任,方可在本省(区、市)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企业试点。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提议人承诺制度,企业股东应和小额贷款企业签署承诺书,承

18、诺自觉遵守企业章程,参与管理并负担风险。 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企业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议事规则、决议程序和内审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有效性。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验业务步骤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统计和全方面反应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审慎规范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正确进行资产分类,充足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一直保持在100%以上,全方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信

19、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企业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需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企业应接收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处理,需要由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理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企业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企业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

20、企业应定时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企业终止 小额贷款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包含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企业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企业章程要求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解散。小额贷款企业解散,依据企业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相关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统计,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根据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导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它 中国银

21、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亲密配合当地政府,发明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工作政策宣传。同时,主动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对小额贷款企业及其用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根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

22、实施意见浙政办发46号-7-2为深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本省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础标准(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主动稳妥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深入改善农村地域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友好社会提供多层次金融要素支持。(二)基础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标准,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

23、逐步扩大小额贷款企业范围;根据严格监管、规范运作标准,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订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参考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根据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标准,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理工作;根据“小额、分散”贷款标准,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主动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关键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管理措施;二是对市、县(市、区)试

24、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工作。(二)各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当地小额贷款企业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企业布局,转报县级政府相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当地小额贷款企业风险。(三)明确县级政府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企业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负担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企业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负担。

25、三、试点工作布署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署,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小额贷款企业,要制订明确金融风险防范方法,落实对应处理责任,银监、人行、工商部门要稳妥配合各级政府主动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预防一哄而上、私自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具体方案是:标准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置1家小额贷款企业;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在一个市内,若有县(市、区)没有提出试点申请,其试点名额可在同一市域范围内调剂。试点工作时间安排:第一阶段(7月):制订并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企业暂行管理措

26、施;召开全省会议,进行试点工作布署。第二阶段(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企业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与组建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第三阶段(9月至10月):小额贷款企业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第四阶段(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深入完善小额贷款企业各项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推广力度。四、制订严格准入制度,确保试点企业规范运作(一)明确小额贷款企业准入门槛。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

27、域不低于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组织指导下,由主提议人为主协商选择其它股东,其它股东应在诚信统计、经营管理上符合对应资格,主提议人持股不超出20%,其它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不超出10%.依据浙江实际情况,提升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设置为有限责任企业,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万元);设置为股份,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小额贷款企业,1年后许可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

28、、中、小股东持股百分比,既要预防小额贷款企业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预防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关键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激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企业入股。(二)选择适宜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企业稳健经营。小额贷款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步骤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企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适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含有较强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出资本净额50%.坚持根据“小额、分

29、散”标准发放贷款,小额贷款企业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出50万元小额借款人,其它30%资金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出资本金5%.小额贷款企业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五、实施严格监管方法,严防小额贷款企业风险省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管,建立小额贷款企业动态监测系统,立即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理和防范风险。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确保合规经营;银监部门对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要立即认定;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

30、款企业资金流向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监督检验,立即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小额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立即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企业关键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报省相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六、小额贷款企业扶持政策(一)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政策扶持,研究适合当地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企业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赔偿范围。(二)引导小额贷款企业规范发展。省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部门,每十二个月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统计小额贷

31、款企业,向银监部门推荐按相关要求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私自设置小额贷款企业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企业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包含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二八年七月二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通知银发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

32、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以来,部分省市县及县以下地域试点设置了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善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主动作用。为确保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连续发展,愈加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相关政策通知以下: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要求,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实施。经同意创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村镇银行,除按要求交存存款

33、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在“21129其它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实村镇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实村镇银行划来财政存款。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同意吸收存款机构,其存款利率实施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贷款利率实施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

34、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根据贷款定价标准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而且符合司法部门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要求,按时正确真实地报备相关利率。三、支付清算管理 含有条件四类机构能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村镇银行能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企业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它商业银行”。村镇银

35、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通知(银办发54号)相关要求,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立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同意、含有承制公章资格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格式、内容和刻制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求

36、办理。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企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依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相关事宜通知(银发72号)要求,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它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立即向当地银

37、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受现在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法逐层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六、征信管理 含有条件四类机构能够按要求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标准,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收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现金,预防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用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

38、金存取业务,要认真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实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用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在认真查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同时,应该留存该用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四类机构应该根据中国反洗钱相关要求逐笔统计和保留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现金收支统计。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订完备规章制度,主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要求,对村镇银行、

39、贷款企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企业监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和相关政策要求,亲密协作配合,依法推行职责,主动激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标,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停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连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觉新情况、新问题

40、,请立即汇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通知银监发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请各银

41、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它用户正当权益,规范村镇银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连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意,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域设置关键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享受由股东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受民事

42、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负担民事责任。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债务负担责任。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标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村镇银行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

43、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第八条 设置村镇银行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章程;(二)提议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要求条件,且提议人或出资人中应最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置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置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提议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含有对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方法和和业务相关其它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44、村镇银行应依据中国企业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第十条 设置村镇银行应该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汇报;(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提议人或出资人基础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其它提议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会计汇报;(六)提议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它材料。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筹建期最长为自同意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成开业条件,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

45、工作汇报;(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实;(六)营业场所全部权或使用权证实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实;(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基础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含有和其推行职责相适应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含有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工作经验,含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

46、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书面决定。村镇银行达成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依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置分支机构。设置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百分比限制。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置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应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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