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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集团企业职员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表现企业对职员关心关爱,保障职员正当休息休假权益,规范职员休假管理,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休假管理标准: (1)严格实施国家法律法规;(2)假期安排应和企业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和休假管理相结合;(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XXXX集团企业及下属企业全部在岗职员。第二章 公共假期要求第四条 企业实施每七天六、日为职员正常休息日。第五条 依据国家现行要求,整年有薪节假日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
2、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 日); 第六条 企业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员工作,应按要求支付职员工资酬劳。 第三章 年休假第七条 正式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每十二个月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下:累计工龄年休假天数(工作日)满十二个月未满十年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10天满二十年15天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第八条 当年按要求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职员,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职员如
3、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2)、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十二个月度年休假。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休假,也能够分段安排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职员当年度年休假应尽可能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职员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结转至下十二个月度休假,仍不休完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责
4、任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职员休假申请不给予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职员年休假做出安排。第四章 病假(日历日)第十二条 职员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实,并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第十三条 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下表给3个月到24个月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实施:实际工作年限本企业工作年限病伤医疗期医疗期对应连续累积计算时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以上6个月12个月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以上以下9个月15个月以上以下12个月18个月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
5、月第十四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需持有医院开出健康证实,交人力资源部判定后方能上岗。第五章 事假(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个人事假是在全部年休假休完情况下,由职员本人以充足理由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事假必需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不然按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 事假每个月不得超出5天,整年累计不得超出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第六章 婚假 (日历日)第十八条 正式职员按法定结婚年纪(指男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指男满 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增加婚假10天。 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
6、假。第十九条 婚假必需在领取结婚证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不然休假权利自动取消。第七章 丧假 (日历日)第二十条 正式职员直系亲属(具体包含父母、配偶、儿女及配偶父母)死亡,可给3天丧假。第二十一条 职员按要求休丧假,能够视旅程远近另行给旅程假,旅程假计酬分别参考丧假处理。 第八章 产假或看护假 (日历日)第二十二条 正式女职员生育,能够享受产假90天(包含产前假 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施晚育者(指 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实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三条 正式女职员符累计划生育要求怀孕不满四
7、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能够依据医务部门意见,给15至30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给42天产假。 第二十四条 正式女职员生育后,已按要求实施节育方法,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凭节育证实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实享受产假。未按要求实施节育方法引至流产、引产,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立即(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正式男职员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一取独生儿女优待证,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员10天看护假。 第二十六条 正式职员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料婴儿,经企业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考事假
8、处理。 第二十七条 正式女职员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天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计酬参考产假处理。 第九章 计划生育假 (日历日)接收节育手术正式职员,经医生证实,分别给以下计划生育假: 第二十八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第二十九条 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取宫内节育器,休息 1天; 第三十条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 21天;第三十一条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能够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章 探亲假(日历日) 第三十二条 境内探亲:享受范围:正式职员在企业工作满十二个月,其配偶
9、或父母不在珠海市工作或居住,而且不能在休息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员探亲: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给探亲假一次,假期 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职员探亲: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 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或职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天。 (3)职员配偶死亡或离婚还未再婚,可按未婚职员享受探亲假;职员配偶、父母均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儿女者,如有16周岁以下未成年儿女寄养在外地,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20天。第三十三条 境外探亲: 享受范围:正式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十二个
10、月,有配偶或父母定居境外,可依据情况享受探亲假待遇。 (1)已婚职员探亲: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 4年)一次,给假六个月,不足4年,按每十二个月给假30天计算;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2)未婚职员探亲: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 4个月;3年一次,给假70天;十二个月或两年一次,按境内探亲给假。 (3)职员居住在国外父母已经逝世后出国探望胞兄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 第三十四条 职员十二个月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假,如职员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儿女,可在探望父母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配偶父母。 第三十五条 职员按要求休探亲假,能够视旅程
11、远近另行给旅程假,旅程假计酬分别参考探亲假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员按要求休探亲假,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具体费用报销要求实施企业相关报销要求。第十一章 工伤假(日历日) 第三十七条 职员经确定为因工受伤(由珠海市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判定)需诊疗休息,按工伤假处理;未确定为因工受伤,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实,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三十八条 职员工伤经医院确定痊愈者,应立即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第十二章 申请假期程序第三十九条 职员申请各类假期均须在休假前在企业OA系统上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相关要求审批后方可休假,审批好“请假申请表”及相关证实由部门考勤员于次月
12、初汇同考勤表一起交人力资源部核查及立案。第四十条 如因紧急情况不得不休假或超假,不能事先填写申请表,必需在当班两小时内经过电话取得部门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当日必需补办请假手续,不然作旷工处理。第四十一条 请假者必需将经办事务交代其它职员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 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十三章 批假权限 第四十三条 通常职员休假,由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立案;部门责任人休假3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核准。 第四十四条 下属企业职员休假核准权限由各企业参考本要求制订。下属企业正、副总经理休假须报企业主管领导核准,报人力资
13、源部立案。 第四十五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休假须报总经理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立案;总经理休假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十四章 假期待遇内容第四十六条 职员假期待遇包含职员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七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助及津贴和年底奖金,下同)照发; 第四十八条 产假或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助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30%。 第四十九条 探亲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助及津贴照发,按日扣发奖金30%,职员探亲往返交通费用按企业财务相关要求处理。 第五十条 病假
14、:30天以内,按日扣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30%,福利补助及津贴100;)30天以上三个月以下,按日扣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50%,福利补助及津贴100和奖金100%; 三个月以上,按日扣发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70%,福利补助及津贴100和奖金100;职员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本市职员最低工资标准 80%,若低于根据本市职员最低工资标准 80%标准发放。第五十一条 事假:按日扣发全部工资。 第十五章 其它相关要求 第五十二条 凡在十二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出45天或请事假累计超出3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第五十三条 职员当年已按要求享受探亲假待遇,不再安排年休假,或当年已安排年休假,不再
15、另行安排探亲假;职员利用年休假探亲,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要求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补齐,其中补齐天数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员按要求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仍可享受年休假或探亲假待遇。 第五十五条 探亲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假期标准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五十六条 职员事假或病假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资结算时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五十七条 职员在企业范围内工作调动,其当年积累加班补休或调休假,标准上不能延至新工作岗位,但能够继续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企业人力资源部。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和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