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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范E1.1 为了确保生产、检修、施工的危险作业安全,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危险作业的集体和 个人。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2.1 动火作业按其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级别,即:特级动 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2.1.1 下列范围动火作业属特级动火:2.1.1.1 液化石油气站区内和液化石油气主管道及设施 上的动火作业。2.1.1.2 在煤气柜、吸附氧气相关设施、油储罐装置本体 上的动火作业。2.1.1.3 在高炉、转炉、混合煤气主管道上进行煤气处理 后的动火作业。2.1.1.4 在氧气管道上进行的动火作业。2.1.
2、1.5 其他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1.2 下列范围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2.1.2.1 在吸附制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2.1.2.2 在煤制粉喷吹站内和煤制粉设施管道上的动火作业。2.1.2.3 在煤气设施本体上的动火作业。2.1.2.4 在油箱体积呈5立方米的液压、润滑油站内和设 备上的动火作业。2.1.2.5 在油罐区内及设备、管道上动火作业。2.1.2.6 在镁粉装置上的动火作业。2.1.2.7 在地下电缆隧道和电压等级叁10kV油浸变压器 室内的动火作业。2.1.3 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范围外,存在 火灾危险场所内的动火作业。2.2 动火作业职责及安全管理要求2.2.1 职责2
3、.2.1.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对各单位动火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进 行审批。1.1.1.1 检查部负责公司范围内氧气设施动火作业 前,氧含量检测化验工作,对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2.2.1.3 循环经济发展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煤气设施(区域) 动火作业前的检测化验工作,对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2.2.1.4 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动火安全管理,负责对区域 内作业单位的环境交底,负责本区域动火许可证的签批, 负责告知作业单位的动火区域及等级,对氧气、煤气等可燃、 助燃气体设施(区域)动火作业取样监测化验,取样点设定的代表性、全面性负责。2.2.1.5
4、机制维修部负责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负责实施动火安全监督监护。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场所、设备或装置:2.221液化气站区;吸附制氧;煤气柜区和煤气加压站; 油罐区和液压、润滑油站;煤制粉喷吹站;发电站(锅炉房)、 各鼓风机站;各变电所、变(配)电室和电缆隧道(沟、室 等);空压机站;各生产主控室;物资仓库及可燃物堆场; 可燃材料建(构)筑物;公司办公大楼;职工公寓;公司档 案室等其他存在火灾危险的场所。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管道和装置区(如:煤气、 氧气、液化气、等);可燃液体介质管道和装置区(如柴油、 重油、柴油、液压油、润滑油等);爆炸性粉尘介质管道和 装置(如:煤粉等);可燃金属装置
5、(如:镁粉等)等其他 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或装置。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2.2.3.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取 得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手续不齐、动火证过期的 不准动火;动火许可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没有落实 之前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不准动火。2.2.3.2 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性的气体厂房 (室内)或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设备、 管道、容器动火,应相关采取切断气源,通风、置换、清洗 等措施,经检测化验确无起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后方可 动火作业。1.1.1.1 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 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1.1.
6、1.2 运行中氧气设备禁止动火,如需动火必须可靠 切断气源,用氮气置换后化验含氧量不大于22%时方可动火。2.2.3.5 检测化验气体样品,须在动火前30分钟采样分 析,如果动火中断30分钟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分析数 据应作记录,检测化验人员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2.2.3.6 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可燃物需移至安全地点, 如动火检修设备、管道无法拆迁,应与其他生产设备、管道 之间采取隔离、遮挡、封堵等措施。2.2.3.7 动火地点须准备充足适用的灭火器具。动火工具 须保证良好,氧气瓶与乙快瓶应保持7米安全距离。2.2.3.8 动火作业时,要注意火星的飞溅方向,防止火星 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当
7、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 火,待恢复正常后,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才可重新动火。2.2.3.9 高处动火作业时,应清净动火点下方的可燃物并 视风向、风力情况设置安全距离,当风力达五级以上时(含 五级),应停止高空动火作业。2.2.3.10 在比较密闭的场所内(如地下室、地沟、容器) 动火必须设专人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 施,焊割设备(乙快瓶、氧气瓶、电焊机等)不得放在动火 焊、割场所内,禁止将氧气通入操作场所调节空气。2.2.3.11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现场,熄灭残余火 星,在确认无不安全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动火许可证的填写要求2.2.4.1 动火许可证的存根由签
8、发单位存查,底联交由申 请动火单位,动火作业结束后将底联收回。2.2.4.2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地点, 作业内容、动火时间、动火种类、动火安全措施(方案)、检 测化验情况和动火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动火 监护人、检测化验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或意见等2.2.4.3 特级动火证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应不超过一 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六天(144小 时)。2.2.4.4 动火许可证办理程序2.2.4.4.1 特级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管理单位提前一天提 出特级动火申请票,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复查确认, 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返回动火 管理
9、单位办理动火许可票。2.2.4.4.2 一级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负 责人签字,报本部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后,由区域(专业)或 岗位负责人现场复查确认安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管理单位项目管理负 责人签字,报本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后,由区域(专业)或 岗位负责人现场复查确认安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但在 动火作业次日至有效期内,每日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部位负 责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动火。在非本单位管理区域,但属本单位设施上动火 作业,由动火管理单位和区域管理单位分别签发动火许可票, 两证合一方可动火作业。在未设立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或防火管理人员 的区域动火作
10、业,由组织动火单位提出,到安全环保部办理 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抢修或夜间临时检修需要办理动火许可证 的,各部应指定签发负责人。在煤气设施(区域)动火的,应填写检验化验 结果,由循环经济发展部煤气救护站出具空气化验单, 不具备条件的由岗位人员持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进行检 测,并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在非氧气主管道动火的,由区域管理单位持便 携式氧气报警仪进行检测,并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动火许可证填写要求项目负责人由区域管理单位填写;动火操作人、动火监 护人、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实施单位填写;审批部门意见由区 域管理单位填写;区域(专业)管理负责人由区域管理单位 区管理负责人填写;岗位负责人由班组长填写,动火时间涉 及到跨班组的各班组长都应签字;涉及煤气区域作业的,煤 气管理人员也应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