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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难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关于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进生活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条件,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和工业公司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合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建筑物以及暂时性建筑物设计。第1.0.3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依照建筑物用途、工艺和使用规定、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关于专业相配
2、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拟定。第1.0.4条 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依照国家和建设地区既有生产能力和材料 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第1.0.5条 编制设计文献时,应依照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数量及其复杂限度,配备必要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第1.0.6条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测地点设立必要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第1.0.7条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依照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孔洞,
3、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也许。第1.0.8条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也许伤及人体时,应采用必要安全防护办法,第1.0.9条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依照需要分别采用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办法。第1.0.10条 依照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第二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依照建筑物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重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C中作业 不应低于12C重作业
4、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划分,应按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 7C,重作业可低至5C。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 25C 更衣室 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C 办公用室 1618C 食堂 14C 盥洗室、厕所 12C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规定期,各类建筑物室内温度,可参照关于专业原则、规范 规定执行。第2.1.2条 设立集中采暖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物,不适当不不大于0.3m/s;二、生产厂房
5、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不大于23W/m320kcal/(m3h)时,不适当不不大于0.3m/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时,不适当不不大于0.5m/s。注:设立空气调节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第2.1.4条 当工艺无特殊规定期,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温度,应依照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容许温差,按表2.1.4拟定。夏季工作地点(C)表2.1.4夏季通风室外 计算温度 22 23242526272829-3233 容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32 32 3225 35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用通风降温办法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规定期,容许温差可加大12C
6、。第2.1.5条 设立局部送风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容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4.3.5条至第4.3.7条关于规定执行。第2.1.6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舒服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 应采用2428C相对湿度 应采用4065风速 不应不不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容许波动范畴,应依照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卫生条件 拟定;工作区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C时,可不不大于0.5m/s。 注:设立空气调节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日
7、平均温度。注:本条及本节其她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历年平均值而言。第2.2.2条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第2.2.3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月平均温度平均值。第2.2.4条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月平均相对湿度平均值。第2.2.5条 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日平均温度。第2.2.6条 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第2.2.7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干球温度。注:
8、记录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本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定期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温度值核算。第2.2.8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湿球温度。第2.2.9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日平均温度。第2.2.10条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拟定:tsh=twp+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C)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C),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表2.2.10 时
9、刻 时刻1-0.352-0.383-0.424-0.455-0.476-0.41时刻7-0.288-0.1290.03100.16110.29120.40时刻130.48140.52150.51160.43170.39180.28时刻190.14200.0021-0.1022-0.1723-0.2324-0.26tr= twg-twp/ 0.52(2.2.10-2) 式中: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C),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她符号意义同式(2.2.10-1)。第2.2.11条 当室内温湿度必要全年保证时,应另行拟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某些时间(如夜间)工作空气调节
10、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规定。第2.2.12条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第2.2.13条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第2.2.14条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平均值。第2.2.15条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
11、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平均值。第2.2.16条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总日数拟定。采暖室外临界温度选用,普通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C。注: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持续5天滑动平 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第2.2.17条 室外计算参数记录年份,宜采用19511980年,共30余年,局限性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少于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第2.2.18条 同区室外气象参数,应依照就地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邻近台站气象资料进行比较拟定。第2.2.19条
12、某些重要都市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范附录二未列入都市及台站,应按本节规定进行记录拟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三所列简化记录办法拟定。第三节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2.3.1条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依照本地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太阳赤纬计算拟定。第2.3.2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第2.3.3条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原则窗玻璃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五采用。第2.3.4条 应用本规范附录四和附录五时,本地大气透明度级别。应依照本规范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拟
13、定。大气透明度级别 表 2.3.4 附录六标定透明度级别下列大气压力(hPa)(mbar)时透明度级别650 700 750 800850900 950 1000111111111211111222312222333422333444523444455644455566第三章 采暖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3.1.1条 设立集中采暖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寒冷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必要保持在0C以上,而运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规定期,应按5C设立值班采暖。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规定期,可依照需要另行拟定值班采暖所需维持室内温度。第3.1.2条 设
14、立集中采暖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规定,且每名工人占用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适当设立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立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期,应设立取暖室。第3.1.3条 设立全面采暖建筑物,其围护构造传热阻,应依照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且符合国家关于节能原则规定。第3.1.4条 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拟定:Romin=a(tn-tw)/tyn( 3.1.4-1)或Romin=a(tn-tw)Rn /ty (3.1.4-2)式中:Romin -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15、 tw-冬季围护构造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构造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 围 护 结 构 特 征 a 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楼板等 1.00 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等 0.9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如下时 0.40 与有外门窗非采暖房间相邻隔墙 0.70 与列外门窗非采暖房间相邻隔墙0.40 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0.30 防震缝墙 0.70 ty -冬季室内计
16、算温度与围护构造内表面温度容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 n-围护构造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Rn-围护构造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注:(1)本条不合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砖石墙体传热阻,可比式(3.1.4-12)计算成果小5。(3)外门(阳台门除外)最小传热阻,不应不大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 定外墙最小传 热阻60。(4)当相邻房间温差不不大于10C时,内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拟定。(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构造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
17、计规范规定。容许温差ty值(C) 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 4.0 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6.0 4.5 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物(潮湿房间除外)7.0 5.5 室内空气干燥生产厂房10.08.0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生产厂房8.0 7.0 室内空气潮湿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容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容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tn-tl 0.8(tn-tl) 7.0 0.9(tn-tl)室内空气潮湿且具备腐蚀性介质生产厂房 tn-tltn-tl室内散热量不不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不不大于50生产厂房 12
18、.012.0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区别,应依照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拟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其容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oC。(3)表中 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露点温度()。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43 围护构造内表面特性 anW/(m2)kcal/(m2h)Rn(m2)/W(m2h)/kcal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顶棚,当h/s0.3时 8.7(7.5) 0.115(0.133) 有肋状突出物顶棚,当h/s24 相对湿度() 干燥60 50 40正常 617551604150较温
19、756175 5160潮湿 - 7550 第3.1.5条 拟定围护构造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构造室外计算温度tw,应依照围护构造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冬季围护构造室外计算温度 表3.1.5围护构造类型 热惰性指标tw取值() 6.0 tw=twn 4.16.0 tw=0.6twn+0.4tpmin1.64.0tw=0.3twn+0.7tpmin 1.5 tw=tpmin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 附录采用。 (2)D4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型围护构造取值。第3.1.6条 围护构造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Ro=1/
20、an+Rj+1/aw (3.1.6-1)或 Ro=Rn+Rj+Rw (3.1.6-2)式中:Ro-围护构造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构造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构造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构造本体(涉及单层或多层构造材料层及封闭空气间层)热阻(m2/W)。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6围护构造内表面特性 awW/(m2)kcal/(m2h) Rw(m2)/W(m2h/kcal)外墙和屋顶23(20)0.04(0.05) 与室外空气相通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 17(15)0.06(
21、0.07)闷顶和外墙上有窗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 12(10)0.08(0.10) 外墙上无窗非采暖地下室上面楼板6(5) 0.17(0.20) 第3.1.7条 设立全面采暖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可按表3.1.7采用。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室内外温度()层数外窗阳台门天窗民用建筑(潮湿公共建筑除外)3333单层双层单层双层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3636单层双层单层单层潮湿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3131单层双层单层单层散热量不不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不不大于50生产厂房不限单层单层注:(1)表中所列室内外温差,系
22、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2)高档民用建筑,以及其她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立双层窗合理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 限制。第3.1.8条 设立全采暖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规定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注:民用建筑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热媒,应依照建筑物用途,供热状况和本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 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背卫生、技术和节能规定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 媒。注:(1)
23、运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依照详细状况拟定。(2)辐射采暖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关于规定。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档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她民用建 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 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80,且热 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注:有依照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二节 热负荷第3.2.1条 冬季采暖
24、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依照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热量拟定:一、围护构造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冷空气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冷空气耗热量;四、水分蒸发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冷物料和运送工具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她热表面散热量; 九、热物料散热量; 十、通过其她途径散失或获得热量。注:(1)不经常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第3.2.2条 围护构造耗热量,应涉及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第3.2.3条 围护构造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Q=aFK(tn-twn) (3.2.3)式
25、中:Q-围护构造基本耗热量(W)(kcal/h);F-围护构造面积(m2);K-围护构造老式系数W/(m2)kcal/(m2h);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似。第3.2.4条 计算围护构造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不不大于4m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温度;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温度。注:(1)屋顶下温度,可按下式计算:td=tg+tH(H-2) (3.2.4-1)式中:td-屋顶下温度()tg-工作地点温度(tH-温度梯度
26、(/m);H-房间高度(m)(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tnp=(td+tg)/2 (3.2.4-2)式中:tnp -室内平均温度();td ,tg-与式(3.2.4-1)相似。(3)散热量不大于23W/m3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拟定期,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 护构造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规定进行高度附加。第3.2.5条 与相邻房间温差不不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传热量。第3.2.6条 围护构造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百分率拟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 010东、西5东南、西南1015南
27、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本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状况。(2)冬季日照率不大于35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 向可不修正。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建筑物,以及城乡、厂区内特 别高出建筑物,垂直外围护构造附加510。三、外门附加率:当建筑物楼层数为n时:一道门65n两道门(有一种门斗)80n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重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合用于短时间启动,无热风幕热门。(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第3.2.7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高度附加率:房间
28、高度不不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不不大于15。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基本耗量和其她附加耗热量上。第3.2.8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冷空气耗热量,应依照建筑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拟定。第3.2.9条 改建或扩建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拟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用相应技术办法。第三节 散热器采暖第3.3.1条 散热器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散热器,应按制造厂规定选用;二、热媒为蒸气,铸铁柱型和 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铸铁圆翼型散热 器,不应高于4
29、0KPa(4kg/cm2)。第3.3.2条 选取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散热器;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规定较高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散热器;三、具备腐蚀性气体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用必要防腐办法;蒸气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 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第3.3.3条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立散热器;三、楼梯间散热器,应尽量分派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派在下部各层。第3.3.4条 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规定较高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
30、装或加防护罩。第3.3.5条 铸铁散热器组装片数,不适当超过下列数值:柱型(M132)20片柱型(细柱)25片长翼型 7片第3.3.6条 拟定散热量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影响。第3.3.7条 拟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她散热器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第3.3.8条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规定比较严格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排 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冷却对散热器数量附加。第3.3.9条 采暖系统制式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
31、单管系统;注:(1)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温降。(2)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要采用有助于管道伸缩办法。 二、热媒为蒸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注:当疏水器集中设立时,高压蒸气采暖系统宜用同程式。第3.3.10条 民用建筑及工业公司辅助建筑物采暖系统,条件允许时,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立。第3.3.11条 高层建筑热水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供热;二、一种垂直单管采暖系统所供层数,不适当不不大于12层。第3.3.12条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注 :热水采暖
32、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似。第3.3.13条 楼梯间或其她有冻结危险场合,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第四节 辐射采暖第 3.4.1条 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热作为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地面 2426C短期有人停留地面 2830C 无人停留地面 3540C 房间高度为2.53m顶棚 3540C 房间高度为3.14m顶棚 3336C 距地面1m如下墙面 35C距地面1m以
33、上至3.5m如下墙面 45C注:(1)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温差宜采 用510C。第3.4.2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房间除外)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第3.4.3条 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适当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产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关于规定。第3.4.4条 金属辐射板最低安装高度,应依照热媒平均
34、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4.4采用。金属辐射板最低安装高度(m) 表3.4.4 热媒平均温度()水平安装 倾斜安装(与水平面夹角) 垂直安装 垂直安装304560110 3.22.8 2.7 2.5 2.3 1203.43.0 2.8 2.7 2.4 1303.63.1 2.9 2.8 2.5 1403.93.23.0 2.9 2.61504.2 3.33.2 3.02.8160 4.53.43.3 3.1 2.9170 4.8 3.5 3.4 3.1 2.9 注:(1)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垂直距离。 (2)表中数值合用于站着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期,可比本表
35、数值减少0.3m。第3.4.5条 管板式金属辐射板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用有效办法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第3.4.6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注:当热媒为蒸气时,辐射板支管上不适当装设阀门。第3.4.7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允许时,宜用于生产厂房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第3.4.8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容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都市媒气设计规范规定。煤气成分和工作压力保持稳定。第3.4.9条 煤气红外线外线辐
36、射器安装高度;应依照人体舒服辐射照度拟定,但不应低于3m。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侧上方。第3.4.10条 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要采用相应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办法。第3.4.11条 全面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关于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第3.4.12条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比值和表3.4.12中所规定附加系数拟定。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
37、数 表3.4.12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 0.550.40 0.25 附加系数1.30 1.35 1.50 第3.4.13条 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供热量,应依照局部工作地点面积和人体所需辐射度与周边空气温度关系,按有3.4.13通过计算拟定。周边空气温度()辐射照度W/m2kcal/(m2h)周边空气温度()辐射照度W/m2kcal(m2h)1681(70)-6529(455)14122(105)-8570(490)12163(140)-10611(525)10204(175)-12651(560)8244(210)-14692(595)6285(245)-16733(630)4326(2
38、80)-18773(665)2366(315)-20814(700)0407(350)-22855(735)-2448(385)-24896(770)-4488(420)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长一倍。第3.4.14条 布置全面采暖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辐射照度均匀,并应恰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数量。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设备附近。第五节 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3.5.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一、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二、运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三、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规定,必要采用全新风热风采暖时。 注:(1)对于公共建筑和一班制生产厂房,应对热风采暖和机械送风合并合理性提出充 分依照。 (2)循环空气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和本规范第4.6.1条 规定。第3.5.2条 位于寒冷地区和寒冷地区生产厂房,当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立散热器。第3.5.3条 当非工作时间不设立班采暖系统时,热风采暖不适当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其供热量拟定,应依照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