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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要求要求)。第二条 性质(必需载明: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 宗旨(必需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置目标)。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载明接收具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住所(具体地址: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服务行(事业)业,服务项目标种类必需和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业务范围相一致)。 (一) (二) (三)
2、 (四)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单位设置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年,董(理)事会是本单位权利机构,董(理)事会组员为人,董(理)事会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年,董(理)事会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第八条 董(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 业务活动计划;(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 增加或降低创办资金方案(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 内部机构设置;(六) 聘用或解聘民办非企业单位院、校、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评人或解聘本单位副院、校、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八) 修改章程;(九) 从业人员工资酬劳。第九条 董
3、(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董(理)事会会议:(一) 董(理)事长认为必需时;(二) 三分之一董(理)事提议时。第十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2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 副董(理)事长帮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制订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议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终决定。第十三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或董(理)事长制订人员于会议召开十
4、日前通知全体董(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四条 出席董(理)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理)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需超出参与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方可有效。第十五条 董(理)事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理)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 董(理)事会议统计由董(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董(理)事长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全体董(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八条 董(理)事
5、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议;(二) 检验董(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 代表单位签署相关文件;(四) 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要求其它权利。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 确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确定单位管理制度;(五) 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六) 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员;(七)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置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董(理)
6、事会组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验单位财务;(二) 对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关键领导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行为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益时,要求董(理)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任、院长、主任所长等给予纠正。(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
7、董(理)事、民办非企业单位关键领导职务及财务责任人。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 举行单位或个人出资;(二) 政府资助;(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六) 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九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理)事会经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董(理)事会表决经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理)事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