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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条监督方式监管机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核、问卷调查、专项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第八条监督内容国有公司的效益、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情况应当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第九条监督报告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给被监管单位,并向上级机构汇报监管情况和 监管建议。第三章效能考核第十条效益考核国有公司效益是考核的核心指标,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有公司经济实力、业 务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效益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财务考核财务状况是判断国有公司效益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国有 公司的利润、资产负债、现金流等指标。第十二条经营管理考核国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质量是影响效益的重要因素,各级监管
2、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国 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市场开拓等情况。第十三条绩效评估国有公司的绩效评估应当以经济效益为核心指标,同时考虑社会效益、环保和经 营风险等其他因素。第四章监督处罚第十四条监督预警监督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监管预警,要求被监管单位及时整改。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对于被监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 要求其整改。第十六条经济处罚对于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追究被监管单位的 经济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开曝光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规范等行为的国有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曝光,引起社会关注,推动其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员对于不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失职等情况的监 管责任人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实施细则各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保证监管工作的科学、 规范和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