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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全资子企业(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集团企业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企业各职能部门不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第四条集团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企业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国有资产实
2、施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需设置会计机构,依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立即、正确、真实地核实企业所发生各项经济业务,并实施有效会计监督。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需自觉地接收集团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同意不得销毁;对企业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严禁资金体外循环。第七条集团企业对各所属企业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受投资收益权。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企业或集团以外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必需经集团
3、企业同意。第二章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企业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企业占有集团资产实施统一管理。一、制订和完善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实制度及其它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实、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验、考评。对发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应给予纠正。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并提出提议。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财务监督;负责集团企业投资权益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汇报,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议(如投
4、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议层提供提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评及奖励方案实施和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评;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制订管理要求并负责实施。七、依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依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议,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方法,向集团提出提议。九、制订集团企业内部结算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制订集团企业内部之间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发集团企业内部经济纠纷。十、如
5、实反应集团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集团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和集团企业合并财务会计汇报。第三章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第十条落实实施国家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实施集团企业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具体实施措施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企业计划财务部立案,接收集团企业财务监督。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停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和原始统计、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内部经营考评体系。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施预算管理。(1)每十二个月1月中旬,依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汇报下十二个月度财务预算
6、草案。(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3)各企业财务预算关键指标应由集团企业董事会讨论经过。(4)上报集团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责任人签字同意。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统计和反应本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情况,正确核实本企业经营结果,立即向集团企业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汇报,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依据集团要求聘用具高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四、对外长久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吞并、破产、拍卖,必需经集团企业同意方可处理。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所属企业,对其长久投资必需采取权益法核实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理必需报集团企业同意。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
7、元以上,必需报集团企业同意,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百分比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百分比提取,坏帐准备金百分比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考评措施根据集团颁布相关应收帐款管理要求办理。八、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必需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需报集团同意后方可入帐。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根据税后利润总额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通常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出注册资本企业,在取得董事会同意后能够不再计提。十、各企业应严格实施集团颁布财务指令、通知等文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应在接到相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经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