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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前瞻摘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关键源自主体特殊性,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度和成年人不一样,所以她们在司法制度中地位、处遇也应该有别于成年人。“三五”纲要内容十分丰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求也较“二五”改革纲要愈加具体。凭借对这一改革纲要学习了解,本文试对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一概略性前瞻,为理应相伴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必需理论和工作准备。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司法制度 少年法庭中国从1984年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经过25年努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部分到普及、从初步到成熟阶段。不管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程
2、序,还是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全部已经有了丰厚积累。在以后很快,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对应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检察机构,关键在批捕、公诉步骤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标准开展适度检察工作改革,积累了部分有益经验。为深入深化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新时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二五”纲要关系“二五”纲要在最终一条要求:“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包含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组织机构,在含有条件大城市开展设置少年法院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殊需要,推进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因为当初
3、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全部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程度,而且中央布署司法改革任务中专门提到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问题。不管是司法界还是社会各界,全部期望从审判机构方面有所突破,尤其是努力推进少年法院建立。因为多种原因,建立少年法院努力最终没有结果。不过,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乃至建立少年法院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三五”纲要将少年案件审判机构改革再次纳入新一轮改革中。同时,“三五”纲要继续要求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程序、实体、体制、制度、机制等问题进行全方面改革。实际上,这一轮改革强调并不完全是创新、变革,更关键是完善、系统化。新一轮改革应该在各方面愈加深入,尤其是对于部分机制问题、
4、法律适用问题要有新探索。当然,审判机构改革仍然是一项关键改革任务。二、相关审判机构“二五”纲要期间,包含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改革已经有了很大进展,尤其是涉少案件综合审判庭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试点为审判机构改革深化提供了有益尝试。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少年审判机构设置、形式、职责等仍然需要深入论证、研究。目前,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已经有三种基础类型:一是少年案件合议庭;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三是包含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和其它案件不一样,通常高级法院和很多中级法院全部设置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涉少案件指导和协调工作。其实,这个指导小组存在和实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综合少年审判机构甚至独立少年法院
5、必需性。所以,建立少年法院可行性论证和试点工作仍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一项内容。所谓少年法院,是指独立于地方法院系统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在中国,少年法院将作为专门法院存在,和部分国家“少年法院”含义不完全相同。在国外,“少年法院”能够是和地方法院相互独立专门法院,但更多是指在地方法院系统之内,专门成立一个法庭办理少年案件,习惯上便称之为少年法院。而在中国,能够成为“法院”专门审判机构,则是指导经费独立、人员独立、管理独立审理专门性质案件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对于中国少年法院怎样建立,已经有很多论证和叙述。建立少年法院,通常见解是在少年案件较多部分大中城市设置少年法院,专门管辖包含未成年
6、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少年法院能够作为基层法院存在,由所在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管辖范围能够包含多个区县。同时在一个省内选择多个地方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少年法院,作为基层少年法院上诉法院,并管辖重大、复杂一审少年案件。在省级不再设置少年法院。当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少年法院设置还有其它部分提议。到现在,多种论证全部还未取得最终成功,可能是因为决议者有多方面考虑。一是案源是否足够撑得起一个专门法院;二是现行体制是否能够满足现在需要;三是法院设置方面很多技术性问题尚无完备方案。尽管如此,少年审判机构仍然是目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一个关键问题。少年审判机构独立将在很大程度上带动未成年人
7、司法制度全方面发展。三、审理方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方法改革,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一项基础内容,也是最为成熟一项改革。这项改革要求在依法审判标准下,充足考虑未成年人特点,创新审理方法方法,达成最好审理效果。在过去25年中,各地法院探索了圆桌式、参与式、课堂式审理方法,根据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国际标准,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教育和矫治放在首要地位,表现了保护和福利标准。在法庭审理阶段,各地法院甚至专门设置一个教育阶段,由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被告人亲属参与,对被认定为犯罪或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形成了独特“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模式。多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方法又有部分新发展。部分地方法院引入社会
8、调查机制,委托基层组织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成长背景、道德品质、改造环境、管教条件等进行调查,方便确定量刑种类和实施方法。有法院将心理医生请到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和成长心理进行分析,并参与到法庭审理过程中来,为未成年人行为矫治提供提议。这些做法全部是新阶段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深化和发明,使这一制度愈加丰富和完备。因为审理方法改革基础上不包含体制问题,所以是改革中最具活力、也最轻易取得成效内容。“三五”纲要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方法改革要求,愈加侧重于寻求精密、细致、实效、多方参与,注意发挥多种力量作用。这么审理方法会更有利于被告人对审判结果接收,有利于对被告人感化和矫治。四、刑罚实施方法刑罚实施是
9、刑事诉讼一个关键步骤。作为刑事诉讼一个后续步骤,刑罚实施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直接关系到审判阶段所作裁判实现,关系到未成年罪犯改造。因为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刑罚实施方法和成年人也有很大区分。假如和成年罪犯适用相同刑罚实施方法,实际上是对未成年罪犯不公平,因为这些方法对未成年罪犯非但不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反而可能会造成更大伤害。所以,刑罚实施方法改革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一个关键组成部分。目前,各地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一起在未成年罪犯刑罚实施方法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关键是扩大非监禁刑适用,并在非监禁刑适用方法方法方面进行革新。其中,最关键一项改革是小区矫正。即使这一改革也一样对成年罪犯适用,但
10、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未成年罪犯也能够适用。另外,在改革少年管教所传统管理模式方面,部分地方也有所突破,比如适用范围扩大、管教方法改善、开放程度提升、试读制度实施等。有地方成立了专门少年感化院,强化了教育作用。“三五”改革纲要对于未成年犯刑罚实施方法改革要求,除了充足利用现有机制外,还应该创新适合于未成年犯行为矫正方法。尤其是能够批判地借鉴外国部分做法,如加重父母管教责任,区分未成年犯恶性区分对待而非不顾实际情况一概而论,处理好照料和控制关系,探索有条件量刑制度等等。五、附条件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多年来,伴随打击和预防犯罪研究深化,“认罪从轻处罚”悄然穿过了传统刑罚观念防线,进入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11、这一改革表现了中国刑事法律界提出一个新理念。它和“坦白从宽”含有相同精神,但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假如拿它和一般法国家“诉辩交易”相比(当然适用范围比诉辩交易要宽得多),可能愈加好了解。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假如检察机关认为即使能够基础证实犯罪成立,但可能还有一定不确定性,法院可能要求检察机关再作调查或可能认定被告无罪,那么,检察机关能够在取得法院许可前提下和被告人达成认罪从轻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被告认可所犯罪行,则节省了检察机关时间和资源,避免了刑事诉讼步骤进展不顺畅,能够取得较轻处罚。另外,即使检察机关没有这种顾虑,但被告人在法庭上作有罪辩护而非无罪辩护,避免了控、辩双方投入,简化了审理程序
12、,也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成年被告人如此,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更是如此。这项改革现在仍然受到传统观念影响,局限在“认罪态度”对从轻处罚作用范围和程度方面。假如将这项制度扩大适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则能够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符正当律经济学要求,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公共资源效率。六、轻罪犯罪统计消亡制度“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统计消亡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这是“三五”纲要提出新改革任务,是一项全新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消亡制度,是指未成年人被判决有罪,在特定条件下由司法机关注销其犯罪统计。在犯罪统计注销以后,被消亡犯罪统计未成年人将不再
13、视为曾经犯过罪或有过犯罪经历,任何单位对其就学、就业、任职等不应歧视或区分对待。被注销犯罪统计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也将作为从未受到犯罪处罚被告人对待。多年来,部分地方已经开展这方面改革探索,称为“未成年人前科消亡”、“前科封存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全方面推行未成年轻罪犯罪统计消亡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相关消亡犯罪统计条件,各国通常只适适用于轻罪而不适适用于重罪,因为这里必需考虑保护和处罚平衡。在时间上,通常应该是在刑罚实施完成一定时间以后,而不是随时消亡。很多国家还对未成年犯在刑罚实施期间表现作为条件之一,要求不仅没有重新犯罪,而且应该模范遵遵法律和社会公德,不然也不能消亡前科。这项制度是在对
14、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福利主义司法模式下产生,不管国家经济情况怎样全部能够实施。中国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成就早已引发了世界各国关注,成为发展速度较快典范。不管从观念方面,还是从保障方面,中国全部已经含有了对未成年犯实施轻罪统计消亡条件。而且,这一制度实施也能够为成年罪犯前科消亡制度积累经验。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还有部分改革内容并没有区分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也就是说,假如对成年被告人有效改革方法,在经过改造、适应以后,也能够适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比如,合适扩大非监禁刑适用,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等。和“三五”纲要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各项方法一样,这些改革方法也将逐步成为含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