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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冶集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全部职员及其它从业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凡遵守企业章程和要求,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企业事业,含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和企业需要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其它人员,均可应聘本企业工作。 第四条 在企业核定岗位编制内进行人员聘用,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岗位编制外进行人员聘用要报企业特批。 第五条 企业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非法人)提出汇报,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考评、考查,并经体检合
2、格后,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报企业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署劳动协议。企业所聘用各类人员均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二、聘用人员其它三种情况: 1、 借聘 借聘指企业和外单位之间所发生聘用人员关系。由企业用人单位负责和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署借聘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立案。借聘人员必需是富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借聘人员通常从集团子企业借聘。特殊专业人才也可考虑从集团外单位借聘。 2、返聘 返聘指聘用本单位或外单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用人单位负责和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时限及费用等并直接签署聘用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立案。 3、 聘用应届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聘用
3、外地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在国家人事部核准接收大学毕业生进京指标内进行,没有接收指标,不得聘用。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条 企业落实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标准,实施岗薪工资制。企业实施部分岗薪作为风险工资制度。 一、聘用在总部工作人员按企业岗薪工资实施;聘用在各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按各经营企业要求待遇实施。 二、借聘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仍由原用人单位及借聘人员负担。 三、长久借聘人员享受和在岗职员相同假期待遇。 四、企业借聘、返聘人员酬劳在相关聘用(劳务)协议中约定。 第七条 企业实施双向选择、聘用上岗制度。职员被聘上岗后,按月核发岗薪工资。 第八条 交
4、流待岗、内退职员待遇按企业专题要求办理。 第九条 企业职员工作岗位变动,自被聘下月开始享受新聘岗位待遇。 第十条 企业派出到其它岗位临时工作职员,时间不超出三个月,继续享受原岗位一切待遇;超出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享受新任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职员岗位变动,需持企业人事部门调配通知单,到相关部室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确定到岗发薪。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标准工时制度(经同意其它工时制度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职员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必需请假。本请假考勤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工作各类人员。总部各经营机构参考实施。 第十四条 考勤管理 一、企业实施考勤打卡制度。各部门责任人为部门考
5、勤责任人,负责各部门在岗职员考勤核定,办理本部职员出差、出国、婚、丧、产、病假、探亲、公假、事假同意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职能部室考勤核定。 二、各部门考勤员天天下班前应将第二天因公务出差、外出职员情况书面说明,经本部门领导(或授权处长)签字后送人事部门;请假(含各类假别)职员报送请假审批单。 三、企业实施考勤刷卡制度后,职员应在早8:00时之前及下午4:50时以后考勤刷卡。 无正当理由不刷卡, 统计为缺勤旷工; 没有在要求时间考勤刷卡, 将做以下统计: 1、天天在早晨8:00时以后考勤刷卡, 记迟到; 天天在下午4:50时之前考勤刷卡, 记早退。 2、迟到、早退超出两小时均记旷工;旷工
6、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当日旷工超出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个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 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而不出勤,为旷工。 四、 企业职员上班打卡后,因公需离创办公楼外出,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如擅离职守均作为旷工记。 五、企业人事部门依据考勤刷卡统计和部门情况说明, 负责查对天天考勤情况,每七天统计一次, 月底汇总。 第五章 请 假 第十五条 职员请假假别分为:事、病、工伤、婚、丧、产、探亲、公、休假。职员请假必需严格推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请假同意权限及其它 一、职员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审批单。按下列权限要求同意后方可离岗,不然记旷工。但特殊情
7、况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当日以电话、邮电或其它形式逐层快速汇报,3日内完备请假手续。 1、请病、事假在2天以内、其它假期在要求日期内,部门领导请假需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其它人员请假需报部门领导同意。 2、加班工时能够核抵病、事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统计审核、汇报。 3、请病、事假在2天以上、或其它假超出要求日期,除推行同意手续外,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审,报集团企业主管领导核定,人事部门立案。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应立即办理续假手续;假期结束或提前到岗者,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职员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均按此进行折算。 四、各类假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
8、而擅离职守、假满超期又未办理续假同意手续,不管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处理。这类旷工,按缺勤天数核扣岗薪工资,直到北京市要求最低工资标准。职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出15天,或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30天,企业将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各类假别及待遇一、事假:职员因私事占用工作时间要请事假。事假按小时计算,按天累计。四小时以内计半天,当日超出四小时算一天。事假按天扣发岗位工资。 二、病假:因病不能上班职员须请病假。企业医务室能够开具一天病休证实,休病假两天以上必需凭医院开具病休证实办理。无证实按事假处理。病假医疗期按以下要求: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依据本人实
9、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北京市劳动部门要求给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 2、医疗期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员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要求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成要求医疗时限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节假日按病休日连续计算。 3、病假及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当月病假在二日以上逐日扣发个人日岗位工资30%;10日以上逐日扣发岗位工资50%;二个月以上停发个人岗薪工资,按1500元/月工资发放;三个月以上实施医疗期工资待遇(即扣除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企业按1000元/月工资发放,直到医疗期满。 三、工伤假:职员因工负伤,按以下要求休工伤假: 1、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收诊
10、疗,实施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员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收诊疗和领取工伤津贴期限。工伤医疗期根据轻伤和重伤不一样情况确定为30天到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最长不超出三十六个月。 2、工伤医疗期时间由指定诊疗工伤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北京市相关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 3、工伤职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核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员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岗薪收入。假如受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应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平均月岗薪收入核发工伤津贴。 4、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按相关要求核发岗薪工资或享受伤残待遇。 四、婚假:职员结婚凭结婚证给婚假3天
11、,如女方满23周岁、男方满25周岁初婚登记视为晚婚, 给奖励假7天,共10天。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依据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婚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儿女)、岳父母(公婆)逝世给丧假3天。如死亡亲属在外地,依据旅程远近给旅程假。丧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六、产假: 1、假期:女职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 难产或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此两项增加产假也可由男方申请使用。已办理独生儿女证产妇,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可共休息六个月(超出要求产假日期为产休假)。 2、待遇:职
12、员在产假期间待遇按1500元/月计发,核发要求相关补助。产假后,经同意继续休产休假,产休假按1000元/月计发。 3、特例: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依据医院意见,给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42天产假;做计划生育手术者,可按相关要求休假15天,上述特例均按产假工资核发。 七、探亲假:在岗工作满十二个月职员,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或和父亲、母亲全部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请探亲假。 (一)探亲假期: 1、职员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标准上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如因为工作需要,企业当
13、年不能给假期,或职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员和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依据实际需要给旅程假。上述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二)相关待遇: 1、职员在要求探亲假期和旅程假期内,岗薪照发。 2、职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标准),给报销。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和)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给报销。探亲路费报销由所属一级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 八、公假:职员推行社会义务、出席相关部门
14、表彰会或因迁居、开家长会等原因,经领导同意或相关部门出具证实,可请公假。公假期间岗薪照发。公假季累计最多不超出三天,超期按事假办理。 九、休假:在职职员年休假按企业专题要求办理。 十、回国探亲假:长久在企业驻外机构工作职员,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可享受回国探亲假。按以下要求办理: 1、假期: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回国探亲假为1个月。假期计算自入境日开始到出境之日终止;再次长久出国者,在中国停留时间超出3个月,不能累积计算出国工作时间。 2、待遇:回国探亲休假职员在回国休假期间,标准上在要求假期内仍享受国外基础待遇,超期国外待遇停发。驻外人员因公回国(包含开会、公出),在年度内累计能和家人团
15、聚30天(含30天)以上,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待遇。驻外人员配偶随任,不享受年度探亲假待遇。 3、符合探亲条件而放弃探亲、或因工作原因不能探亲,给合适奖励,奖励标准必需由职员所属经营企业报企业同意后,由经营企业领导同意发放。 4、审批程序及权限 驻外机构责任人回国探亲,须经其主管领导同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驻外机构其它职员回国探亲由各驻外机构依据业务情况统筹安排,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必需时报相关职能部室立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考评目标在于全方面地了解职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适应性,方便合理地对职员进行任用、培训和利益分配,深入调动职员主动性,充足发挥职员才能,为振兴发展企业
16、服务。职员考评,应严格建立在本单位和个人岗位职责基础上,以德、能、勤、绩为关键考评其推行岗位职责实绩。 德:是考评职员政治思想和品德,是否拥护党方针政策,是否忠诚企业、努力工作、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为企业主动做贡献。 能:是考评职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关键考评对本岗位工作适应程度、分析处理问题及开拓能力;对企业其它业务知识熟悉程度和利用能力;公关能力及应变能力;掌握外语达成口、笔译水平;对计算机等办公室自动化设施掌握利用情况;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勤:是考评职员事业心和责任感,考评职员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情况。 绩:是考评职员工作业绩。了解职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尤其是处理问题、参与经营
17、活动和商务活动中所做出业绩和贡献。 第十九条 考评措施:按聘用层次和范围逐层考评,采取民主和集中、平时和年底、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 平时考评:处长负责本部门所属职员考评,部长负责所属处长考评,企业统一组织对各部部长及经营机构领导考评。 年底考评:职员本人按上述要求考评内容,就十二个月来工作成绩和表现写出简明自述材料,然后由部处室责任人做出实事求是评价及任用意见,请主管领导审阅后报送人事部门汇总,提交集团人事主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部、处级干部在任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评,在任期结束时进行聘期政绩考评。考评材料报企业董事会、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考评等级: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异、
18、胜任、不胜任。年底考评结果应由部门领导和被考评人员见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进职员愈加好地发挥才能,主动奉献。优异职员要进行表彰,不胜任岗位职员要合适调整,并在分配上加以表现。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下述奖励条例: 一、奖励: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职员,给奖励: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升服务质量、节省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生产、科研、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善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取得重大结果或显著成绩; 3、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和企业贡献突出; 4、保护公共财
19、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 6、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7、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事迹突出,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为企业赢得荣誉; 8、其它应该给表彰、奖励。 二、含有上述表现之一职员,没有被评为优异工作者,企业可参考相关要求,年底授予荣誉、奖励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下列表现属于上述第(8)类“其它应该给奖励”情况: 1、在实现现代化管理过程中,有技术改善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取得显著结果或经济效益; 2、在物资采购、保管及开展多个经营
20、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3、在报价、投标、谈判签约及为企业发明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推行协议、管理项目、发展和外商合作关系、开拓市场、取得项目等方面贡献突出; 5、在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优异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上述奖励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奖励办理: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优异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企业统一安排,部门组织材料,工会组织评选或提出提议,企业党委讨论决定。 给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按相关程序讨论同意。职
21、员奖励决定由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下述处分条例: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应该分别情况给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办公、生产和社会秩序; 3、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4、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及财经纪律,挪用公款、贪污偷窃,浪费浪费国家资财,走私受贿,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5、在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使国家和企业荣誉
22、受到严重损害; 6、无视党纪国法,泄露国家政治和企业经济、商业机密,或搞不正之风; 7、自由主义严重、调拨是非、破坏团结、屡教不改; 8、触犯法律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上述行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经济性处罚。 三、对职员给开除处分,须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核审, 由总经理提议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报企业董事会同意办理,并汇报相关部门立案。 四、对职员给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职员,依据岗位重新评定;表现不好,给予除名、开除或依据劳动法规
23、解除劳动协议。 五、对于受到免职处分职员,按其新岗位享受岗薪待遇。 六、对于有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4条行为职员除处分外,企业可令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职员无正当理由数次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出十五天,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三十天,企业有权给予除名或依据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关系。 八、职员受到行政处分,将书面通知本人,而且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培 训 第二十三条 宗旨 职员培训宗旨是为适应企业业务发展需要,激励经过多种教育培训提升职员文化品德、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逐步改善企业人才素质和结构。 第二十四条 培训计划 每十二个月初,企业各单位应依据
24、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提出培训需求,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各单位培训需求制订企业当年培训计划,报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计划内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被指定参与培训职员,非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参与。 第二十五条 培训类别 1、职前培训:新参与工作职员应进行职前培训,以了解企业简况、要求和管理规章。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备理。 2、岗位培训:指参考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发岗位职务知识技能规范,对需要持证上岗等相关职员进行有层次、分阶段定向培训。 3、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为适应不停发展社会科学技术需要,对已经有知识结构进行改善和提升教育。 4、专题、特殊培训 依据上级部门要求和企业需要,必需安排计划外专题
25、或特殊培训,需专题请示,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部立案并组织实施。 5、属于职员本身提升学历和专业水平,要求参与脱产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培训待遇1、企业组织或指派参与短期培训(30天以内)各类职员,一切待遇不变;超出30天,相关待遇由人事部门提出,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2、属于为本身提升而要求参与教育培训:脱产学习,企业停发岗薪、福利等全部待遇,只保留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所需全部费用自理。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办理;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参与学习,月累计超出三天,按事假处理。期中、期末考试,职员须持学校证实提出请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给予合适照料,给公假三天。 3、由企业支
26、付学费参与各类教育培训,在职员调离企业、辞职时,应按要求或协议支付企业教育培训费用赔偿。 第九章 离职、辞职 第二十七条 离职 对有下述行为之一职员,视其为自动离职: 1、到国外学习、探亲,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 2、被派住国外机构工作、未经企业同意,脱离国外机构自行出走; 3、未经企业同意辞职,或虽经同意但未办理辞职手续而离开企业。 职员自动离职,其和企业所签劳动协议自动终止,所享受工资、奖金、医疗等一切待遇即行终止。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因为单方面终止劳动协议给企业带来一切损失。 在中国工作职员自动离职超出十五天,或在海外工作职员自动离职超出二个月,企业有权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解除劳动
27、关系人员任何行为,均和企业无关,企业概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辞职 职员要求辞职,应按劳动法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职员申请辞职,首先应由本人取得所属部门、企业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企业人事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职员在申请辞职过程中,应继续做好原职和交接工作,必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如无故缺勤,以旷工论处。 职员提出申请辞职后,虽经同意但未办完辞职手续而擅离企业者,应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职员如未按要求结清和企业财、物手续,企业有权对其做出行政处理,直至民事诉讼索赔。 辞职职员从企业同意辞职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奖金、医疗和多种补助等候遇。 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职员办理
28、辞职,必需完成以下事宜: 1、交纳因为提前终止劳动协议所引发相关赔偿费用。 2、支付企业曾付出人才引进费和专业培训费。 3、将使用过和保留全部资料、函件、书籍、办公桌、文件柜及办公用具如数交还企业相关部门。 二、在辞职人员完成了企业要求各项手续并经相关部门领导核实签字后,企业人事部门即可依据国家及企业相关要求,为辞职人员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档案按要求转出,企业不予保留。 三、辞职人员离开企业后,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经济和技术权益。如有违反,企业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离退休:企业职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凡属企业管理、符合国家要求离退休条件职员,均按企业离退休制度实施,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企业及国家要求相关政治、生活待遇,按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要求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包含职员内部人才交流、内部离职退养、新接收大学毕业生在服务期违约、丧葬抚恤等相关要求,按集团企业另行制订专题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为企业人事基础管理制度,企业所属各经营单位可据此制订符合各自实际情况人事管理措施,报人力资源部立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经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