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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 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 为深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立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觉经营食品存在过期、质量问题及其它不符规范等情况,主动对相关食品采取退市或销毁等方法以消除安全隐患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发觉经营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应该主动退市或销毁: 1.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严禁销售。 2.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不符合在食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取食品标准,不符合
2、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表明质量情况。 3.未在显著位置清楚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留期、贮藏说明、产品实施标准、质量(品质)等级。 4.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她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表示或宣传。假冒她人注册商标,或仿冒著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口食品无汉字标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域名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5.超出保质期或保留期。 6.经感官判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有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掺杂、掺假,以次
3、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8.应该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给予清楚标示。 9.含有未经同意使用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出国家要求许可量。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供货商选择中强化食品安全要求,并在供货协议中制订相关条款,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理方法。 第四条对食品存在质量瑕疵,但不会也没有对人身造成较大影响,且还有国家许可另有利用价值食品,如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求退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货台帐,统计不合格食品品名、型号、数量、起源、
4、不合格项目、退还日期、接收单位和最终处理方法等情况备查,统计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并要求供货商作出不再二次上市书面承诺。 第五条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过期不合格食品必需主动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并做好销毁统计,登记备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已主动采取退市、销毁方法且没有造成后果,工商部门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经营食品属过期不合格食品,不主动退市或销毁,或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及名义上退市但实际上经改头换面后仍继续销售,工商部门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食品退市销毁信息经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对退市销毁情况适时回访,或
5、函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所在地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实施跟踪监督管理。 职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责任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该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含有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该遵守卫生要求,不符正当律要求健康要求人员,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应该对采购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严禁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出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五、应该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时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进行改善并做好统计。 六、采购食品应该查验供货者主体
6、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实文件,建立并实施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统计档案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觉不合格食品,立即汇报辖区工商部门,快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立即通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通告,召回售出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应配置对应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觉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通知消费者。超出保质期限立即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
7、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需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食品,是指消费者常常食用食品,包含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实供货方主体资格正当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实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并保留原件或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要求。 五、 经营包装食品,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查对,内容包含: (一)汉字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
8、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依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关键成份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留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妥、轻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食品警示标志或汉字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农产品及其它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要求必需检验或检疫,经营者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实,未经检验检疫,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应经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常常检验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应立即给予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
9、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根据食品广告指导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内容。 九、市场创办者应配置对应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创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验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落实,对经营者索取关键食品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立案,随时接收工商部门检验。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正当起源食品,应拒绝进货。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立即汇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人
10、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职员必需向供货方索取相关票证,以确保食品起源渠道正当、质量安全。 第三条 和首次交易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实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证实文件,每十二个月查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该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实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要求,和证实食品起源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实; 2.检验(检疫)证实; 3.销售票据; 4.相关质量认证标
11、志、商标和专利等证实;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实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实、正当起源证实;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实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实、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取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对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七条 对实施购销挂钩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销售凭证直接
12、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收市场服务中心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验。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一、目标 使进入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立即、快速、完全召回,避免或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进入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开启及审批。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总体策划和监督。 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评定;仓库负责召回具体实施;其它相关部门帮助实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定 1、需要召回不安全食品包含: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
13、危害甚至死亡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给予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4)通常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企业对确定已进入流通领域不安全食品,经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法,立即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活动。 3、当获知企业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定,如有必需可委托国家认可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技术检测。 (1)食品安全危害
14、调查关键内容包含: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看成食品; C、食品关键消费人群组成及百分比;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食品安全危害评定关键内容包含: A、该食品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关键消费人群危害影响; C、危害严重和紧急程度; D、危害发生短期和长久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定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定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实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实施 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开启,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
15、实施。 2、依据评定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告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多种步骤相关统计,确定受影响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3、确定受影响产品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相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依据危害产生原因,确定召回方法,由总经理同意后,通知仓库、销售企业实施召回。召回方法有: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食品,企业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给予标
16、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经过加贴说明、公布通告等方法进行补救。 (3)通常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5、销售企业依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要求日期内实施召回。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实施进行监督和跟踪。 7、当企业开启食品召回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质监部门汇报。 六、食品回收后评定和处理 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依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反馈单,确定所需召回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依据危害风险程度经过媒介如汇报、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具体说明危害类型,快速收回产品,并明确
17、召回数量。 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产品组织再次评定,依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理方案。 (1)对于通常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方法。 (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给予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经过加贴说明、公布通告等方法进行补救 4、处理方案经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产品进行处理。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处理进行监督和跟踪。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制订整改方法及预防方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预防这类问题再发生。 7、对召回食品后处理应该有具体统计, 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