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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确保企业开发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提升材料(设备)质量,降低投资成本。提升对供给商谈判能力,以取得较优性价比采购物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 “企业”是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分企业”是指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派出之无独立法人资格区域性企业。第三条:本制度中材料(设备)领导小组是指在材料(设备)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机构。第四条:分企业设有采购部,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分企业未设采购部应在工程部下增设专职采购人员负责材料(设备)采购事宜。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采购人员包含
2、企业采购管理中心人员、各分企业采购人员及其它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采购工作人员。第六条:材料(设备)采购具体步骤和细则在材料(设备)采购实施细则中给予明确。第七条:单宗采购总额估计 300 万以上(含)或统一采购能够取得较优惠材料(设备)由企业采购管理中心实施采购工作,单宗采购总额估计 300 万以下(不含)由分企业实施采购工作。第七条:本制度由总则、采购组织机构、采购人员职责、工作标准、职业规范和罚则六部分组成。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材料(设备)采购组织架构: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企业采购管理中心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分企业采购部(工程部) 专职采购人员第九条:企业材料(设
3、备)采购领导小组由企业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企业财务总监、工程部经理等组成,企业总经理任组长,其它人员为组员。第十条: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由分企业经理、生产副经理、财务经理和工程部经理等组成;分企业经理任组长,其它人员为组员。第十一条:企业监事会和企业审计部有权对企业、分企业采购及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对企业及分企业全部采购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依据材料(设备)采购管理中心提供汇报确定长久战略合作伙伴;、负责对分企业权限之外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形式、招标主持人、正式投标人、招标文件审批及中标人确实定;、对分企业权限之外材料(设备)采
4、购招标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对采购管理中心提出技术、经济、节能等方面替换方案和提议做出评审和确定;、对采购管理中心上报供给商及其产品分析、对比汇报做出批复;、监督采购管理中心运行方法、工作方法及相关文件下发;、其它必需由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完成工作。第十三条: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对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对分企业采购人员所上报招标主持人请购单做出批复; 、分企业权限内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实施;、委派专职采购人员和具体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采购招标主持人;、对分企业权限范围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形式、正式投标人、招标文件及定购协议初步评审;、对分企业采购人
5、员所上报文件和汇报做出指示;、对分企业采购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评定;(8)、对供给商依据供货质量、供货能力、履约情况等做出每十二个月度诚信评定;(9)、其它必需由分企业材料(设备)领导小组完成工作。第十四条:材料(设备)采购包含到招标时,招标主持人职责参考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第十五条:企业采购管理中心职责:、监督各分企业对采购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措施实施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负责材料(设备)信息库建立和维护,并依据分企业提供供给商年度评定结果,对库内供给商进行客观评价并按制度优胜劣汰;、负责对长久战略合作供给商沟通、管理及供货质量、服务等实施监督;、对各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提供咨询和指
6、导;、负责协议范本制订和对分企业招标文件评审;、采购管理中心权限内招标工作实施及招标文件制订;、对分企业采购人员上报相关材料(设备)文件做出批复;、物资材料市场行情和新型、节能、环境保护、高效材料(设备)搜集、了解、分析工作。、对分企业采购人员反应情况和问题立即给回复和处理,不能处理应立即向工程部主管领导汇报;、定时和各级采购人员做思想沟通,了解现场基础情况;、定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方便于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完成上级领导交给其它任务。第十六条:分企业采购人员职责:、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和实施;、配合企业采购管理中心信息库建立;、依据工程进度和工程部材料使用计划书制订采购计划;
7、、依据采购计划要求,提前做出材料(设备)请购单;、在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主持人指导下完成份企业权限范围内采购招标文件确实定;、负责甲供材料现场验收;(7)、负责认质认价材料(设备)质量、数量、资质证实、价格等方面核实和确定;(8)、有责任对乙供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情况监督;(9)、在工作过程中发觉对企业或工程质量不利问题和情况(如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不按操作规程安装材料(设备)等)立即向主管领导上报相关情况;(10)、负责对供给商诚信度初步审核;(11)、帮助工程部、预算部进行材料(设备)询价工作;(12)、确定月采购计划,并上报企业采购管理中心;(13)、完成上
8、级领导交给其它任务。 第三章 工作准则第十七条:在材料(设备)供给商纳入信息库前,采购人员必需对供给商进行综合考评,对其企业介绍、生产能力、质量确保、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特点等进行比较,并以汇报形式上报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方能入库。第十八条:企业全部职员全部有权推荐优异供给商,经企业采购管理中心审核,由企业材料(设备)领导小组同意,可纳入企业材料设备信息库。第十九条:采购方法关键以邀请招标、议标、寻价采购、直接签署协议(长久战略合作伙伴)四种采购方法;必需时能够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第二十条:分企业采购人员依据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措施要求,必需提前做好采购计划和单项材料(设备)请
9、购单。第二十一条:分企业采购人员制订单项材料(设备)请购单不管金额大小,经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批复后必需提交企业采购管理中心。第二十二条:分企业在选择供给商时,应在企业信息库中提取,但区域性较强材料(设备)除外。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材料(设备)时,标准上供给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需,能够采取多轮洽商、数次谈判等方法进行,方便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第二十四条:企业或分企业采购人员和供给商洽谈时,必需坚持“秉公办事,维护企业利益”标准,并做好统计,以汇报形式上报;单宗采购总额估计 300 万元以上(含)报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单宗采购总额估计 300 万元以下(不含)报分企
10、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中包含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征等进行比较(技术参数、价格、特点以表格形式表现)。第二十五条:汇报得到批复后,依据企业领导指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给商。第二十六条:企业或分企业采购人员必需坚持“五不购”和“三比一算”标准。包含分企业零星采购。 五不购: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且未经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同意不购;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不购;无材质证实和产品合格证不购;凡考评不合格产品不购;现场、仓库能够代用材料不购。三比一算: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算成本。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单宗采购总额估计在 1
11、0 万元以上(不含),标准上应以招投标形式来完成。第二十八条:分企业权限内招标工作由各分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委派主持人完成;由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和企业采购管理中心实施监督。第二十九条:采购管理中心权限内招标工作由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委派专员主持,由企业材料(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和企业审计部实施监督。第三十条: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需坚持以下标准:1、在材料(设备)招标过程中,应立即、正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需信息资料。2、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含有招标文件要求法人或组织均享受公平相同机会参与投标竞争。3、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它投标人受到
12、不公正对待。4、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全部应本着老实守信标准推行其应尽义务。第三十一条: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给商谋取利益,一经查出,企业将依本制度严厉处理。第三十二条: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时必需签署订货协议,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提交企业采购管理中心立案,一份留分企业财务保留。第四章 采购人员职业规范第三十三条:采购是一项关键、系统、严厉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需含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时刻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考虑。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员代表企业形象,工作中应该有礼、有利、有节,不许可有傲慢举止和不公平对待。第三十五条:采购人员只有在有利于商业合作
13、及协调工作前提下,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接收供给商邀请,进行考察、参观等公开商务活动。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员只有经部门主管领导认可后,方可接收供给商宴请;在采购谈判过程中,不管任何原因,全部不许可接收供给商直接或间接带有娱乐性质邀请。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依据情节轻重,企业将分别给相关责任人记过、免职、解聘等行政处罚及200-10000 元经济处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员私自接收或向供给商索取财、物。采购人员接收财、物后未主动上缴企业。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任何有意或无意泄密行为,以下行为均视为泄密:泄露其它供给商对同类产品报价;招投标中泄露其它参与供给商名称;泄露标底。泄露其它对企业不利秘密或企业认为是泄密行为。、有意规避本制度或未按本制度要求及荣盛房地产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实施细则实施。、隐瞒供给商及供给材料(设备)问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质量问题。、因工作疏忽或知情不报甚至和投标人串通在投标过程中作弊;在供给商年度考评中徇私舞弊;其它有损于企业形象或不利于企业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企业工程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企业采购管理中心监督各级采购部门实施。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