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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改善人居 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 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 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 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生态、景观、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 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游园等。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 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
2、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 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公园和广场,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九)酗酒、赌博、占卜算命、烧纸祭奠;(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在公园和广场内设置各类宣传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和 广场,或者经同意进入的车辆未按规定的速度和路
3、线行驶、未在指定 的地点停放的,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园和广场管理机 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公园和广场
4、主管部门以及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 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2日 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 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 准的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第四条公园和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 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规范使用、公众参与、社会 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和广场规划、建设、保护 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
5、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必需的经费。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和 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 境、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 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 园和广场由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报所在地公园和广场 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公园和广场实行名录及分类、分级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园 和广场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公园和广场名录及分类、分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公园和
6、广场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住房城 乡建设、文物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及应急避难需求,编 制公园和广场规划,并依法报批。第十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 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合理设置花 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挖掘文化内涵, 注重生态和艺术效果,突出文化品位和地方特色。公园和广场应
7、当根据规划设计,适当配建游乐健身器材、活动场地、 码头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城市书房、公益宣传栏、餐 厅、茶座、小卖部、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医疗救助等服务设施。游 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公园和广场规 划。公园和广场应当依托自身环境,因地制宜规划与建设乐道,体现地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发挥乐道的运动休闲功能,引领文明 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公园和广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 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公园和广场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设置应急避难场所,配 备应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应急棚宿区、
8、应急厕所、供水供电、消 防等主要应急避险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第十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市公园和广场主 管部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 管理。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 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等方式参与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接受资助、捐赠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 公示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和用 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第十五条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9、:(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公园和广场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三)生产经营食品计量准确,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用具 设备卫生清洁;(四)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五)物品摆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六)符合安全规范。第十七条
10、公园和广场应当每日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三 日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公园的开放时间和收费范围、标准、时段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学 生、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教师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制定活动方案,做好相应安全保 障措施,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应当报经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举办活动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 织演练;按照设计规定的游客承载量接待游
11、客,游客数量超过最大承 载量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和广场避灾避险的,公 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和广场 原貌。第二十一条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在管理机构指定区域内开展文体活 动。第二十二条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周边的环境功能区类别, 结合公园和广场自身特点和游人需求,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 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告知环
12、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 展的时间规定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 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和广场内禁止车辆通行,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二)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甩鞭和操控无人机 等;(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 雕塑、景石上攀爬、喷涂、刻画、吊挂、张贴等破坏景观的行为;(四)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广场舞、健步走、唱歌、唱戏、奏乐、甩鞭 等各类文体活动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五)组织多人在空中乐道、桥梁上开展齐步走、跑、跳等影响他人 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六)擅自圈占场地;(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惊吓、挑逗、投打、捕捉、自带食物 投喂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八)携带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