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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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呼和浩特市支持居 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措施呼和浩特市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 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 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由法人或具 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第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 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

2、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主体服 务区捆绑运营 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 所,属于微型养老院的补充性功能场所。第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和运行管 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 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 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执业应具备以 下资质证明和材料:第三十二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 保险,并与入住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 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三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 案,

3、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第三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 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 私信息,不得泄漏。第三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微型养老 院档案和服务档案。微型养老院档案包括文书档案 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 料。服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 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 服务记录等 资料。有条件的微型养老院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实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一)评价主体为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自我评价 服务对象评价、街道办事 处(乡镇政府)评价和

4、旗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二)评价指标包含服务流量、服务对象满意度 家属/监护人 满意度服务 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 有效投诉结案率。(三)评价方法为意见征询(上门、电话、信件、网络)、实地察看、检查考 核、服务信息和档案查询。(四)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 议,及时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 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5、(三)房产归属证明。(四)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五)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 证。(六)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务室的, 实行备案管理。(七)在民政部门按养老机构备案第五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 老年 人口分布状 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原则上,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服务半 径不超过2000米。第六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一)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嵌 入式微型养老院运营。(二)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

6、、租赁其他设施,作为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三)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 使用。第七条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各旗县区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微 型养老院运营。第二章设施设计标准第八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名称 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 标志;(二)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三)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 图文清晰;(四)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

7、设施符合国家规范;(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 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 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六)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 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第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二)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 施;(三)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第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 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

8、务设施、残 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享部分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 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第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 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 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 门。第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 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 使用。第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生活用房主

9、要包含起居室、公用卫生间、公 共餐厅。(一)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 据微型养老院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位,原则上床位不少于10张,且 每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 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 期生理功能需求。起居室按相关要求最好配置独立的卫生间。(二)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 置,并宜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 应安装扶手。(三)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 餐空间;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第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

10、院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医务室、护理 站 心理疏导室、保健室 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 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土条例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 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 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 设置各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 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 书籍报刊等。第十七条社区嵌入式

11、微型养老院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 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一)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适宜,有消毒、排风 排烟 排污 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 环保和消防要求。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 材料,配有各种厨房用具,清洗、消毒、储存设备 设施。(二)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第十八条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 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二)公共活动用房 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12、紧急呼叫信号应 能传输至护理站或总值班室。第十九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安装喷淋装置(局部应用系统),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感报警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灯 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 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第二十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 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二十一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第二十二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 气装置。第三章服务管理标准第二十三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设院长1人(可兼职),养老

13、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 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 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名(可兼职)。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二十四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持有卫健部门、人社部门颁发的专业 执业资格证书;(二)养老护理员宜持有职业培训证书或等级鉴定证书;(三)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餐饮人 员应持有健康证。第二十五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尊老敬老,尊重人格、民族 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

14、好的职业道德;(二)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三)着装规范,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四)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戴饰品符合行业要求;(五)语言文明、清晰。第二十六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需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提 供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 清洁卫生服务 洗涤服务 医疗护理服务 文 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实行连锁化 品牌化运营且相毗 邻的,微型养老院可不必全部具备基本服务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 合 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第二十七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在各级卫健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

15、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 取药、综合诊疗 转诊等方面为 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八条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入住老 人基本服务项 目的基础上,富裕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中心服务基本要求 (GB/T33168 2016)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基本要求面向社区居 家老人开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医 助行、代办、呼叫服务 健 康指导、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第二十九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公示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 获取。第三十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应主动

16、、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 服务项目、服 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 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 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第三十一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一)微型养老院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应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成本价 格。(二)在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压、健康知识讲座等方面设定公益服 务项目,不收取服务对象费用。(三)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立的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具体收费标准在旗 县区民政部门、发改部门的指导下,由微型养老院 运营方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商确定。确定的收费标准在辖区政府网站公示。(四)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 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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