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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管理需要,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也为 了积极稳妥地使我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 人员聘用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档案,特制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管理办法。1 .目的通过对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职责 履行情况、个人工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客观、全面、有效的评价专业技 术人员全年工作业绩,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状态,并根据聘用结果给予相应的 待遇,激励专业
2、技术人员钻研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创造性地开展专业 技术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骨干作用,进行技术创新,全面推进公 司的技术装备水平。2 .适用范围本聘用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并从事本专业或相 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3 .聘用原则聘任职务必须与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基本相一致。聘任与考核相结合,先考核,后聘任,考核结果必须在胜任以上方可聘任。总经理级以上职务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4 .聘用程序方案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公司提出聘任申请,经民爆事业部专业技术 职务考核聘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司行文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3、分公司个人提出聘任报告,经分公司专业技 术考评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分公司党群办行文聘任并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备 案。方案2: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专业技术履行情况进 行总结,向分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提交书面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聘任申请,聘 任与否由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评议。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平时工作业绩择优提 出推荐名单及推荐人历年度工作总结,报公司专业技术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根据 单位推荐意见和专业技术考评结果,向总经理提出聘用建议报告,由总经理行使 最终决定权。5 .聘用条件对考取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似且满 足
4、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参 加国家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满足聘任资格审查条件的,可在审核、考核 后聘任与资格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部分专业职称人员需提供外语考试合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等。6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年底进行等级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3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当年经考核为最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视职称等级予优先低职高聘考虑。 即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适用于单位现有岗位,但没有
5、 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I、工作表现突出,具备所聘岗位职称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II、工作业绩明显优于具有同系列、同级别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m、已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除外。IV、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备案的。经考核为不称职的,视情节予以高职低聘考虑。即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 低于取得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考评小组审定可以高职低 聘:I、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但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 足,工作不扎实。11、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IIL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IV、屡次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6、。对年度考核后一次性职称津贴补助时,被评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100%,被评为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90%,被 评为基本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津贴待遇的80%,被评为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 员执行津贴待遇的70%o7 .聘用期限聘用期限一般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任期内屡次考核三等达到5年者,总经 理可随时解聘专业技术人员或其相应待遇。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 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7、上工作的 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 员。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 合同制。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 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第二章聘用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 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第七条聘用单
8、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 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 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 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第三章聘用合同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 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
9、动而终止或解 除。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第十三条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 部门确定。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 合同。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 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六
1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第十七条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 行解除。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 治疗的;(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
11、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 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 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 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第四章受聘和待业
12、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 人员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 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 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 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 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
13、准 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本办 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 二个月的标准工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 助费。第五章退休养
14、老期间的待遇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 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 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应 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第三十条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 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 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 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 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