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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 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 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 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
2、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 应急救援的。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 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 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
3、 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 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 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 位的;(七)特种作业
4、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 技术措施的;(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 由他人代签的。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 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 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 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 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 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 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 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 目经理。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