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docx(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5年12月1日 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 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 理。第三条市消防局是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 关,各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 体负责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城镇居 民住宅防火安全工作。第四条城镇居民住宅的
2、防火安全责任由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人负 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城镇 居民住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房管单位)的管理,做好防 火安全工作。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含家属委员会,下同)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房管单位,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第六条房管单位在对所属城镇居民住宅的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规定制定居民防火 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二)开展义务消防活动,定期进行灭火演习;(三)做好经常性和重大节假日的防火安全检查;(四)发现
3、火险隐患及时解决,并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五)保证公共通道、楼梯、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符合消防要求;(六)负责维护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在 重点部位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第七条房管单位负责高层住宅楼高压水泵、消防系统的日常维修 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维修检查记录;至少每半年对消防供水系统 及消火栓箱做一次带水试运行。应当在电梯机房、轿厢和值班室配备专用灭火器材。第八条 不得在城镇居民住宅楼的地下室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 品;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动用明火。第九条 凡改变城镇居民住宅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相应的 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第
4、十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未熄灭的烟头等带有火种的物品扔倒在垃圾道内;(二)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 的防火安全措施;(三)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四)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物、堆料或者搭设 棚屋;(五)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一条 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房管单位违反本规定,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房管单位的直接责 任人或者主管负责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宅的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 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