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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是否必须要通知相关供应商?问:财政部门受理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之后,可以直接 通过书面审查方式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还有必要通知投诉 涉及的其他供应商对相关问题配合调查进行解释说明吗?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 为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 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 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其他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 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 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处 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也就是说,财政部 门受理投诉后,应当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如投诉反映涉嫌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供应商,由其提 交答复和相关证据,必要时也可进行质证,有利于查清事实、 保障其权利,维护该供应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