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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引资程序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理顺流程、 明确职责”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招商引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全县招商引资主体,招商引资工作由县投 资促进服务中心总体牵头,有关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招 商引资工作,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招商引资。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不得与投资企业 或个人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第二条招商信息获取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项目招引责任单位通过举办项 目推介会、参加相关投洽会和展会活动、中介机构及中间人 员牵线搭桥、落户企业以商招商、针对目标企业招商、公开
2、竞争招商等途径获取客商投资信息。第三条项目论证洽淡(一)项目前期论证。获取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后,由项 目招引责任单位召集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组成 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属于重大项目的, 应报请项目分管县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论证。 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县产业发展 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生态环保要求等。(二)投资实力考察。对前期论证可行的项目,由项目 招引责任单位牵头,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参加, 重点对投资者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现状、投资意向、 企业发展前景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考察结束后, 牵头单位要形成考
3、察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对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三)项目洽谈。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牵头,县投资促 进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参加,对前期论证、实地考察可行的 项目,进行实质性洽淡。重大项目由项目分管县领导或者县 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洽谈。洽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投资 项目规模、建设内容、综合效益、项目用地、项目享受的优 惠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第四条协议的起草、审查、签署(一)起草。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负责 起草,起草协议时应当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权力 义务的对等性。协议初稿经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审查和主要领 导签字后,报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初审。项目招引责任单位、 县投资促进
4、服务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重大项目 由项目分管县领导组织会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组织会 审的同时,还须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一次会审不 能解决问题的,应当重新修改完善后再次组织会审;对部门 之间出现的分歧意见,报请项目分管县领导按程序审定。(二)合法性审查。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 服务中心负责,将经会审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及相关资料 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在收到相关 资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重大招商引 资项目,县政府法制办可提前介入参与谈判、协议起草等工 作。(三)审核。对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 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投
5、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将协 议书文本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按程序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核。1 .对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且不涉及 土地、税费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核 后,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2 .对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含 本数)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按程 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3 .对投资额度在1亿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招商引资 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请县委常委 会议审定。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要按照县委常 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以及有关县领导的审核意见及时对招商 引资协议书文本进行修改完
6、善,并及时与投资企业或个人沟 通协商达成一致,然后再送县政府法制办对修改内容进行合 法性审查。对按以上程序审核通过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由项目招引 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 公文处理程序送有关县领导审签同意。(四)签署。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 心负责,将已经审签同意的招商引资协议书制作成正式文本。招商引资协议书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代 表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企业或个人签署,县人民政府也可授权 县级有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与投资企业或个人签署招商引 资协议书。(五)存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应对招商引资
7、协议书 正式文本存档,并妥善保管。第五条项目跟踪服务(一)服务主体。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 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服务工作。靛水新城招商引 资项目由县新城管委会牵头,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 靛水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服务工作。其余项目由项目招引责 任单位牵头,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乡 镇、街道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二)服务内容1 .办证阶段。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手续报批、项 目验收、产权办理等各环节全程代办服务。2 .建设阶段。全面、准确了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进度, 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3 .投产阶段。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
8、管与服务。第六条优惠政策兑现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提出 建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兑现。其他项目由项目 招引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提出建议意见报 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后兑现。牵头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 对优惠政策兑现建议进行会审。第七条项目履约监管有关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标 准。招商引资协议书应当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期限、金额 以及退还等条款。严格执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项 规定。第八条工作职责分工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 调、管理,提出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督促项目招引责任单位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履行审批职责时,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根据情况提前介 入项目论证、洽谈、选址等前期工作,切实做好后续服务工 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为招商引资项目开 辟“绿色通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