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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推进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普 惠面,着眼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 “蓉易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分担作用,通过“知贷通”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广“蓉易贷知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品 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放力度以 及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积极性,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规模,加快探索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制定以下支持措 施。一、支持企业通过“知贷通”平台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银行 类金融机构质押获得融资贷款。(一)支持标准1 .贷款利息补助:按照
2、实际获得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贷款利息额的50%给予 补助。2 .评估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的50%给 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3 .担保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 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O上述三项资助,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二)支持对象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不含分支机构)。(三)申报条件1 .以有效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类金融 机构贷款。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或商标 专用权质权登记备案。3 .通过“知贷通”平台开展的知识产权
3、质押融资业务。(四)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1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3 .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质押等相关资料。1 1)贷款合同及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 合同、质押合同。2 2 )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合同、 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3 3 )通过融资担保类公司担保进行的贷款,需提供贷款 合同、对应的与融资担保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所有 反担保措施相关合同。上述合同中质押贷款项
4、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 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 度或比例。5 .贷款本金到账凭证、实际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 等。6 .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评估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7 .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8 .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协议。9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二、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一)支持标准1 .对通过“知贷通”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办 理质押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年度登记金额不低于5000万 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不低于10项的,按照专利权、商标权质
5、押实际放款金额的0.2%给予奖补,单个机构当年奖励不超过 50万元。2 .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 业务所承担的评估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同 一机构当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二)支持对象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独立开展业务银行类金 融机构(含分支机构)。(三)申报条件: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含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及保证担保类组合贷款)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质押 登记,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不 低于10项。2 .贷款已本息结清。3 .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四)申报材料:1 .项目申报书。2 .申
6、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 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 款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放款凭证、结清凭证。 合同中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他质押物或抵押 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5 .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评估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等。6 .与“知贷通”平台签订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合作协议。7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三、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支持标准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
7、资的企业,按照企业 实际融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 过50万元。(二)支持对象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不含分支机构)。(三)申报条件.企业通过质押、许可、二次许可、转让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1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备案手 续。(四)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1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 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的相关批复等。3 .融资企业与发起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协 议(包括但
8、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 议等)。4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5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1.1. 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 明。8 .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9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备案手续相关证明材料。10 .涉及产品发行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他事项(-)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对外发布申报通知。(二)项目经审核后,采用后资助方式予以资助。同 一项目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 政策。(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 报材料应当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不得出现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不能公开的内容。(四)本措施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X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