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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物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附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标签的打印和粘贴操作,减少标签差错个数,降低因标签差错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岗位2.1 适用范围集中接送货中心/枢纽中心/营.业部。2.2 适用岗位第三条名词解释序号岗位了解掌握1集中接送货中心(全体人员)V2营业部(全体人员)V3枢纽中心(全体人员)V4质量控制部(全体人员)V标签:标签是物流中货物的身份证。主要包含运单号、始发站、目的站、货物名称、件 数、时效要求、条码、包装等。货物身份证的正确及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货物能否准确及时 地中转。第二章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标签粘贴规定4.1 标签粘贴标准表4.1标签粘贴标准表包装
2、材质标签描述纸箱L标签贴在最小面侧面左上角距边沿(货物的上侧边沿和左侧边沿)3cm处。2.严禁将标签贴在打包带之上。纤、布纤袋用挂签挂于左上角,位置同纸箱。第1页共4页包装材质标签描述1 .需要贴两个标签(内箱包装和外木架包装)。2,外木架上写明运单号、总件数和目的站信息。木架3.如木架包装不严,内物表面可以书写的则书写文字必须注明运单号、总件数和目的站信息;如内物无包装或者无法书写,则应将运单号、总件数和目的 站信息写于A4纸上,用透明胶带粘贴于内物上。1 .表面光滑的木箱,标签直接贴在最小面左上角距边沿(货物的上侧边沿和左 侧边沿)3cm处。2 .所有木箱包装货物在标签粘贴的同一面须注明运
3、单号、总件数和目的站信 木箱息O3 .木箱表面粗糙,将标签贴在左上角后,再用订书机在左上角和右下角的位置 固定标签。桶、圆柱体桶、圆柱体包装的货物,要贴在桶或圆柱体侧面的上方,不能贴在桶的顶部等包装或底部,以免码货时压住标签。4.1.1 所有货物都必须粘贴标签,客户要求不准贴标签的货物需使用进仓标签,将我司标签张贴在进仓标签上,送货的时候再将标签撕下。4.1.2 若最小面侧面无法张贴标签的,将标签张贴在最大面左上角的同时,在标签最近 的最小面用大头笔备注清楚货物运单号。4.1.3 标签方向需同外包装箱体文字方向一致,若因货物包装原因导致标签字体与箱体 文字不一致的,必须在贴标签的同一面做好向上
4、标识;要与“不可倒置标志”(含防倒置标签) 方向保持同一方向,倒置标志同文字方向相冲突时,以倒置方向为准。4.1.4 标签上不允许有打包带、不透明胶带等覆盖物。如果在最小面边缘3厘米处有打 包带的,标签张贴时向右移,避开打包带张贴。4.1.5 要保证标签粘面与货物100%全面接触,中间不得出现皱叠,边角不得跷起,确保 标签不脱落。4.1.6 受理目的站、货物件数、货物包装类型等更改后,受理部门必须将原标签撕除重 新更换标签。4.1.7 同一件货物不得出现公司两个不同的标签(包括其他公司标签,如有其他公司标 签必须将标签撕除),标签信息与货物运单、交接单要保持一致。第2页共4页4.1.8 签出现
5、脱落、无法扫描等PDA无法识别的需补打标签货物,能找到原标签序列号的直接补打原标签序列号;无法找到原标签序列号的上报差错进行核实查找。4.1.9 单票小于3件(含3件)的,贴标签时必须用大头笔在货物同一面上写明:“运 单号、件数、目的站”。4.1.10 部门如发现无标签货物,须立即查找货物信息进行补打标签;如无法找到货物 信息立即上报差错,停止中转或派送。第五条标签打印规定单票货物在20件以内,驾驶员须现场使用便携式标签打印机打印和张贴标签,如现场不 便操作的,需向车队主管备案申请,经同意后返回部门操作(涉及进仓货物需打印进仓标签 的或标签机异常,可返回部门进行操作)。5.1 未能在现场打印张
6、贴标签的货物,驾驶员返回部门后需要在系统中输入工号,利用标签 打印机打印并张贴标签。5.2 后勤管理员/后勤统计员/理货员在清仓、装卸货环节发现标签异常需要更换标签的,在 系统中输入工号后打印并张贴标签。第三章奖惩规定第六条差错奖罚表6.1标签差错奖罚明细表类型描述处罚措施奖励发现人损失承担标签差错1.同一件货物有公司两个标签的(木架除外)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2.货物未粘标签的、纤布包装未使用挂签的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3 .标签未贴在货物的最小面左上角的(特殊原因有备案除外)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
7、责任部门4.桶、圆柱体货未贴在桶或圆柱体面侧面上方的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5.单票小于3件(含3件)的, 未在货物上写明:“运单号、总件数、目的站”的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第3页共4页类型描述处罚措施奖励发现人损失承担6.木架、木箱上未写“运单号, 总件数和目的站”的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7.标签与包装文字方向不一致,标签倒置的(客户自己二次使用的包装除外)上报差错,对贴标签责任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8.受理目的站、货物件数、货物 包装类型等更改后,未更换标签 的上报差错,对受理人罚款20元/票20元/票责任部门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实施、修订与专案处理本文件自2016年6月30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一年,最终解释权归质量控制部,并由 质量控制部负责后续的修订与完善。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