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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来源摘 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的 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毕业论文格式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合 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和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出台后,对国际电 子商务合同的规范起到促进作用。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传统的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提出了挑战,需要制定新的“游戏规则”来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进行 规范和调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对国际电子商务 合同给予了及时和必要的关注,制定了一些条约、惯例和示范法等,基本建立 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
2、框架。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 的表现形式。(一)国际条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务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同一的国际商 法的重要渊源。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 电子商务立法活动。1996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电子 商务示范法,该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 框架。2001年又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11月在贸易法委员会第 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了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以下称公 约),在第60届联大通过后供各国签署。该公约是
3、有关电子商务的第一个专 门性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的惯例有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发布了国际数字 签署商务通则,该通则是第一部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自律性规范。1990年和 2000年国际商会分别两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进行修订。2004年 国际商会又制定了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以下简称术语),为 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易于纳进合同中的简短条款,以此表明当事人约定了一项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商务合同。二、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主要内容(一)公约管辖题目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于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的区别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确 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公约规定,有关使用电子通
4、讯的国际合同适 用于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确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或约定)。但是,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判定是一个难以界定的。 所以公约确立了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地判定的四项重要规则,一是以当 事人指明或表露营业地为准;二是在情形下,以合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当 事人营业地;三是确定了自然人无营业地的,以自然的惯常居所为准;四是公 约确立了电子联系因素不应作为营业地判定的规则。但公约主要不适用消费合同、金融服务或资金划拨、票据或证券转让 的情形。(二)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于一项通讯或一项合同,不得仅以其为电子通讯形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 或可执行性。公约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和
5、电子签名示范法的基本 原则,即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合同的形式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的题 目:书面形式要求、签名及原件要求。1 .书面形式要求公约不规定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的形式要求。即使本国法律要求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的,只要该电子通讯所含信息 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2 .签名要求对于电子通讯在签字的题目上,凡法律要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法律规定了 没有签字的后果的,下列2点满足签名要求。(1)使用一种方法鉴定该人身份,并且表明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通讯所含 信息的意图;(2)从各种情况看,相关协议使用的方法可靠,对天生和传递电文信息是 适当的。3 .
6、原件要求。只要电子通讯规定完整性有可靠保障,而且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 该信息的人,就满足法律规定原件形式要求。(三)电子通讯签订的时间、地点合同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双方一般不像 书面合同那样搞一个签字仪式。合同法一般原则是合同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 间。承诺生效时间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不一样,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即发 出之日生效。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对方生效。联合国 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到达主义。1 .电子通讯的发出时间,公约规定:一旦电子通讯离开发端人控制范 围之内的信息系统,即视为已经发出。这概念接近于非电子环境下所谓发出的 概念。然而,存在一
7、种特殊情形,比如网站发布信息,一直也没有离开发端人 系统。因此在电子通讯可能从未离开发端人范围的特殊情况下以电子通讯收到 时间为发出时间。2 .电子通讯的收到时间,公约则是能够由收件人在该收件人指定的电 子地址检索的时间。但由于网络故障、病毒攻击等暂时不能进进某一电子领 域,不能检索电子通讯,视为没有收到。3 .合同缔结地,合同法一般原则,合同成立地点为收到承诺地点。公 约规定数据电文以收件人涉及有营业地的地点为收到地点。三、国际商会2004年电子商务术语的内容(一)术语条款尽管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在有些情况下适用法律要求在 纸面上记录合同并按一定的格式签字。术语为当事人提供了两
8、个易于纳进 合同中的简短条款。n 1.电子需%协议当事人约定,电文的使用应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有效的和 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法律答应的情况下,收件人昭示指定或默示指定 电文的发送地址和发送格式,应将电文作为证据采用;不得仅以使用电子手段 为由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通讯或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2.电子商务协议发出和收到(1)电文进进发送人控制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即应视为发出或发送;进 进收件人指定的信息系统即应视为收到。(2)假如电文发送到收件人指定之外的信息系统,该电文在被收件人留意 时即应视为收到。(3)电文以发送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或发送地点,以收件人设 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9、(-)术语的表示方法术语载有的国际商会电子订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必 须明确告知仲裁员和法官当事人同意术语的这一基本原则,而且表明这一 意图的责任完全在当事人。订约方可以用三种方式表示其同意术语的意 图。1 .假如当事人对其同习惯于电子订约的对应方订约并顾及对电子订约的法律放心,只需在适用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则答应的限度内以提及方式将 术语纳进其通过电子邮件或互联网通讯等电子手段约定的任何合同;2 .假如当事人对电子订约的效力特别不放心,当事人可以签署并交换纸质 术语,以此表明适用术语的合同种类和适用术语的期限;3 .当事人还可以只交换可表明其同意术语的电文,然后通过电子手段 订约。(三)电子商务合同应载条款固然术语只为使用电子手段订立该交易提供了方便,并未给当事人提 供其希看订立的交易的合同条款,但术语附载的指南对在网站上或通 过一系列电文订约的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通常应载的条款和纠纷的其他解决 办法。1.电子商务合同通常应载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