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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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目的:强化对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管理,保证临床 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1 .适用范围:妇幼保健院进行的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伦理审 查。2 .适用人群:伦理委员会成员、本院参与试验人员、申办者。内容. 1.总则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 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 审查办法(20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 作指导原则(201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 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制定本章程。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

2、的科学性、伦 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 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 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3 . 2.组织4.2.1.伦理委员会名称:妇幼保健院医学伦理委员会。4. 2. 2.伦理委员会地址:湖北省茅箭区林荫大道256 号4. 2. 3.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于妇幼保健院。科 教部代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4. 2. 4.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 位内实施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 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

3、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 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 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科 研处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工作。4. 2. 5.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 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 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 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4. 2. 6.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 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 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与工作人 员,以满足伦理

4、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 立顾问、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4. 2. 7.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 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 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4. 3.组建与换届4. 3.1.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 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 类别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 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 专家、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4. 3. 2.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的 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

5、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 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参加审查工作。4. 3. 3.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负责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 提交院务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 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 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 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 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 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 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 署利益冲突声

6、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 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 务等补偿。4. 3. 4.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 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 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 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 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4. 3. 5.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4. 3. 6.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 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2;应有 部分委员留任,以保

7、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 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医院 院务委员会任命。4. 3. 7.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 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 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 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 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免职程序:免职由院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 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 方式公布。4. 3. 8.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 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 替

8、补委员由院务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 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4. 3. 9.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 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 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 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 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但不具有表决权。4. 3. 10.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 (行政)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 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项目审查职责;办公室设、 工作人员若干名。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

9、室人员由医院院务 委员会任命。4. 4.运作4. 4. 1.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 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安 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 的审查工作方式,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 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 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 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 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 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 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4. 4. 2.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

10、超过半数成员,到 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 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4. 4. 3.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 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 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 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 当两种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时,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 足半数时,经充分讨论后重新投票。研究伦理审查以超过投 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 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2/3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摘取活体 器官的审查决定需全体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会后 及时

11、(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 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 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 质量管理部门申诉。4. 4. 4.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 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 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 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4. 4. 5.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 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 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4. 4. 6.协作: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协 同伦理委

12、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 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 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 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 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 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 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 和诉求做出回应。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 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4. 4. 7.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 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 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4. 4. 8.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工作,向医院、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 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 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 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 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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