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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级会计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讲义(四)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 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
2、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 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新规定解决了原公司法对此规定不明,甚至存在矛盾的 情况。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 决议。新公司法在第三十八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取消 了原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内容,采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个别 征求同意,从而彻底解决了股东会如何表决以及实践中股东会可 能会因种种原因难以召开、影响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的问题,体现 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其次,其他股 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 定,解决了实践中恶
3、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三,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 另有规定,并可以从其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新公司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5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 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
4、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 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 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股
5、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注册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 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 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违背资本充实原则, 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出现资本 虚增,会影响交易安全,危及债权人的利益。3/5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
6、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 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交易均已通过计算机采用存 储信息等无纸化方式进行。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 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 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国务 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 作出规定。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向发 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 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
7、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工)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 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 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 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 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 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开发行 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
8、财 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二、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公 司法修订之后,从各方面放宽了对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4/5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市交易。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 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 日前5
9、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而原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期限为3年。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问题也 作了新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0、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 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项至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为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 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5/5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 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