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协议书范本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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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合伙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A)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前款规定的情况出现后,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小组对合 伙财产、本所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参加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六条清算小组在清算范围内可代表本所,清算费从本所清算时拥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七条本所清算时,对剩余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 约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第四十八条本所的对外债务,合伙人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无特别约定的,用于购置固 定资产所形成的债务,按合伙人

2、在积累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分担。合伙人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对外负债,视为该合伙人个人债务。第四十九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事务所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事务所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理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条本所发生清算时,按下列顺序清偿:(-)本所所欠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本所所欠的税费、罚款;(三)本所所欠的律协会费;(四)本所所欠的债务;(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对其他剩余财产,原则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割。第五十一条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

3、务时,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五十二条本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对本所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合伙人本人留在本所内未提取的分红或其他收入,本所在清算时,应在扣除相关费 用后归还给该合伙人,但该合伙人应承担该款项所应交纳的税项。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解散后,应按规定申报及办理注销登记。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等移交 司法行政机关。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任何争议应依据本协议规定的程序解决。第五十六条在出现任何争议时,有关合伙人应首先要求合伙人会议解决其争议。第五十七条在合伙人会议无法解决上述争议时,合伙人可以请求律师主管部门或直接依照法律 程序

4、解决。第五十八条由于某个或某几个合伙人违约,造成本所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及其附件等不能执行 或不能完全执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 责任。第五十九条在合伙人争议解决之前,本协议其他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八章其他条款第六十条本合伙协议履行期为 年。期满前 个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顺延的要求,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继续履行。第六十一条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六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正案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三 条本协议中的“以上”“超过”均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在内。第六十四条本协议自创始合伙人签

5、署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经 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全体合伙人共有的执业机构。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份额享有事务所的全部财产、商誉和权利;共同对事务所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第二条本所名称:律师事务所。服务商标使用的“”图案作为本所的服 务商标。本所注册地址:省 市 路 0第三条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的执业品牌形象,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 以此赢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本所办成享有良好信誉的一流法律服

6、务机构。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合伙人第六条本所的全体创办人为合伙人,他们是:(一), 男(女),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住址:(二,男(女),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住址:(三),男(女),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住址: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除应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条件;(-)合伙人会议核定,认缴且缴足执业保证金和入伙投资;(三)认可并接受本所的发展宗旨和文化;(四)愿意签署本所章程及本协议并承诺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第八条 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 以上合伙人

7、以书面方式向合伙人会议正式推荐,并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后产生。第九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应就新吸收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制作合伙人会议决议,交全体合伙 人签署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第十条签署本协议的全体合伙人承认本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创办律师事务所时承担了更 大的风险,并承诺不以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和本协议规定之外的原因改变创始合伙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合伙人的权利:(-)享有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二)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报酬、分享利润和积累的权利;(三)享有推荐新合伙人的权利;(四)享有提议解除合伙人资格、聘用或辞退事务所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五)依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8、合伙人的义务:(-)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二)向事务所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以其他机构或其他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 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四)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财产;(五)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以任何事务所的资产或财产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六)保守本所的商业秘密;(七)出现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2、社会兼职工作;3、出国、出境;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事项;5、给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项。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

9、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 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但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报告时间的限制。(九)按时出席合伙人会议并签署会议记录;(十)法律、合伙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出资和分配第十三条本所的共同出资为90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定合伙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以下比例出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人民币)占出资比例()合伙人在提交出资后,按照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权利。第十四条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第十五条归个人所有的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因本所业务需要需由事务所使用,则参照市场同类物品出赁价计算租赁费。具体租赁费的支付方式、

10、期限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六条 新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当时资金积累及无形资产情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七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八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程序:(一)由财务主管编制减、增资草案;(-)于合伙人会议召开 日前将草案提交给各合伙人;(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第十九条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增加或减少出资的原因;(二)增加或减少出资时的资产负债表;(三)增加或减少出资的数额;(四)现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五)增加或减少出资后,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1、六)增加资金的用途或减资的资金来源;(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二十条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伙章程确定的财务政策进行。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利润分配原则是:留足公积金和合伙人会议决议要求留足部分,剩余部分按 出资比例实行年度分配。第四章财产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全部无形资产依据共有的原则,享有财产所有权。各合伙人 对前述无形资产享有的份额,依据出资比例确定。但前述原则不适用于合伙人退伙及被除名的情 况。对无形资产不可继承。第二十四条本所的合伙人对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资产,依据按份共有原则,享有财产所有权。 第

12、二十五条本所合伙人因受其他合伙人对外的连带责任影响,遭受财产损失的,该合伙人对其 他合伙人依据该债务的数额享有追索权。第二十/、条本所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检查本所财务记录,并有权要求本所主任及会计对任何问题 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所在接纳新的合伙人时,应对本所的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中期清理、结算和登 记。新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本所积累的财产和债权享有权利,对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负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在年中提出退伙的,该退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本所在年终结算后七天内支 付。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后的财产分配按下列办法处置:(一)合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以上,可按其退

13、伙时本 所固定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数额 的%予以分配;(-)合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以上,可按其退伙时本 所固定资产净值加各类基金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人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 数额的%予以分配;(三)合伙人退伙时,若其连续担任本所合伙人时间在 年以上,可按照其退伙时 本所固定资产净值加各类基金的积累之总额除以其退伙时合伙人总人数(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 数额的 96予以分配;(四)合伙人退伙时,必须根据合伙协议及合伙章程有关规定,缴纳本人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只有该退伙人先行清偿上述各项费用之后,才能按照本

14、条(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 财产分配;(五)合伙人退伙时,若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或因其它事项导致该退伙人对本所存有未清 偿债务的,需由该退伙人先行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才能按本条(一)、(二)、(三)款之规定 进行财产分配;(六)合伙人退伙时,若其存在本条(四)、(五)款所述未完全清偿各项费用及债务的情况, 其本人又不愿或不能清偿本条(四)、(五)款所述的各项费用或债务,则本所有权用该退伙人 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应分配之财产先行清偿本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或债务,再将 清偿后的财产余额分配给该退伙人;若该退伙人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应分配之财 产数额仍不足以清偿该退伙

15、人应承担的本条(四)、(五)款所述的各项费用或债务,则本所有 权对其进行追偿。第三十条 合伙人死亡,其在本所合伙财产中的所占份额,只能以现金形式依法由其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继承。第五章合伙人退伙、除名和身份的中止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入伙后L年内不得提出退伙。第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二)受到律师主管部门的停止执业 个月以上处罚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 个月不以合伙人的身份从事相应工作的;(四)出现法律规定的应当退伙的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法院强制执行

16、其在本所的财产份额。(五)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合伙人协议、决议或其他规章制度,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声誉或经济上重大损害的;(六)因玩忽职守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给本所造成重大信誉或经济损失的;(七)合伙人退休(退休年龄为 周岁);(八)无特殊原因,合伙人连续 年不能按合伙章程和合伙人协议承担本人应承担的相关成本及各项费用的;(九)合伙人决议决定增加对本所出资,合伙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增资并且不同意降低自己份额的;(十)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的;(十一)合伙人会议认为应该取消其合伙人资格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合伙人退伙的程序:合伙人退伙须提前 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退伙申请,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决 议做出

17、之时起算。符合第三十二条的情况,合伙人退伙时间以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决议对其除名:(-)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者;(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者;(三)无故旷工或未经规定程序申请擅自离岗组天以上经规劝无效,或连续改天未适当履行 合伙人义务;(四)不遵守合伙协议,造成本所无法进行正常管理的;(五)其他应当予以退伙的情形,经全体 以上合伙人共同提议者。第三十五条合伙人被除名必须按照合伙章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第三十六条 退伙、除名的后果:(一)合伙人退伙后,可以继续受聘在本所担任专职或兼职律师;合伙人被除名

18、后,本所不得再 予聘任;(-)合伙人退伙,应按退伙时的合伙所财产状况与本所结算。退伙时未了结的本所事务,待了 结后进行结算;(三)合伙人退伙和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份额以及其他利益(本所的知识产 权除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因过错造成的财产损失;(四)退伙时,本所财产小于负债的,退伙人应按合伙人协议承担债务。若合伙人在本所可分配 的财产无法弥补其承担的各项办公成本和费用,应予以补足。(五)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 应当分割、收益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六)合伙人达到律师的法定退休年龄(男65周岁,女60周岁),

19、应当退休,除非合伙人会 议要求其保留合伙人身份而其本人亦愿意继续留任当合伙人。届时其应与本所达成关于留任合伙 人的协议。退休合伙人可享受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各项待遇。第三十七条因下列事项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书面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一)学习、进修;()患病。中止合伙人身份须经 以上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间自合伙人会议决定中止之日或实际离岗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年。超过L年,以自动退伙处理。因前款第(一)项原因申请中止,须提前 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第三十八条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原则上该合伙人不享有分红及,但享有各项保险及其他福利。 因业务的连续性或个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对个案有实际付出或贡献,应

20、参照专职聘用律师的 享受有关报酬或待遇。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该合伙人不承担合伙所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与该合伙人的 工作有关的除外),但对外仍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属中止期间产生的合伙人债务后可向其他合伙 人追偿。第四十条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视为该合伙人承诺放弃独立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推定为合伙会 议中的多数意见;涉及与该合伙人身份有关的表决时,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时通知该合 伙人。该合伙人应将中止期间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地点,书面通知合伙人会议。第四十一条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间,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其他经营 性工作。第四十二条不得在连续 年内两次申请中止合伙人身份。第四十三条合伙人身份中止申请应写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间、中止期间独立表决权的放弃,中 止期间通知送达的方式、地点、工作交接安排等。第六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四条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二)合伙人 以上同意终止并达成书面协议;(三)合伙所的流动资金已不足 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四)本所连续 年亏损且无法继续开展业务;(五)因司法判决或行政决定;(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而不能继续开展业务;(七)因法律变化或其他在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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