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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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2023年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 施行)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 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 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 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 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 作经

2、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 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 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 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

3、受社 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 管理平台;(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

4、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 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第十条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 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第十二条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 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

5、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 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第十四条源头治超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检查的时间、地 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相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 在案,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源头治超监督检 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一)源头单位无证照经营的;(二)源头单位称重设备未经强制检定的;(三)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严 重的;(四)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五)货物运输车辆无牌无证、证照不全或者非法改装的。县级以上

6、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移送情况报告本级人 民政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源头单位的 违法超限超载等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 中国(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第十七条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 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源头单位是指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 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第二H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 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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