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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同意: 审核: 公布日期: 12月31日 实施日期: 年1月 1 日版次:A0 受控状态: 受控XXXX 公布地址:中国四川目录前 言3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9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3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5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7六、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9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23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5九、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8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31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33十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6十三、劳动保护用具发放管理实
2、施细则40前 言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命线,是企业根本。安全生产工作优劣直接影响企业管理水平高低。 XXX属于中国建材集团旗下西南水泥集团下属企业。伴随企业深入发展和壮大,安全、环境保护健康发展是否,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一个关键决定原因。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发展道路,特编制XXX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本汇编所描述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不仅仅是推行过程,且适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一切活动,本着连续改善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从而建立长久有效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本标准化管理由XXX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化制度汇编管由XXX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起草。本标准化制度汇编由XXX安全生产管理委员
3、会首次公布。 XXX安全管理委员会 年 12月 31日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目标 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职业健康和安全,实现企业所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适适用于XXX各部门及外协单位。3.术语定义3.1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发疾病。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多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原因包含:职业活动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原因
4、和在过程中产生其它职业有害原因。3.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职员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造成对她人生命健康组成危害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3.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健康原因(包含物理原因、化学原因、生物原因等)。4. 组织机构4.1 组织机构和责任XXX成立由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部门责任人任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员。全方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4.1.1组织制订(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实施。4.1.2依据企业机构
5、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4.1.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确保经费落实和使用。4.1.4直接领导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4.1.5组织对企业各级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4.1.6定时检验企业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4.1.7定时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员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4.1.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方法,立
6、即汇报,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4.1.9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5 职责5.1 管理职责5.1.1 总经理职责5.1.1.1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5.1.1.2设置和企业规模相适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1.1.3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员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提出合
7、理提议和正当要求。5.1.1.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方法。5.1.1.5依据“三同时”标准,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1.1.6参与企业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5.1.1.7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方面领导责任。5.1.1.8立即、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汇报职业危害事故。5.1.2副总经理职责在企
8、业经理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5.1.2.1组织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依据各处室分工,明确各处室、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5.1.2.2组织对企业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5.1.2.3定时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落实部门按期处理,立即消除
9、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1.2.4定时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处室、分厂、班组、职员相关职业健康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5.1.2.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立即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5.1.2.6依法负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直接责任。5.2 职能部门职责5.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5.2.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企业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5.2.1.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5.2.1.3负责职业危害原因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10、,每十二个月定时联络有资执单位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进行检测(每三年做一次现实状况评价)。5.2.1.4对各生产部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不合格检测项目,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5.2.1.5负担企业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对应违法违规违章行为;5.2.1.6负责制订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5.2.1.7负责做好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标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5.2.1.8负责职业健康其它相关工作。5.2.2行政人事处职责5.2.2.1定时每十二个
11、月和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络,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验结果如实通知从业人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5.2.2.2负责退休退养职员职业病管理工作。5.2.2.3负责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2.2.4行政人事处负责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同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通知职员,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5.2.2.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5.2.2.6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
12、监护档案及职员个人监护档案。5.2.3其它各部门职责5.2.3.1各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时检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要求发给职员个人卫生防护用具;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5.2.3.2各部门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医疗抢救药品和抢救设施。5.2.3.3各部门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和其它对人体有害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5.2.3.4各部门应该主动采取综合防治方法,采取优异技术、优异工艺、优异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发生,降低生产成本。5.3各
13、部门责任人职责5.3.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方法落实到每个具体步骤。5.3.2组织对本分厂职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具。5.3.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5.3.4定时组织本车间范围检验,对分厂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问题,立即报领导小组,采取方法。5.3.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抢救。5.3.6对本分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5.4职业危害岗位职员职责5.4.1参与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立即汇报.5.4.2正确使用、保管多种防护
14、用具、器具和防护设施。5.4.3不违章作业,并阻止她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并立即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汇报。5.4.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企业安环处和企业领导汇报。5.5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5.5.1帮助领导小组推进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实施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而且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按期实施。5.5.2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优异经验。5.5.3组织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检验档案。5.5.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5.5组织和帮助相关部门制订制度
15、、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5.5.6定时组织现场检验,对检验中发觉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更正,或立即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5.5.7参与事故调查处理。5.5.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1 目标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维护企业职员权利,强化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规范(GBZ/T203)、用人
16、单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示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标准要求,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全部部门及外协单位。3 职责3.1企业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征,选择并设置对应防护标识。3.2 在工作场所中作业人员应严格根据通知和警示提醒进行防护。3.3 生产技术处应对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实施监督检验。3.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3.5 工会应该督促并帮助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4 工作要求4.1职业病危害通知4.1.1企业和新老职员签署协议(含聘用协议)时,
17、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未和在岗职员签署职业危害劳动通知协议,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职员进行补签。4.1. 2企业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危害作业时,企业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应向职员如实通知现所从事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4.1.3各部门应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使职员知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掌握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抢救援方法、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正
18、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1.4企业应在工作场所醒目标位置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公告栏,关键公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关键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抢救援方法,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4.1.5行政人事处如实通知职员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发觉疑似职业病立即通知本人。职员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4.1.6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职业危害通知事项实施情况进
19、行监督、检验和指导,确保通知制度落实。4.1.7行政人事处、生产技术处对接触职业危害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时培训和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4.1.8因未如实通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4.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4.2.1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对应警示标识。4.2.2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应该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或设备周围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4.2.2.1产生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
20、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混合性粉(烟)尘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4.2.2.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4.2.2.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严禁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需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4.2.2.4能引发职业性灼伤或腐蚀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含有腐蚀性”、“当心灼
21、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4.2.2.5产生噪声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4.2.2.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4.2.2.7能引发电光性眼炎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4.2.2.8生物原因所致职业病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4.2.2.9存在低温作业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4.2.2.10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4.2.2.11产生手传振动工作场所设置
22、“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需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4.2.2.12能引发其它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注意XX危害”等警示标识。4.2.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该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通知卡。通知卡应该标明职业病危害原因名称、理化特征、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方法、应急处理及抢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4.2.4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对应警示线。4.2.5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必需在使用岗
23、位设置醒目标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品特征、关键成份、存在有害原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4.2.6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严禁入内”、“严禁停留”等警示标识。4.2.7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在工作区域设置对应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4.3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维护更换4.3.1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立即更新,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汇报之日起7日内更新。4.3.2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对应公告内容和警示标识。4.3.3通知卡
24、和警示标识应最少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发觉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问题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标为保障职员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措施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3职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主管部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4工作要求4.1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该在完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4.2 申报后,因采取生产技术、
25、工艺、材料等变更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4.3企业申报内容:4.3.1企业生产经营基础情况;4.3.2产生职业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4.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4.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数及分布情况;4.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具配置情况;4.3.6对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4.3.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资料。4.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应在要求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4.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
26、进行申报;4.4.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4.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4.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目标为了提升企业全体职员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和技能,提升工作场所作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新进职员(含代培、实习)、在岗职员及外来
27、施工人员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3职责3.1 生产技术处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计划实施。3.2企业关键责任人负责确保教育经费投入使用。3.3工会负责监督和指导。4工作要求4.1 利用公告栏、LED 显示器、报刊杂志、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提升全员职业健康意识。4.2 工段要利用岗前安全培训、工前安全交底、安全学习、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原因讲解和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4.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关键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工作中职业病危害原因
28、及预防和控制;(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具;(6)发生事故时应抢救援方法、基础技能等;(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4.4 企业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安监部门组织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5 作业人员应接收企业每十二个月定时组织集中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 个课时,培训后应进行考评,合格后方能上岗。经过培训,让作业人员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掌握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熟悉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及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和预防方法,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
29、保护意识。4.6 外来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伤害。4.7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目标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发明安全舒适环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3职责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部门责任人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第一责任人。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全部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30、。3.3工会有权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4工作要求4.1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应以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为目标,遵照最有效地控制或消除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职业病危害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适宜职业病防护设施。4.2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免去施工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4.3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4.4 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和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及其材料,必需采购含有生产资质正规厂家生产,在购置时应索取“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
31、格证、检验合格证(国家相关部门抽检),不得购置不符合要求产品。另外,还应该索取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文件资料。4.5 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装置及其材料,入库或使用前应进行验收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产品。4.6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以查验其运行有效性,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4.7 生产车间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会她们正确操作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4.8 作业人员应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根据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4.9 未经申报同意,不准私自撤消、停用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在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违者将给处罚。4.
32、10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安排专员负责管理,定时检验、维护,确保其完好、正常使用。4.12 各生产部门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做好使用、检验、维修统计。4.13设备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时检验,检验时应注意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有效性进行查验,发觉异常应立即组织检修,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4.14 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巡查,纠正违规行为,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4.1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对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时监督检验,督促进用部门立即整改检验隐患并做好统计。六、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目标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劳动保护法规
33、和制度,保障生产人员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企业劳动保护用具发管理,更换好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内各处室、分厂。3 职责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企业职业病防护用具使用、发放、采购等进行监督和管理。3.2 物资供给处负责采购合格职业病防护用具,负责防护用具保管和发放。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员防护用具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工作要求4.1 劳动防护用具发放标准按各岗位防护需求制订,制订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时必需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工会和职员代表组成劳动防护用具评定小组评定。防护需求评定从以下方面保护进行评定:4.1.1 头、眼睛、脸、手、脚保护;4.1
34、.2 听力和视力保护;4.1.3 呼吸保护;4.1.4 热、冻保护;4.1.5 触电保护;4.1.6 其它保护。4.2 全部进入作业区域职员、承包商、参观者全部必需佩戴好对应劳动防护用具。4.3 各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具发放、使用和保养培训,并依据各岗位实际情况对发放标准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调整。4.4 全部劳动防护用具由供给处统一购置和发放,并做好发放统计,领用统计。生产处负责劳保用具采购、发放、使用监督。4.5 采购4.5.1 供给处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具;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具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或管理人员检验验收。4.5.2 生产处据劳保用具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编制年度、
35、季度采购计划。4.5.3 采购劳动防护用具要从有生产资格单位购置。4.5.4 采购劳动防护物品要有相关部门判定,并有合格证。4.6 验收入库4.6.1 劳动防护用具入库前必需经生产生产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4.6.2 劳动防护用具验收人员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进行验收,多种证件必需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必需有安全标志,包观合格、不得过期。不然,严禁入库。4.6.3 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具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具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4.7 储存4.7.1 劳动防护用具由库房保管员负责储存和保管。4.7.2 保管人员必需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具说明书,
36、按说明书要求及劳保用具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预防劳动防护用具过期或变质。4.7.3 劳动防护用具管理人员必需加强劳动防护用具在储存过程中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4.7.4 已过使用期及受污染劳动防护用具要立即采取正确方法销毁,严禁发放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具。4.8 发放4.8.1 依据国家颁发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和相关要求,严格按要求发放。4.8.2 劳保用具必需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具。 4.8.3 生产处负责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监督,各单位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具发放台帐。4.8.4 劳保用具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8.5 接触通常
37、高温、易燃易爆及从事电工作业及仪表维修作业人员发棉布工作服或适适用于本岗位作业其它面料。4.8.6 常常接触酸类作业岗位,发防酸工作服。4.8.7 有防静电要求岗位发防静电工作服。4.8.8 电(气)焊发阻燃帆布工作服。4.8.9 常常接触高温、明火、易燃易爆作业环境管理人员,配发所接触岗位相同材质工作服。4.8.10 高温岗位发玻璃钢安全帽。4.9 使用4.9.1 生产处对职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进行监督和教育,确保职员正确配戴和使用。4.9.2 职员必需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具,并严格根据使用说明书要求做好劳动防护用具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劳动防护用具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38、 4.9.3 各岗位上岗前,必需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具。4.9.4 佩戴安全帽颜色根据企业要求实施,其它无效。4.9.5 安全帽必需系好帽带,如不系帽带视同不戴安全帽。4.9.6 安全帽只限带在头上,严禁摘下挪作它用。4.10 更换、报废4.10.1 劳动防护用具因为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由所辖部门出具证实,到生产处办理更换手续。4.10.2 特种劳动防护用具更换或领取,必需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特种劳动防护用具必需集中存放,定时消毁,严防流失。4.11 检验4.11.1 严禁不穿戴劳动保护用具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4.11.2 各部门要将劳保用具检验纳入日常安全检验中。4.11.3 生产处
39、要将劳保用具检验纳入日常安全检验中和每个月综合安全检验中。4.12 检测4.12.1 需要检测劳保用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测。4.12.2 未经检测劳保用具严禁使用。4.13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确保劳动防护用具功效有效性。4.14 监督4.14.1 工会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立即将职员对劳动防护用具管理方面提议和意见反馈给生产处,生产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提出整改意见并实施。4.15 激励4.15.1 企业激励职员主动检验劳动防护用具存在缺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具。4.15.2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具使用要求行为根据相关要求给对应处罚。七、职业病危害
40、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目标为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识控制,减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和损害,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确定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和评价管理工作。3职责3.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监督管理,负责联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时对作业现场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及评价。帮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监测和评价,负责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评价和归档。3.2 工会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实施监督。4工作要求4.1 企
41、业配置专员负责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并依据已确定职业病危害原因,配置对应检测设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定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点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并做好统计。监测数据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统计、分析、评价和归档。4.2 企业应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检测结果和评价应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3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职业危害原因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监测方法并进行日常检测和评价。4.4 当检测发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若采取方法也不能有效
42、消除危害原因,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作业,重新制订治理计划,限期整改到位。4.5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符合要求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4.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监督管理,督促、帮助相关部门定时、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4.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时联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立即向安监局汇报。4.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对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立即搜集整理、充足利用、认真分析评价。每次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立即公告,公告内容包含检测地点、检测日期
43、、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4.9财务审计处应确保职业病危害监测费用开支,检测费用应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4.10存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部门和现场作业人员应主动配合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1目标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制订本制度。2范围适适用于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验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验包含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验。3职责3.1 行政人事处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验,负责作
44、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留。3.2 生产技术处负责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监管。3.3 工会有权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实施监督。4工作要求4.1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验管理4.1.1 应该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医疗卫生机构负担职业健康检验工作。4.1.2 上岗前体检对象包含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4.1.3 对于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有禁忌工作。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调离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工作。4.1.4 对于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每
45、十二个月最少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验,检验结果应立即如实通知本人。对于检验发觉健康异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法:(1)对有职业禁忌劳动者,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健康损害可能和从事职业相关,应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作业人员,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4.1.5 对于准备调离或准备辞职离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验,检验汇报应妥善保留,若本人索取检验汇报只能给复印件。4.1.6 辞职离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若未接收健康检验就离开企业,应经过电话和邮件通知本人接收健康检验,并留下证据。4.1.7 当发觉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和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关不适症状,或作业人员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急性职业中毒症状时,应该立即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验。4.1.7 职业健康检验及其相关费用全部有企业负担,健康检验期间视同正常出勤。4.1.8 职业病人待遇和生活保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4.2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4.2.1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包含:(1)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