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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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具备肯定条件的重大水利工程,通过深化改革向社会投资放开大门,建立权利同等、机会同等、规则同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示范,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加工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平安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激励社会投资的指导看法(国发202260号)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明确参加范围和方式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全部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情愿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加建设和运营。激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加方式 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
3、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托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加,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激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其中,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方控股。对公益性较强、没有干脆收益的河湖堤防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按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加。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 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刚好向社会发布激励社会资本参加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根据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
4、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依据须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 社会资本参加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
5、善实惠和扶持政策 (五)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重大水利工程,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赐予补偿或者赔偿。 (六)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原则上按功能、效益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并按规定支配政府投资。对同类项目,中心水利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投资支配运用方式和额度,应依据不同项目状况、社会资本投资合理回报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全部,同时可按规定不参加
6、生产经营收益安排。激励发展支持重大水利工程的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干脆注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对担当肯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重大水利项目,政府可对工程修理养护和管护经费等赐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要以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实际收益率、财政中长期承受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主要由市场确定价格的机制,对社会资本参加的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究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
7、与用户协商定价。激励通过招标、电力干脆交易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发电价格。须要由政府制定价格的,既要考虑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又要考虑用户承受实力、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依据实际状况支配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九)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加大重大水利工程信贷支持力度,完善贴息政策。允许水利建设贷款以项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经营性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等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究以水利项目收益相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主动拓展保险服务功能,探究形成“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探讨制定支持从事水利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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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鼓励 引导 社会 资本 参与 重大 水利工程 建设 运营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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