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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海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环境噪声是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以下简称“区划”)是城市环境噪声防治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有效管理和控制东海县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东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等文件,对东海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声环境功能区进行划分。一、
2、适用范围本区划方案适用于东海县中心城区范围,本次区划四至范围为:石新路、峰泉路、纬十八路、新245省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66.36平方公里。本区划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本区划方案包括方案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二、区划期限区划期限为20212026年。三、基本原则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二)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
3、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六)宏观控制,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四、区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二)相关标
4、准及技术规范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三)相关规划1.东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2.东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2030)。五、区划方法(一)区划的划分次序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
5、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2)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2)划定的 0、1、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
6、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2)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1.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m5m; (2)相邻区域为 2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35m5m; (3)相邻区域为 3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2.4b类声
7、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 4b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上。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各地划分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六、功能区分类及限值(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 类、1 类、2 类、3 类和4 类,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
8、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二)环境噪声限值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1 类、2 类、3 类和4 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表1 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单位:dB(A)类别时段昼间夜间1类554
9、52类60503类65554类4a类70554b类70601.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2.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3.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七、区划结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的规定,结合东海县
10、城市现状布局和近期规划范围,确定的区划范围完全覆盖了目前的建成区和近期规划区域,区划面积66.36km2。根据噪声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及位置,将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噪声区划单元连成片,对于不能连成片的单元,以独立的单元处理。东海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共分4大类,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总面积17.24km2,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5.98%;2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总面积19.48km2,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29.36%;3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总面积29.64km2,占中心城区总面积的44.66%。其余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水域。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1类区9个,总
11、面积17.24km2,划分结果见下表2。表2 1类区一览表区划单元编号范围总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区划单元类用地面积类用地占地率1-1博世路以东、中华路以西、无名路以南、滨河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1.15km21.15km2100%1-2中华路以东、幸福北路以西、滨河路以南、晶都大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1.07km21.07km2100%1-3振兴路以东、自清路以西、晶都大道以南、利民西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92km20.92km2100%1-4幸福北路以西、纬七路以南、石安河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57km22.57km2100%1-5牛山路以西、幸福北路以东、石新路以
12、南、晶都大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83km22.55km290%1-6牛山路以东、迎宾大道以西、石新路以南、晶都大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5.74km25.74km2100%1-7自清路以东、花园路以西、北辰路以南、富华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96km20.96km2100%1-8东海路以东、迎宾大道以西、利民路以南、菜市街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77km20.77km2100%1-9湖滨路以东、振兴路以西、富华路南、利民西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1.23km21.23km2100%合计17.24km2-(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2类区9个,总面积19.48km2
13、,划分结果见下表3。表3 2类区一览表区划单元编号范围总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区划单元类用地面积类用地占地率2-1昌平河以东、中华以西、滨河南路以南、晶都大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92km21.61km255%2-2迎宾大道以东、明珠路以西、石安河以南、陇海铁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1.51km21.28km285%2-3幸福路以东、迎宾大道以西、利民路-东海路-菜市街以南、纬十八路-311国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5.40km24.32km280%2-4湖东路以东、幸福路以西、利民西路以南、光明路-站前街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85km22.71km295%2-5湖滨路以东、
14、振兴路以西、晶都大道以南、富华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69km20.69km2100%2-6迎宾大道以东、石安河以西、陇海铁路-徐海路以南、311国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46km22.46km2100%2-7自清路以东、花园路以西、晶都大道以南、北辰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69km20.69km2100%2-8花园路以东、迎宾大道以西、晶都大道以南、利民东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0.75km20.75km2100%2-9自清路以东、花园路以西、富华路以南、利民东路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21km22.21km2100%合计19.48km2-(三)3类声环境功
15、能区划定3类区5个,总面积29.64km2,划分结果见下表4。表4 3类区一览表区划单元编号范围总用地面积混合用地区划单元类用地面积类用地占地率3-1迎宾大道-滨河北路以东、新245省道以西、纬五路以南、311国道以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9.56km28.48km285%3-2峰泉公路以东、湖东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西双湖以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9.37km28.81km294%3-3张裕水库以东、幸福路以西、纬十八路以北、陇海铁路以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6.19km24.71km276%3-4S245省道以东、石安河以西、311国道以南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06km21.44km27
16、0%3-5明珠路以东、311国道以北、石安河西南合围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区域2.46km21.97km280%合计29.64km2-(四)4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内河航道)道路、铁路干线等及其两侧区域。1.4a类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2.4b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b类。划入东海中心城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道路、铁路干线详见下表5。表5 东海中心城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功能区类型功能区编号道路类别区域4类区4a类区高速公路:连霍高速快速路:236省道
17、、新245省道、峰泉公路城市主干路:纬五路、富国路、晶都大道、富华路、海陵路、311国道、麒麟大道、站前街、园艺路、徐海路、淮海路、湖西路、博世路、华夏路、湖东路、中华路、振兴路、幸福路、牛山路、迎宾大道、富宸路、庐山路、黄山路、黄河路城市次干路:石新路、纬四路、纬七路、富民路、长江路、纬十路、通贯路、滨河路、滨河北路、淮河路、渭河路、府西路、北辰路、利民路、钢铁路、光明路、铁南路、纬十七路、神舟路、迎奥路、山西路、果园路、经十六路、经十五路、东海路、经三路、经四路、河望路、自清路、政通路、晶苑路、花园路、经七路、明珠路、经八路、富强路、浦西路、和平路、纬十九路道路两侧的4a类区区域范围视临街
18、建筑物及相邻区域功能区类别的情况确定。道路临街建筑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临街道路一侧为“4a类”区域。临街建筑为三层以下:相邻为“1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45米内为“4a类”区域;相邻为“2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30米内为“4a类”区域;相邻为“3类”区域的,道路红线外20米内为“4a类”区域。4b类区铁路:陇海铁路、连徐高铁。铁路经过城区段:相邻为“2类”区域的,铁路两侧30米内为“4b类”区域;相邻为“3类”区域的,铁路两侧20米内为“4b类”区域。备注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3.4类声功能区两侧距离要求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19、详见下表6。表6 东海中心城区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要求源强类型划分距离(m)相邻功能区类型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铁路5051类区3552类区2053类区4.其它规定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类标准适用区域;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
20、区。(2)交通干线划分4 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地面段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沿为边界,高路基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城市道路高架段以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公路以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m 处为边界。(3)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4)未列入本划分方案的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二级公路及以上公路,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执行相应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八、其他补充要求(一)划分优先
21、等级: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类区的,执行4类区。(二)3 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居住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三)自实施之日起,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按本次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管理和验收。(四)我县除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区划方案执行,其中工业功能区按乡镇规划确定的范围划为3类声功能区。(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六)本区划经东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附件:1.区域位置图2.东海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3.布点方案图4.东海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5.东海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6.东海县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25附件1 区域位置图附件2 东海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示意图附件3 布点方案图附件4 东海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件5 东海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件6 东海县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武装部,县各人民团体。东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