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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试行)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数字政府建 设,进 一 步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 47 号,以下简称 指引)精神,结合我省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所属单位等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 务、互动交流、数据开放等功能的网站。我省政府网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两级部门 网 站组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建设、运行、 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省
2、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 责推 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在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下执行全省政府网 2 站统筹规划、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 问责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政府网站数据开放工作,负责浙江 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升级、运维保障工作。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职能机构负责全省政府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导监督工作。第七条 省信访局负责全省政府网站网上咨询、投诉、举报、 建议等各类网络来信办理的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浙江省 “民呼我为”统 一 平台建设升级、运维保障工作。第八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
3、安全管理工 作。省委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 管单位,共 同 做好 网 站标 识管 理、域 名管 理、网 络 内 容 服 务 商 (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第九条 市、县( 市、区) 相关单位参照省级部门工作职责落 实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运行、监管工作。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门户 网站的主办单位,省、市政府部门是本级部门 网站的主办单位,承 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网站 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第三章 网站开设与整合第十 一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开设政
4、府门户网站。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 网站。原则上 1 个单位最多开设 1 3 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 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务服务。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 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 或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确需开设的,参照部门网站纳入管理。第十二条 省市县各级政府网站均应在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 化平台( 以下简称集约化平台) 上建设运行,实现功能集约、数据 共享、安全可控。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集约化建设与管理,推进资 源整合、服务融合、业务协同,不断提升网站质量。省大数据局应 加强集约化平台建设,积
5、极吸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平台功能, 提升平台的易用性、可靠性。第十三条 集约化平台上政府网站建设运维的技术支撑工 作,由 网站主办单位 自行负责或委托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 由 网站主办单位承担。集约化平台根据需要为各地、各部门技术 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网站主办单位在集约化平台开设网站,应提交 申 请、逐级审批,申请政府网站域名,进行 ICP 备案、网络系统安全管 理备案,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政府网站标识码,发布网站开通 公告,做到域名持有单位、网 站主办单位、网 站备案单位“三统 一 ”。具体遵照指引第三部分“开设与整合”中“开设流程”相 关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政府
6、网站应规范使用网站名称、域名、徽标,妥善 4 设计网页布局、栏 目、频道、专题,规范使用地址链接,正确设置网 页标签。具体要求遵照指引第三部分“开设与整合”中“名称规 范”“域名规范”“徽标和宣传语”,以及附件“网页设计规范”相关 要求执行。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参照集约化平台信息资源库栏 目 规范 开设各类栏 目,实现政府网站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上线前,应开展网站功能规范和信息安 全检测。网站功能规范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名称规范、域名规 范、底部功能区信息、基本栏 目 设置、基本功能设置、网 页标签、浏 览器兼容性等,信息安全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涉密信息、错链、暗链、 商业色情及其他
7、非法链接、严重表述错误、账号管理等问题,并进 行全站源代码安全审计。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检 测报告后,政府网站方可上线运行。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 一 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 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确需临时下线的,需经审批同意;需永久 下线的,原有内容应整合迁移。政府网站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及时向管理机构申报更新信息。具体遵照指引第三部分“开设 与整合”中“网站整合”“变更备案”相关要求执行。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解读回应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开设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数据发布、信息公开指南、 5 信息公开目 录、信息公开年报和地区
8、概况、数据开放等栏 目。政府 网站发布本地、本部门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做好政策解读。对于本 地、本部门 的重大突发事件,应主动发布回应信息。具体遵照指 引第四部分“网站功能”中“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做 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第二十 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应公开行业数据的部门 网站依 托“数据浙江”开设“数据发布”栏 目,通过可视化方式展现和解读 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按月或者按季更新。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所
9、发布信息先审后发,重 点稿件反复核校,严格杜绝泄露国家秘密、出现严重表述错误等问 题,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原则上动态类、要闻类栏 目 每 2 周至少更新 1 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类 一 级栏 目每 6 个月至 少更新 1 次,财务预决算类栏 目每年至少更新 1 次。第二十三条 集约化平台提供统 一 的数据输入接 口,各网站 主办单位在数据安全可控的前提上,可将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的适 宜公开的数据接入集约化平台,实现同步发布。第五章 互动交流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应依托浙江省“民呼我为”统 一 平台 6 提供网上咨询、投诉、建议、举报、来信(来访、网络、来电)统计、信 件公开等功能,畅通
10、政民互动渠道,解决群众诉求。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时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工作。 原则上,咨询、纠错类信件简单问题从提交之 日 起 1 个工作 日 内答 复办结;复杂问题从提交之 日 起 3 个工作 日 内答复办结。非本部 门相关信件,一 般应在信件误交至本部门 3 小时内(工作时间) 转 办到相关办理部门。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类信件,按照 浙江省信访条例办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 要高质量做好群众来信办理工 作。针对群众网上来信要正面回应,一 次性答复群众所提问题,做 到“最多问 一 次”。对于短期内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应在规定时 间 内先行回复当前情况,告知全面解决的时间点,杜
11、绝敷衍、推诿 现象。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围绕政府工作任务、社会热点,配合 各项工作的推进,利用集约化平台调查征集功能开展在线调查、意 见征集、网络投票活动,广泛吸收群众意见,原则上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公布调查征集结果和采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定期通过大数 据分析,监测社会热点、梳理发布答疑信息。第六章 办事服务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本地站点、本 7 部 门窗 口,为群众、企业提供 一体化政务服务。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及时更新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确保指 南信息详细、准确、规范。所有适宜在线办理事项应实现在线办事 服务,确保服务稳定可用。通过数据共享、
12、表单整合、材料精简、流 程再造,实现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通过群众和企业“好差评”整 改闭环,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具体遵照浙江省政务服务“一 网通 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七章 网站服务创新第三十 一条 各级政府网站要依托集约化平台协同联动,探 索 一 站式、智能化服务,推进政策信息“一 网通查”、互动交流“一 网通答”、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第三十二条 集约化平台提供全省政府网站 一 站式智能搜 索,各级政府网站统 一使用“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 一 搜索”提供信 息检索服务。省大数据局应不断完善网站搜索功能。各级政府网 站应确保网站所有信息实时归集至集约化平台信息资源库,进入 全省政府网
13、站 一 站式智能搜索范围。第三十三条 集约化平台提供全省政府网站 一 站式智能 问 答。网站主办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 库、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系统,持续完善更新信息,为统 一 智能问 答知识库提供知识源,不断提升智能问答服务水平。第三十四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依托集约化平台内容管理后台 8 实现全省政府网站信息共享共用,实现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省、 市政府网站应在内容管理后台开放栏 目信息订阅。下级政府网站 应在内容管理后台订阅上级政府网站相关栏 目 信息,通过引用 方 式发布上级文件及其他重要信息。政府门户网站栏 目依托部门 网 站提供信息来源的,采用引用方式实现。第三十五
14、条 政府网站应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个 性化、便捷化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受益群体进行适老 化及无障碍建设,优化界面交互,提供大字版、内容朗读、无障碍辅 助工具等功能。针对手机用户 需求提供政府网站手机版,适应手 机浏览器显示要求。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加强与政务新媒体、融媒体对接,依托 集约化平台网站信息接 口 或 H5 页面,向政务新媒体、融媒体输出 信息公开、政务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 整体联动、协同发声。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充分发挥数字化改革优势,向群众 和企业推出文化教育、人力资源、智慧社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数字化服务,积
15、极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充分 输出数字化改革成果,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负责做好集约化平台的平台层安全管理工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做好集约化平台租户层的安全管理 9 工作。第三十九条 省大数据局持续做好集约化平台漏洞扫描整 改,提升集约化平台安全防范能力。集约化平台为入驻政府网站 提供统 一 的防病毒、网页防篡改、数据备份、日 志存储、Web 应用基 本防护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展增补。网站主 办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网站运行状态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网站安 全风险,做好安全整改。网站主办单位如需使用其他安全服务,在 符合省政务云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自
16、行向有关服务提供商采购 部署。第四十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制定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信 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加强集约化平台用户账号密码管理,所有 账号实名登记,按最小权限原则分配权限。密码强度达到系统规 定要求,确保网页代码和 自 建应用系统安全。做好其他应由 网站 主办单位承担的安全工作。第四十 一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向本 地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 置流程,与省大数据局协同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 生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 告。第四十二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做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与 测评工作。其中平台层
17、安全测评内容,由省大数据局委托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出具年度统 一 测评报告,供网站主办单位在网络安全 10 等级保护测评时复用。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假 冒政府网站的监测处理。对于监测发现或网 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 站,应第 一 时间向 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举报,跟踪处置。第九章 机制保障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建立政府网站监管考 核机制,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政府网站工作情况列 入当地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应覆盖信息公开、解读 回应、政务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建设等方面。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通过 自 动监测和人工检 查相结合的方
18、式,定期对本地区政府网站进行检查,每月检查比例 达到 10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省、市政府 门户网站开辟“政府网站监测曝光台”,及时公布每月检查监测整 改情况。第四十六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抓好内部工作责任落实,对照 政府网站检查考核要求,定期做好政府网站 自 查,及时发现问题、 落实整改。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做好政府网站年度绩 效考核,将每月检查情况计入年度考核,督促网站主办单位做好政 府网站的 日 常运行管理。第四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建立运维机制,落实专人负责、 11 值班读网、资源管理、预算及项 目 管理、工作年报等各项要求,建立 沟通协调、协同联动机制。具体遵照指引第八部分“机制保障” 中“运维机制”“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相关要求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 自 发布之 日 起施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