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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餐饮饮单单位位(五五百百平平米米以以上上)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检检查查项项目目检检查查事事项项检检查查内内容容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情况证照齐全,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的职责各部门、岗位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安全生产管
2、理人员的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制度落实情况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制度落实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制度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
3、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制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制度
4、制定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制度制定制度落实 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应建立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制度制定、制度落实:检查会议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和记录教育培训考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专项预案编制制度落实演练及记录疏散管理疏散通道、标志、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标志明显、出口保持畅通疏散门疏
5、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演练及记录能手动或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内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孕期劳动强度要求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哺乳期劳动强度要求经期禁忌从事劳动经期劳动强度要求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女职工保护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强度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6、标志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灯具安全用具管理工时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持证上岗(高压证)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安全用具管理安全出口门窗的要求应急照明安全用电变配电室(10KV及以上)安全用具管理挡板持证上岗(低压证)低压配电柜、屏、台、箱、盘金属框架接地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电气线路敷设一般环境下布线插
7、座插座回路应设置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固定用电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临时用电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及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制定及落实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
8、理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制定及落实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检测情况消防设施的放置环境消防控制室检查值班人员时间规定及持证上岗值班记录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应保存的资料(规章制度、预案、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一览表、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消防电话完好有效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源完好消防控制室检查值班记录应急照明
9、灯具特种设备(承压锅炉)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锅炉房内醒目位置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检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运行参数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元件、阀门、管道状况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特种设备(承压锅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水(介)质处理是否
10、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非法使用特种设备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元件、阀门、管道状况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年检记录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安全装置报警装置可靠,联系畅通特种设备(电梯)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维保情况维保记录容纳人数容纳人数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燃气操作间安全要求通风、报警设施地下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
11、护装置燃气器具使用防火隔热措施安全检查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清理记录;燃气使用气瓶安置安全检查法法规规依依据据法法规规条条款款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
12、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矿
13、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一款餐餐饮饮单单位位(五五百百平平米米以以上上)安安全全检检查查表表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1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
15、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6、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
17、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四)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
19、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20、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
21、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四)项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23、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24、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
25、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4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
26、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2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四)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0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
27、产规定第1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生
28、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
29、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
30、制度和操作规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二款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31、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2条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
32、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
33、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0条第一款餐饮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9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34、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二款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
35、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36、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
37、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0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38、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8条第三款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8条
39、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6条第一款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6条第二款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35条 第(一)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
40、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二)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32条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19条 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12.2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41、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9条
42、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
43、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30条第一款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
44、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0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固定的护栏。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7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对事故预兆或
46、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
47、)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48、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条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1条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
49、)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8.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3.3.2条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3.3.2条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14.1条对事故
50、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七)项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3.1.4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