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028 法律实务赛项正式赛卷及评分标准(中职组[含素材]).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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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一模块一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1-11-1法律文书撰写(每题法律文书撰写(每题 2020 分,共分,共 2020 分)分)山东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标题位于版心下空两行,居中排布。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排列。1 分】(20XX)鲁 XX 民初 X 号【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1 分】【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1 分】原告:赵某,男,1950 年 7 月 2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山东省 XX 市 XX 区 X 路 X 号,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某,女,1951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住山东省 XX 市 XX 区 X 路 X 号,公民身份号公民身份号码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2 分。缺一项信息扣 0.5 分,扣完为止】被告:赵某刚,男,1978 年 4 月 2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XX市 XX 公司 XX 部门经理,住住山东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公民公民身份号码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某莉,1981 年 2 月 22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XX 市XX 工厂工人,住住山东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公民身份号公民身份号码码2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2 分。缺一项信息扣 0.5 分,扣完为止】原告赵某、李某与被告赵某刚、赵某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名称(当事人与案由)、立案日期、适用程序及庭审情况,2 分。缺一项扣1 分,扣完为止】原告赵某和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某刚和赵某莉按月支付赡养费 XXXX 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李某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XXXX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当事人诉讼请求,1 分】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某刚和被告赵某莉系两原告婚生子女。两被告成家独立生活后,基本对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两原告没有固定工作,以做摆地摊为生,收入微薄。后两原告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21 年 6 月 20 日,原告李某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肝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并预交住院费 3 万元,两原告无力支付。原告赵某找到被告赵某刚和赵某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和后期的治疗费,遭到两被告的拒绝。原告赵某和李某遂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概括基本事实,内容完整,详略得当 3 分。如全部照抄题目中的内容扣 1-2 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3一、被告赵某刚和赵某莉每人按月向原告赵某和李某支付赡养费 1000 元;二、原告李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共万元由被告赵某刚和赵某莉共同承担;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为元,由被告赵某刚和赵某莉共同共同负担。(或者被告赵某刚负担或者被告赵某刚负担 X XXXXX 元元,被告赵被告赵某莉负担某莉负担 X XXXXX 元元。)【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有可操作性,3 分。费用项目清晰,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未提到减半扣 1 分;指向明确,缺或错款项数字扣 1 分;只写被告,没写清被告人数扣 1 分,本项扣完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注明文书效力,1 分】【最后一句话与审判员之间空三行】审判员王 某【独任审判员署名,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1 分。缺或错不得分】【审判员和时间之间空三行空三行】二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 某【书记员署名,格式同审判员,1 分】【落款时间使用中文数字,1 分。缺或错不得分】【时间和书记员之间空一行】4其他评分参考项:其他评分参考项:(1)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2)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1模块一模块一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1-21-2 法治宣传教育课件创作法治宣传教育课件创作(每题(每题 3030 分,共分,共 3030 分)分)评分项目评分项目分值分值评分要素评分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主要主要扣分点扣分点主题与内容主题与内容(1515 分)分)3 3主题突出主题突出1.有规范且吸引公众的标题;2.思想导向正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思政与法治理念;如 PPT 无标题,或标题不规范不完整的,扣 2-3 分;例如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宣传的标题可以是“成长之路,与法相依”,不能只写“未成年人保护法”;6 6内容完整内容完整1.文题相符,有明确的开头、正文和结尾;2.覆盖赛题所提供附件的主要内容,能够完整、准确地表达宣传主题;3.内容符合法治宣传的特点,能够被宣传对象接受和理解;如 PPT 内容未能覆盖附件主要内容,如两个附件,但内容只涉及其中一个附件材料的扣 6 分;如 PPT 内容与标题不符,扣 4-5 分;如 PPT 内容未突出重点的扣 3 分;如 PPT 内容不符合法治宣传的特点的扣 2-3 分;3 3结构合理结构合理1.幻灯片有目录;2.内容有层次性和连贯性;3.内容逻辑清晰有条理;如 PPT 无目录、未设置模块或每个模块没有若干张PPT 的,或内容未呈现连贯性、层次性、逻辑性的扣 3 分;3 3材料丰富材料丰富1.幻灯片中的图片及内容素材等符合主题;2.应有结合主题的案例、问答等材料及形式;3.各种材料运用恰当,能够启发、吸引受众,帮助受众理解相关内容;如 PPT 中各种材料不能结合内容的,明显拼凑的酌情扣分 1-3 分;如 PPT 中无结合主题宣传的案例、问答等活动酌情扣 1-3 分;如 PPT 制作不能引起受众的注意与兴趣扣 1-2 分;2技术与创意技术与创意(1515 分)分)6 6视觉效视觉效果果美观美观1.色彩搭配合理协调,有主色调或主辅色;2.图文界面有设计且设计合理,模板及版式设计与主题相符合;3.幻灯片各类元素丰富,风格前后统一协调;4.整体效果具有视觉冲击力,有创新或特色;如 PPT 没有主色调,或图文界面设计不合理,或与宣传主题不符合的,酌情扣 1-3 分;如 PPT 前后风格不统一不协调的,酌情扣 1-3 分;如 PPT 整体制作一般,没有一定视觉冲击力和明显的创新力、表现力、感染力的酌情扣 1-3 分;3 3运用多种运用多种表现工具表现工具1.每页有图且不重复(除目录页);2.准用导航、动画、文本、图片、表格等多种工具;如 PPT 未设置导航,或结构不清晰的扣 1 分;如 PPT 未设置动画的扣 1 分;如 PPT 无图表或不能将内容清晰地展示的扣 1 分;3 3整体工作量整体工作量合理合理1.PPT 总页数有 20 张或以上;2.PPT 实际内容有 10 张以上;说明:总页数包含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模块页等;除封面页、目录页、模块页、封底页,主要展现的内容不足 10 页的扣 1-3 分;内容表述不准确的,扣 1 分;3 3正文字体正文字体字号一致字号一致1.正文部分的字体字号具有表达的一致性和统一性;2.能够适当运用字体工具突出重点;3.页面无重复。如正文字体字号不协调的,或未运用字体加粗、斜体、下划线、加颜色等突出重点的,以及页面重复的酌情扣 1-3 分。合计合计3 30 0备注:建议首先将 PPT 分为 4 个档次,如 A:优秀(25-30)、B:良好(20-24)、C:一般(15-19)、D:较差(0-14)。模块二模块二 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每题 0.50.5 分,共分,共 1010 分)分)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10D DC CB BD DB BC CB BC CC CB B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A AC CD DD DA AA AB BB BB BD D二、多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每题 1 1 分,共分,共 1010 分)分)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10A ABCBCD DABCDABCDABABABCABCBCDBCDABCABCABDABDA ACDCDA AC CABABC C三、是非题(每题三、是非题(每题 0.50.5 分,共分,共 5 5 分)分)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10模块一模块一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1 1-1-1 法律文书撰写(每题法律文书撰写(每题 2020 分,共分,共 2020 分)分)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民事调解书。赵某(男,1950 年 7 月 2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XX 市人,无业)与李某(女,1951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族,山东省 XX 市人,无业)系夫妻,婚后于 1978 年4 月 2 日生下一子赵某刚,于 1981 年 2 月 22 日生下一女赵某莉。其子女成年后都各自结婚另过多年。儿子赵某刚,任 XX 市 XX 公司部门经理,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 号.女儿赵某莉,系 XX 市 XX 工厂工人,住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赵某和李某二人以做摆地摊为生靠着很少的收入将儿女抚养成人。儿女成家独立生活后,基本很少给父母钱。赵某与李某相依为命,艰难度日。随着年事渐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也大不如前。2021 年 6 月 20 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了肝癌(后期),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按照医院的规定,李某住院治疗需要预交住院费 3 万元,赵某与李某无钱支付。赵某找到赵某刚和赵某莉,要求二人分担这笔费用和后期的治疗费,赵某刚和赵某莉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赵某和李某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刚和赵某莉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支付李某住院治疗的全部费用。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立案受理,审判员王某,书记员张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赵某刚和赵某莉每人按月向赵某和李某支付赡养费 1000 元。2.李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共万元由赵某刚和赵某莉共同承担。3.本案受理费元,由赵某刚和赵某莉负担。模块一模块一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法治宣传课件制作1-21-2法治宣传教育课件制作(法治宣传教育课件制作(每题每题 3030 分,共分,共 3030 分分)假设你是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指派你于 3 月 1 日在 A 市 D 区银湖社区,面向社区居民做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宣传”活动,请结合所提供的素材制作一份法治宣传教育课件。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2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3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4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5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6(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7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8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9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10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11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三十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三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12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13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14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15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16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17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18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十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19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六条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六十七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六十九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20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七十二条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1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22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七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第七十八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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