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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在职/定向培养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第一条 四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甲方: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 乙方(全称): 通讯地址: 丙方(甲方合作导师):姓名: 丁方: 博士 第二条 协议期限丁方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期限为二年,自丁方在甲方办完进站报到手续之日(即进站之日)起计算。若丁方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本协议的有效期以甲方书面批准。 第三条 丁方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由丙方填写)1. 甲、丙双方经过对丁方考核后,决定招收丁方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丁方应按甲方进站通知规定的时间到甲方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2.
2、 丁方在甲方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期限为自报到之日起二年,因工作需要,可按甲方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3. 丁方主要依托甲方领导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同时根据甲方的安排承担必要的其他工作。丁方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科研项目为: 。该课题/项目是否涉密: 是 或 否4. 丁方在站期间必须达到的岗位目标是:甲方合作导师(丙方)负责指导丁方在SCI、EI等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 壹 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贰 篇或完成申请专利 项,或取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3位) 项,或其他社会经济效益等成果 (高亮部分可根据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的要求进行改) 。丁方应全职在甲
3、方工作,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甲方及乙方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甲、乙双方同时批准,丁方擅自出国,甲方将取消丁方在站资格。第四条 甲方权责1. 甲方指派 研究员(丙方)作为项目合作导师,可为丁方安排适当的科研助手。2. 负责办理丁方进、出(退)站及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丁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服务、考核工作。3. 为丁方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安全保护用品等。4. 丁方在甲方短暂工作期间,甲方可为丁方提供工作卡。在资料借阅、实验设备使用、科研信息交流及活动安排等方面为丁方提供甲方
4、博士后同等待遇。5. 甲方不负责为丁方解决人事档案、户口转迁、出国(境)、挂职等手续及其子女的入托、入学等问题。6. 丁方期满出站后必须回乙方工作,甲方不再负责另行分配工作。丁方的博士后业务档案由甲方负责寄给乙方。如果丁方出站后不回乙方工作,必须由乙方的人事部门向甲方出具允许其自行择业的书面证明。7. 经与丙方协商,有权对不能胜任科研工作的丁方作出退站处理。第五条 乙方权责1. 丁方在站期间其户口、人事关系等均留在乙方。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及各种福利待遇均由乙方承担。2. 乙方应保证丁方在站期间不为其安排工作,使丁方能够全职在甲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六条 丙方权责1. 负责对
5、丁方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丁方平常的工作状况;指导丁方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组织完成各项规定的考核、评估,督促丁方保质保量完成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丁方申报各类基金、奖项、发表科研学术论文进行审核。2. 丙方在丁方进站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组织成立科研小组对丁方科研课题进行开题审核,进一步明确丁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目标和预期成果等。在丁方进站十二个月安排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出站前一个月内安排出站科研评审等工作。3. 有权对不能胜任科研工作的丁方提出作退站处理的申请。第七条 丁方权责1. 丁方自愿到甲方工作,甲方按照国家和甲方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丁方提供博
6、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条件、科研津贴等。2. 丁方有义务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博士后管理条例和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义务,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甲方条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合理的其他损失。丁方如因个人能力或工作状态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后研究计划,甲方可取消其在站资格,退回乙方。3. 丁方应按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围绕甲方所批准的课题/项目进行研究开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规定的各项任务。甲方与丁方科研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按照甲、丁双方签订的有关科研工作合同和甲方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执行,接受甲方的
7、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若中途变更研究计划,必须获得甲方批准后执行。4. 协议终止、丁方出(退)站时,应按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办理出(退)站和离所手续。5. 协议终止、丁方出(退)站后,应履行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以及保守其它秘密的义务。 第八条 科研成果归属与保密丁方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和申报的科研项目、奖励、专利等,须以甲方名义署名。丁方出站后,以在甲方从事的工作为主要内容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应将甲方列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2. 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
8、,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3. 丁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书面向丙方和甲方提出申请,未经丙方和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岗。4. 丁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与丙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并对丁方做退站处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4)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项目资助或进站资格的;(5)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符合所在单位解除本协议情形的;(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9)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总在站时
9、间超过六年的;(10)考核不合格的;(11)其他应予以退站的情况。5. 丁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丁方:(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协议。6.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丁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科研条件、科研津贴;(2)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丁方权益。7.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丁方
10、可以解除本协议:(1)丙方未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对丁方的管理责任;(2)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对丁方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3)丙方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丁方权益。8. 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各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按照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考核、提前出站及协议延期1.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丙方听取丁方对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按期由甲丙双方共同对丁方的科研工作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档案。2. 经丁方申请,符合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的,经各方同意,丁方可以提前出站。3. 因承担国家自然科
11、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而确需延期的,须提前2个月提交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签字、金属所人事处博管办批准,丁方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1.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 对因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或退站的,丁方须在协议终止或退站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退站和离所手续。3. 协议终止30日丁方仍未办理出(退站)站或离所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丁方承担。4. 丙方未能履行合作导师应尽职责,将暂停受理其招收新博士后的申请。第十二条 其它1.
12、 在协议期限内,若丁方申请地方博士后的相关补助等,补助将发放至丁方个人银行卡,丁方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 甲、乙、丙、丁四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明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履行送达义务。甲方将有关文件以挂号信函的方式按丁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或因丁方地址及联系信息有变化而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视为送达丁方。3.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人事部门、乙方人事部门、丙方、丁方和各持一份。本协议自有关各方签字盖章之日、本协议在乙方人事部门备案日、丁方到甲方人事部门完成报到手续日等日期中的最后一个日期生效。4.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各方平等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无效,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甲方代表(工作站或甲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乙方代表签字、公章: 年 月 日丙方签字(合作导师) 年 月 日丁方签字(博士后本人) 年 月 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