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oc

上传人:yy****2 文档编号:97630644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3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doc(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3096-931993-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引用标准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

2、B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

3、超过标准值15dB。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

4、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2 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

5、其划分为五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4 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

6、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单位:mg/L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7、物质;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6.58.5693硫酸盐(以SO42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4氯化物(以C1计) 250以下2502502502505溶解性铁 0.3以下0.30.50.51.06总锰 0.1以下0.10.10.51.07总铜 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8总锌 0.051.0(渔0.1)1.0(渔0.1)2.02.09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1020202510亚硝酸盐(以N计) 0.06

8、0.10.151.01.011非离子氨 0.020.020.020.20.212凯氏氮 0.50.5(渔0.05)1(渔0.05)2313总磷(以P计) 0.020.10.10.20.214高锰酸盐指数 248101515溶解氧 饱和率90653216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1520304017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3461018氟化物(以F计) 1.0以下1.01.01.51.519硒(四价) 0.01以下0.010.010.020.0220总 砷 0.050.050.050.10.121总 汞 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22总 镉 0.0

9、010.0050.0050.0050.0123铬(六价) 0.010.050.050.050.124总 铅 0.010.050.050.050.125总氰化物 0.0050.05(渔0.005)0.2(渔0.005)0.20.226挥发酚 0.0020.0020.0020.010.127石油类 0.050.050.050.51.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0.20.20.30.329粪大肠菌群(个L) 2001000200050001000030氨 氮 0.50.50.51.01.531硫化物 0.050.10.20.51.0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1

10、总磷(以P计) 0.0020.010.0250.060.122总 氮 0.040.150.30.71.23叶绿素a 0.0010.0040.010.030.0654透明度(m) 1542.51.50.5表3 地表水、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序号项 目标准值序号项 目标准值1苯并(a)芘2.810621六氯苯0.052甲基汞1.010622多氯联苯8.01063三氯化甲烷0.06232,4-二氯苯酚0.0934四氯化碳0.003242,4,6-三氯苯酚0.00125三氯乙烯0.00525五氯酚0.000286四氯乙烯0.00526硝基苯0.0177三溴甲烷0.04272,

11、4二硝基甲苯0.00038二氯甲烷0.00528酞酸二丁酯0.00391,2-二氯乙烷0.00529丙烯腈0.000058101,1,2-三氯乙烷0.00330联苯胺0.0002111,1-二氯乙烯0.00731滴滴涕0.00112氯乙烯0.00232六六六0.00513六氯丁二烯0.000633林 丹0.00001914苯0.00534对硫磷0.00315甲 苯0.135甲基对硫磷0.000516乙 苯0.0136马拉硫磷0.00517二甲苯0.537乐 果0.000118氯 苯0.0338敌敌畏0.0001191,2-二氯苯0.08539敌百虫0.0001201,4-二氯苯0.00540阿

12、特拉津0.003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3、备案。7 水质监测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序号基本项目分 析 方 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1水温温度计法GB 13195912pH玻璃电极法GB 6920863硫酸盐重量法10GB 11899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主0.4GB 1319691铬酸钡光度法81)4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10GB 1189689硝酸汞滴定法2.51)5溶解性铁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3GB 1191189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0.031)6总锰高碘酸钾

14、分光光度法0.02GB 11906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1GB 1191189甲醛肟光度法0.011)7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GB 747587螯合萃取法0.001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0.010GB 747487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0.06GB 747387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GB 7472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GB 747587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GB 748087紫外分光光度法0.081)离子色谱法0.11)10亚硝酸盐分光光度法0.001GB 74938711非离子氨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

15、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 74818712凯氏氨0.2GB 118918913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 118938914高锰酸盐指数0.5GB 118928915溶解氧碘量法0.2GB 748989电化学探头法GB 119138916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5GB 1191489库仑法21)17化学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2GB 74888718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0.05GB 748487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离子色谱法0.02GB 119028919硒(四价)2,3-二氨基萘荧光法0.00025GB 74858720总 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

16、.007GB 74688721总 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005GB 746987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2冷原子荧光法0.000051)22总 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GB 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GB 747187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GB 74678724总 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2GB 747587螯合萃取法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25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0.004GB 748687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0.002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GB 749

17、08727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0.01GB/T 164884996非分散红外光度法0.02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0.05GB 74798729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1)30氨 氮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 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 74818731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GB/T164891996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0.004GB/T171331997表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序号特定项目分 析 方 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1总 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2)2总 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GB 11894893叶绿素a

18、分光光度法2)4透明度塞氏圆盘法0.05cm1)5苯并(a)芘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4106GB 1189589高效液相色谱法1106GB 13198916甲基汞气相色谱法1108GB/T 1713219977三氯甲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3GB/T 1713019978四氯化碳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05GB/T 1713019979三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5GB/T 17130199710四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2GB/T 17130199711三溴四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1GB/T 17130199712二氯甲烷吹除及捕集法3)131,2 二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3

19、)141,1,2-三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3)151,1-二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3)16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3)17六氯丁二烯吹除及捕集法3)18苯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19甲 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0乙 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1二甲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 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2氯 苯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31,2-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2GB/T 171311997241,4-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5GB/T

20、 17131199725六氯苯气相色谱法0.051) 26多氯联苯气相色谱法3)272,4-二氯苯酚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82,4,6-三氯苯酚气相色谱法待颁布29五氯酚气相色谱法0.0004GB 89728830硝基苯气相色谱法0.0002GB 1319494312,4-二硝基甲苯气相色谱法0.0003GB 131949432酞酸二丁酯气相、液相色谱法待颁布33丙烯腈气相色谱法待颁布34联苯胺气相色谱法0.00023)35滴滴涕气相色谱法0.0002GB 74928736六六六气相色谱法GB 74928737林 丹气相色谱法4106GB 74928738对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54GB 131

21、929139甲基参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42GB 131929140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64GB 131929141乐 果气相色谱法0.00057GB 131929142敌敌畏气相色谱法6.0105GB 131929143敌百虫气相色谱法5.1105GB 131929144阿特拉津气相色谱法3)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22、quality standard(GB3095-1996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2、TSP、PM10、x、2、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

23、项污染物分析方法。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2 引用标准GB/T 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24、 GB/T 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

25、100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芘(B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

26、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 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

27、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日平均0.080.120.200.300.300.5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氮氧化物NOx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50.100.150.050.100.150.100.150.30mg/m3(标准状态)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40.080.120.040.080.120.

28、08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臭氧O31小时平均0.120.160.20铅Pb季平均年平均1.501.00苯并a芘BaP日平均0.01g/m3(标准状态)氟化物日平均1小时平均720F月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1.81.23.02.0g/(dm2d)注:适用于城市地区; 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污染物名

29、称分析方法来源二氧化硫(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3)紫外荧光法GB/T 15262-94 GB 8970-88总悬浮颗粒物重量法GB/T 6921-86可吸入颗粒物重量法GB692186氮氧化物(以NO2计)(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GB/T 15436-95 二氧化氮(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GB/T 15435-95 臭氧(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3)化学发光法GB/T15437-95 GB/T 15438-95一氧化碳非分散红外法GB 9801-88苯并a芘(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

30、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GB 8971-88 GB/T 15439-95铅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264-94氟化物(以F计)(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4-95 GB/T 15433-95注: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 10498、ISO 7996,ISO 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污染物取值时间数据有效性规定SO2,NOx,NO2年平均

31、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TSP,PM10,Pb年平均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SO2,NOx,NO2,CO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TSP,PM10,B(a),Pb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SO2,NOx,NO2,CO,O2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Pb季平均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月平均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F植物生长季平均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日平均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1小时平均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8 标准的实

32、施 8.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Principle and technical methods for regionalizing ambient air quality function(HJ14-19961996-07-22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

3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 范围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4、。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

35、、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 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

36、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 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 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4.2 环境空

37、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 4.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4.4 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5.1 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 5.2 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

38、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 5.3 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 5.4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 5.5 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6.1 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 6.2

39、 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 6.3 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6.4 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 6.5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 7 标准的实施 7.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 7.2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_ 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成人自考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