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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档案查询介绍信范文【工商档案如何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四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查阅机读档案。(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二)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四)其他
2、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此外,您需要注意:对于档案资料尚未扫描录入的,可提前一周办理预约查询手续;在您查询时我们的接待人员可应查询人要求,在其打印资料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过后不补盖。【工商档案查询介绍信范文】篇一_工商局:_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_。现委托我公司_员工,身份证号_,前去办理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调档打印事宜。请予以接洽协助为荷。此致敬礼_有限责任公司_年_月_日篇二_市_区工商局:由于本公司因_,需要_,现向贵局申请调档复印。介绍本公司经办人_至贵局办理。特
3、此申请。谢谢!申请单位:_有限公司_年_月_日篇三_工商局:由于本公司因变更时有变更名称,因此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变更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现向贵局申请调档复印。介绍本公司经办人_至贵局办理。特此申请。谢谢!申请单位:_年_月_日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
4、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
5、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个人隐私包括
6、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第五条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第六条记者以采访、调查为目的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需持新闻出版署签发的记者证和所在媒体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查询企业的名称及查询事由),经市工商局宣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七条对本机关所辖企业书式档案进行司法鉴定,应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委派司法鉴定人,出示司法鉴定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开展鉴定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送至专业鉴定场所进行鉴定的,需有至少2名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随同。第八
7、条涉及机密事项的档案资料,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查询涉密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九条查询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拆卷、折叠、剪裁、涂改、增删、抽页、丢失及转借他人等,保持案卷清洁,不得涂改、圈注等。若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档案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摘录、复制档案,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允许。摘录、复制涉及机密事项档案资料的,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造成档案损失,或者违规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