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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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

2、,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

3、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解析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

4、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所以,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所以,A项正确。B项: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所以不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

5、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所以,商家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所以,C项错误。D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

6、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公司委托员工唐某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收取回扣,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唐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

7、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

8、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B项:物权

9、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权请求返还。所以,B项正确。A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

10、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C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

11、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所以,D项错误。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7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

12、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解析CD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丙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丙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留置权的条件。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A项: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

13、。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且告知丙,甲向丙核实后,甲已经承认自己既不是物权人,也不是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所以,A项错误。B项:乙为所有权人,而且乙已经解除了其与甲之间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所以,乙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甲的同意,所以,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8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

14、任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解析D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

15、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D项正确。A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

16、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所以,A项错误。B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C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所以,

17、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9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年10月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年10月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解析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

18、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0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B应承担违约责任C应承担侵权责任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析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无需承

19、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1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D电商网站收

20、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解析C项:清风艺术馆展览名家绘画,入场券上以醒目的方式表明不可拍照,唐某未经许可进行拍照构成违约。所以,C项正确。A项: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不属于艺术馆。艺术馆只是展览人。所以,A项错误。B项:郑某购买绘画的纸质高仿版,将其标记清除。清风艺术馆只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并未将权利的管理信息去除,所以,B项错误。D项: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

21、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清风艺术馆展览的是一幅古画,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绘画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侵权。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12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22、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月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5月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月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3月1日乙签订合同。所以,A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3、。13 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解析B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

24、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在3%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项正确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没有产生较大损失。所以,A项错误CD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25、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以,CD错误。

26、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解析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

27、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情而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的专利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构成专利侵权。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5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

28、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解析AB项: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陶某并未实施制造、销售的行为,所以陶某不构成侵权,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商标法第

29、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陶某与车行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16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

30、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解析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

31、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AB项对应(一),C项为了各种新型车的碰撞试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符合(四)项,D项对应(三)。所以,C项构成侵权。所以,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17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

32、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解析A项: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所以,A项正确。B项: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

33、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所以,B项错误。C项: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A项对应(二),C项对应(一),但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注册,所以,C项错误。D项: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

34、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8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解析D项: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D项错

35、误。AC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AC项正确。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36、19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解析CD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

37、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钟某殴打妻子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如柳某与杜某婚内同居则符合(二)的情形。所以双方均有过错不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AB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针对钟某的家暴,柳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0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

38、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解析AD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山峰与王翠华为合法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BC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更,所以,B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1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

39、,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解析B项:贡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没有被变更,长子贡文为唯一的遗嘱继承人,贡文先于贡某死亡,遗嘱无法执行,所以,贡某的遗嘱不生效力,所以,B项正确。A项:公证遗嘱的变更方式是另立公证遗嘱,贡某在贡文的遗嘱无法变更此前的公正遗嘱。所以,A项错误。CD项: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所以,D项错

40、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2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解析B项:生命权的客体为生命,侵犯生命权的结果是造成他人的死亡,所以,B项正确。A项:情敌剪去甲女的长发,侵犯甲女的身体权。所以,A项错误。C项:戊想杀死己结果将其重伤,侵犯己的人身健康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D项:庚因为误诊造成辛残疾,侵犯对方的人身健康的权利。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3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

41、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解析A项: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A项正确。B项: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

42、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B项错误。C项: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所以,C项错误D项: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43、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24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解析BD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

44、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顶层业主可以证明当天家中无人,所以可以免责,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B项正确,D错误。AC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张小飞的小区中,不属于公共场所,不适用安全保障责任。所以,A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25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

45、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解析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公司最终没有设立,所以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

46、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本题中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由该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不适用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即便要全体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出资比例等只能限制发起人而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26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

47、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解析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D项: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红叶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同时也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两个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红叶公司据此有合理根据认为张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所以D项正确。A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所以A项错误。BC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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