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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解读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解读完整解读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培训人:时间:xxxx.xx.xx20202020年新固废法重点调整规定学习解读年新固废法重点调整规定学习解读前言PREFACE20202020年年4 4月月29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署第4343号主席令,将于号主席令,将于20202020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
2、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非常及时。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
3、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将发挥积极作用。0101 0202 0404 0 05 5 0606目录目录/ContentContent 0303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五次修改通过时间:2020年4月29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签署
4、第43号主席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04年12月29日 第一次修改 第五次修改修改最多的法律9 9月月1 1日日October施行施行2020年4月29日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 第三次修改2016年11月7日 第四次修改新固废法主要框架结构变化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监督管理 19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11第四章生活垃圾 17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14第六章危险废物 8第七章保障措施 9第八章法律责任 23第九章附则 3章节结构:从原先的六章变成了九章。内容结构:新增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保障措施”两章,把原
5、先同属一章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别单列成章,因而,增加了三章,变成了九章内容。规模结构:91条变成了126条,每章的条款数量均有大幅增加,把固废法修订成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变化主要内容新固废法固体废物定义及类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固体废物定义定义第一百二十四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本法125条定义的液态废物)。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
6、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定义可看出包含了形态、价值以及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情形)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传统上的工业垃圾的说法值得商榷)。主要包括:(1)冶金废渣 指在各种金属冶炼过程中或冶炼后排出的所有残渣废物。(2)采矿废渣 在各种矿石、煤的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渣,包括各种尾矿等。(3)燃料废渣 燃料燃烧后所产生的废物,主要有煤渣、烟道灰、煤粉渣、页岩灰等。(4)化工废渣 化学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工业废渣。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1)可回收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2)餐厨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3、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既是固体废物,也是导致扬尘污染的主要根源。4、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排放
8、的废弃物的总称。农业固体废物类型有:种植业固体废物、养殖业固体废物、农用塑料残膜、农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5、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6、其他废物新固废法的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专门规定了以下几种固体废物:(1)废弃电子电器电池;(2)产品包装物;(3)一次性塑料袋制品;(4)其他一次性用品。如旅游、饭店一次性洗嗽用品;(5)污泥;(6)实验室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7、特殊固体废物本法125条规定的“液态废物也适用本法,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固体废物的主要类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大变
9、化管理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一变化一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二变化二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
10、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三变化三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四变化四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
12、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变化五变化五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
13、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固废法危险废物管理8个责任解读第五部分第五部分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1.1.制定危废管理计
14、划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2.2.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15、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二)项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3.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
16、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责任后果:如果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四)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危废管理8大责任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
17、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4.4.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新固废法第79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
18、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责任后果: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危废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三)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20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10日的拘留。危废管理8大责任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含三吨)
19、以上的,则已经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的,或者二年内曾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
20、徒刑,并处罚金。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5.5.转移危废的要求转移危废的要求新固废法第82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对产生危废的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1、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6.6.运输危废的要求运输危废的要求新固废法第83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首先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其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危险废物要遵守的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这个办法是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个部委,于2019年1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不适用该办法,由生
22、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责任后果: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一)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如果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八)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7.7.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新固废法第8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23、要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责任后果:如果没有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就要按照新固废法第112条第(十二)项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危废管理8大责任责任责任8.8.生态环境污染担责生态环境污染担责本次修订的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要求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新固废法第113条规
24、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新固废法第86条要求,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在第118条明确规定,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对于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危
25、废管理8大责任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新固废法最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六部分第六部分最严格法律责任新固废法最大利益相关点新固废法最大利益相关点双罚制就是即罚当事企事业单位,也罚当事企事业单位的当事责任人,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
26、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0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0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0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0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
27、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
28、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
29、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
30、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01.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0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03.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04.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05.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0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严格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