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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4281998 前前 言言 针对通风管道在国内各类建筑的安装、使用以及所用材质等情况,制定出本标准,以便对通风管道的耐火性能提出一个综合性的判定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已于 1985 年正式颁布了国际标准 ISO 6944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但其内容与我国的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相差甚远。为了使本标准更符合我国国情,在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具体采用 ISO6944,仅对其内容进行了参考。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解凤兰、陈迎春。本标准于 1998 年 7 月首次发布。本
2、标准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4281998 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方法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方法 Fire resistance test method of ventilation ducts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风管道在标准火灾条件下耐火实验的试验原理、试验条件、试验装置、试验程序、判定条件和试验报告等项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空调通风系统中的各种材质的管道。本标准适用与有支管、接口或无支管、接口的通风管道。本标准适用于火焰来自管道内部的通风管道。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焰来自管道外部的通风管道。排烟管道的耐火试验可以参照本标准
3、执行。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99788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 159301995 防火阀试验方法 3 试验原理试验原理 测量一定规格尺寸的试件,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时间。4 实验条件实验条件 4.1 升温条件 升温条件应满足 GB997888 中 3.1 的规定 4.2 压力条件 压力条件应满足 GB997888 中 3.2 的规定。4.3 受火条件 试件一端开口暴露于火源,利用引风系统装
4、置模拟烟囱效应,使烟火蔓延于试件内部。4.4 其他条件 连接于试件后端的调节阀应处于关闭状态,并保证调节阀的烟气渗漏量在9701 000Nm3/hm2(标准状态下)之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8-07-15 批准批准 1999-06-01 实施实施 GB 174281998 5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 5.1 耐火试验炉 耐火试验炉应能满足 GB159301995 中 5.5.1.1 的规定。5.2 温度测量系统 温度测量系统应能满足 GB997888 中 2.3.1 的规定。5.3 引风机系统 引风机系统包括引风机、进气阀、调节阀以及连接管道。5.4 缝隙测量仪 缝隙参量仪由
5、不锈钢棒制成,有直径为 6mm 和 25mm 两种规格,并配以绝热手柄。5.5 测量仪表的精确度 测量系统应达到以下精确度:温度:炉温15 其他:5 压力:5 Pa 时间:10 s 缝隙测量仪:0.5mm 6 试件要求试件要求 6.1 尺寸尺寸 试件截面尺寸应和工程实际使用的管道截面尺寸相同,当试件尺寸不能确定时,应试验最短边与最长边之比为 1:4 的试件,且其长边为 1m 或接近 1m。试件长度应不小于 2m,其中至少应包换一个常用接口。6.2 安装安装 试件安装尽可能反映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满足图 1 的规定。1接口;2试件;3传感器导出口;4调节阀;5连接管;6冷凝管;7引风机连接管道 图
6、 1 试件安装示意 GB 174281998 6.3 试件养护 含有吸湿材料或可受水份影响的材料的试件,应进行干燥或养护,使其达到或接近正常使用状态。7 试验程序试验程序 7.1 试件安装就位,启动引风机、调节进气阀和调节阀,使连接于试件后的调节阀的烟气渗漏量保持在 7001 000 N m3/hm2 之间。7.2 试验炉点火,当炉内平均温度达到 50时为试验开始时间,控制炉温使其平均温升达到 GB997888 中 3.1 的规定。7.3 试验开始 10min 后,控制炉压在 15 Pa5Pa 范围内。7.4 试验应按第 8 章的规定进行观察、测量和记录。7.5 试验过程中试件如果出现第 9
7、章所规定的达到试件耐火极限的任一种情况时,或虽未出现上述情况,但试件耐火时间已达到 1.5h,试验即可终止。8 观察、测量、记录观察、测量、记录 8.1 炉内温度测量 炉内温度测量装置应满足 5.2 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温度值不超过 1 min 记录一次。8.2 炉内压力测量 炉内压力测量装置应满足 5.1 的要求,并应对测出的压力值不超过 1 min 记录一次。8.3 试件完整性测量 8.3.1 棉垫试验 棉垫试验按 GB 997888 中 5.3.6 的规定进行,应记录棉垫被点燃的时间及在试件上的位置。注:对金属管道可不进行棉垫试验。8.3.2 缝隙测量 对试验过程中试件表面所出现的开口和
8、裂缝应每隔一段时间用缝隙测量仪测量一次,时间间隔的长短由试件损坏的速度来决定,测量时应依次使用两种规格的缝隙测量仪。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记录下时间及开口或裂缝出现的位置。a)直径为 6 mm 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且可沿开口或裂缝移动 150mm 的距离。b)直径为 25mm 的缝隙测量仪能从开口或裂缝处穿透试件。8.3.3 火焰 当试件的外表面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 10s 及 10s 以上,应记录火焰出现的时间及火焰出现的位置。8.4 垮塌 当试件不能保持在原有的安装位置上时,即认为试件发生垮塌,应记录下试件发生垮塌的时间。GB 174281998 8.5 其他观察事项 在试验过程
9、中应记录下试件变形及漏烟情况。9 判定条件判定条件 试验过程中出现下述规定中的任一种情况时,表明试件已丧失耐火能力:a)试件出现火焰并持续燃烧 10s 及 10 s 以上。b)按 8.3.1 的规定进行棉垫试验时,棉垫被点燃。c)按 8.3.2 的规定进行缝隙测量时,试件的开口或缝隙大小达到了 8.3.2 中 a)或b)的规定。d)垮塌 10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试验委托单位名称;b)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型号、规格;c)送样形式;d)标准编号;e)试验日期;f)试验数据;g)观察记录;h)试件结构简图,材质、技术数据,安装及其他有关说明;i)试验结论;j)试验主持人及试验单位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