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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的意见 为实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的看法(国发2022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的看法的通知(川府发202244号)文件精神,稳步推动我县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221849号)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解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总体要求 深化实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四个全面”战
2、略布局充分相识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相关行为符合公允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允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同等运用生产要素、公允参加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爱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敬重市场,竞争优先。深化推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削减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爱护市场主体公允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确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根据
3、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摒弃影响公允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消退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加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开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细致谋划,统筹推动。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须要,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朔及既往,分类别、分阶段、分步骤推动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建设,逐步清理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允竞争的存量政策,稳妥推动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允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大宣扬和信息公开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刚好发觉和订正滥用行
4、政权力以及解除、限制竞争等行为,提高公允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选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允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公允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定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公允竞争审查。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进行公允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
5、不得提交审议。经审查认为不具有解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解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允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看法,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据法律法规必需组织听证的,要在听证中增加公允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允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附件2)。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对出台前须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制定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书目编制方案的要求向社会
6、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卑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须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市场竞争;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不同全部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同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置消退或者削减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 (2)未经公允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
7、权,包括但不限于: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 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未实行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干脆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设置卑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允参加特许经营权竞争。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运用特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明确要求、示意、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运用特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全部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
8、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供应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确定,实行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干脆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淌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卑视性价格和卑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政府定价或者
9、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卑视性价格; 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和进口同类商品不予补贴或者赐予较低补贴。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 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实行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卑视性技术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依
10、据,设置特地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实行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不依法刚好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干脆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加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
11、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干脆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干脆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实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卑视性待遇,包括但
12、不限于: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赐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在节能环保、平安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卑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赐予特定经营者实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赐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嘉奖和补贴;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实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
13、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赐予特定经营者特别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2)支配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依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状况,实行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实行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赐予企业财政嘉奖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实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经营者规模、全部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
14、特定经营者须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供应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刚好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吩咐、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供
15、应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安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书目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行价格干预措施。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整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干预影
16、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例外规定 政策制定机关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允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肯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看法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平安、文化平安、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爱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状况下可以实施: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行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需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峻解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的确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
17、具体说明。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刚好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参与的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全县公允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担当总召集人,县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当召集人,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的分管负责同志担当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
18、督管理局,担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担当,负责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详细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允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于2022年5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在推动公允竞争审查和文件清理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刚好报县联席会议,县联席会议提请县政府探讨解决。 (二)严格规范增量。自本看法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需全面开展公允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允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允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机关要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比照公
19、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怜悯况开展自查,仔细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允竞争的各种政策和规定,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2日前完成清理,并对清理状况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好开江县各级政府、部门清理解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统计表(附件三)后,一并报送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按要求刚好向社会公开。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剧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赐予企业的实惠政策,以及部分马上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实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
20、完善自审制度。公允竞争自我审查由各乡镇、县级部门依据实际自行确定相应的工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须要提请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一并提交公允竞争审查结论,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对其是否履行公允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须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允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各乡镇、县级部门在政策制定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看法。 (五)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允竞争的状况进行评估。激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第三方开展评估。
21、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县级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效果,经评估认为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允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刚好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动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刚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允竞争审查制度顺当实施。 (二)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
22、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仔细履约和兑现。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加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增进协同协作。县市监、发改、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协作,并强化同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依法统筹解决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详细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允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举报,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刚好予以
23、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公允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上级反垄断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案件状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刚好订正解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允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宣扬培训。仔细组织开展公允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允竞争审查制度的相识和理解,为公允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公允竞争审查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进行公允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允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不刚好订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关,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查实后肃穆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须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刚好将有关状况移送县监察委员会。 附件:1.县公允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公允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3.公允竞争审查表 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