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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重点解读员处分条例重点解读汇报人:汇报人:XXXXXX汇报时间:汇报时间:2024.62024.6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违法行为类型及其适用的处分违法行为类型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及复核、申诉程序处分及复核、申诉程序一一二二三三四四目目 录录Contents引引 言言 2024 2024年年5 5月月2828日,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日,为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正式发布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国务院正式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
2、例(国令第(国令第781781号,以下简称号,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处分条例共共7 7章章5252条,主要规定了条,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适用对象的范围、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工作的原则、处分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的种类及其适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处分工作监督制约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机制等内容,将于等内容,将于20242024年年9 9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一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处分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即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
4、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的人员。一、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按照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也并不是指董、监、高等特定职务人员,而是指履行或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或工作的人员,因此既可能是决策层、管理层的干部人员,也可能是关键岗位的普通员工。为了确定管理人员的身份,应注意保留相关任命文件、委派
5、协议、岗位职责说明等文件。一、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处分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处分条例及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和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人员的其他特别规定将同时适用。二二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根据处分条例第7条、第8条、第14条,处分的种类及其期间如下:(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二)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违法行为之处理(二)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处分的违法行为之处理处分条例第9条明确了发生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同时按照
6、以下方式处理:(三)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三)单位违法及共同违法的处理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发生国有企业单位违法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减轻(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处分:(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此外,处分条例第12条还对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减轻、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进
7、行了规定,具体而言:(五)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五)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根据处分条例第13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给予处分:(六)违法所得的处理(六)违法所得的处理根据处分条例第15条,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所得,按以下方式处理:(六)违法所得的处理(六)违法所得的处理此外,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已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上述处分条例第15条的规
8、定处理。三三违法行为类型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型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一)思想政治类(一)思想政治类处分条例第17条至第25条分别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进行了详细罗列,具体而言:(二)决策类(二)决策类(三)以权谋私类(三)以权谋私类(四)薪资、福利、待遇类(四)薪资、福利、待遇类(五)谋取私利类(五)谋取私利类(六)侵犯社会利益类(六)侵犯社会利益类(七)国有资产流失类(七)国有资产流失类(八)金融类(八)金融类(九)其他不良影响类(九)其他不良影响类四四处分及复核、申诉程序处分及复核、申诉程序(一)处分程序(一)处分程序处分条例第26条至第37条对处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9、。处分条例要求任免机关、单位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处分程序(一)处分程序(一)处分程序(一)处分程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根据前述规定作出
10、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一)处分程序(一)处分程序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复核、申诉程序(二)复核、申诉程序处分条例第38条至第45条对复核、申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二)复核、申诉程序(二)复核、申诉程序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复核、申诉结果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而定:感谢感谢各位的聆听各位的聆听汇报人:XXX汇报时间:20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