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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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法律依据010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目目 录录CONTENTS01合同的原理04成立与生效02合同的订立05合同的履行03合同的条款06合同的解除PART 01 合同的原理合同的原理合同的概念: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u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u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u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u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u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3、、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原理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的原理关于“无名合同“的效力及法律适用:u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业务的复杂性,无法为合同一一命名,有时会直接叫”协议书”、“合同书”等。“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是: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并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u举例: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的手机与乙的电脑互易。该协议为“

4、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也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PART 0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的对象,是受要约人u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常见的要约形式,包括标价陈列、自动售卖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要约邀请u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合同的订立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u原则性区分: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束者,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u举例:甲

5、对乙说:“衣服打折,要吗?“为要约邀请;甲对乙说:”这件衣服300块钱,要吗?”为要约。甲在对乙缔约建议中载明:本建议中的条件仅供参考,最终以面谈结果为准。此时为要约邀请。合同的订立承诺:是指由受要约人在要约约定期间内作出的对要约的同意。承诺的形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口头、书面等方式)作出,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以交货、付款等方式)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关于“要约”及“承诺”的各个节点要约发出要约到达承诺发出承诺到达/生效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撤回合同成立合同的订立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1.假设甲公司在XX月XX日发出一

6、封商业要约普通信函,欲购买一台无轨运输车,价格为100万,收到请于XX月XX日前回函。该函件到达乙公司处。该要约于11月5日到达,并已生效。2.假设甲公司在发出上述函件后,发现报价报贵了,遂于XX月XX日邮寄特快专递撤回原要约,XX月XX日撤回要约的信函到达乙公司处,那么于XX月XX日到达乙公司处的原要约是否还有效?原要约被成功撤回,不再生效。要约撤回要约到达合同的订立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原要约被成功撤销,不再生效。4.假设甲公司发出的上述函件在XX月XX日到达乙公司处,让于XX月XX日前作出承诺,乙公司于XX月XX日作出承诺,承诺于XX月1XX日才到达甲公司处,甲

7、公司未答复,则合同不成立。承诺迟到,对方未回复,合同不成立。3.假设甲公司发出的上述函件在XX月XX日到达乙公司处,乙公司准备在XX月XX日下午发出承诺。XX月XX日时甲公司发现无轨运输车报价贵了,当日发出撤销原要约的通知。上午达到乙公司处,那么乙公司原计划XX月XX日下午打算发出的承诺就不需要发出了。要约撤销承诺迟到合同的订立举例阐述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生效)的各个节点:5.假设甲公司发出的上述函件在XX月XX日到达乙公司处,让于XX月XX日前答复,乙公司于当日答复,理论上应当在XX月XX日到达甲公司处,但由于快递人员的失误(第三人原因)导致乙公司的承诺于XX月XX日才到达,甲公司收到后未

8、答复,此时合同依然成立。若甲公司收到承诺后,立即回电告知乙方,因为承诺逾期到达不能接受承诺,这是合同就不成立了。承诺延迟,对方未答复,合同成立;承诺延迟,对方答复拒绝,合同不成立。6.假设甲公司发出的上述函件在XX月XX日到达乙公司处,让于XX月XX日前作出承诺,乙公司于XX月XX日作出承诺,后发现无轨运输车涨价了,遂于XX月XX日通过传真告知甲公司,原承诺无效,则合同不成立。承诺撤回,合同不成立;注: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承诺延迟承诺撤回合同的订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

9、务的法律后果。具体的法条是合同法第42、43、58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立法,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适用情形: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订约欺诈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的“有义务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合同当事人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p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在于救济在缔约阶段,因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因此,只要对方的损害尚未“弥补”,受损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就会存在,而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

10、生效无关。p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就是“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它也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咨询费、鉴定费等及上述费用的利息)和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但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履行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合同违约责任下的损失),一般在数额上不会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p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即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撤销,也不发生该责任,而可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合同的订立举例阐述“缔约过失责任”:1.假设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

11、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知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典型的恶意磋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合同的订立举例阐述“缔约过失责任”:2.假设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典型的订约欺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

12、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订约欺诈3.假设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要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乙公司不同意,遂起纠纷。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甲不需要赔偿乙公司任何损失。PART 03 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主体)2)合同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关于“必要条款”和“重要条款”的区分:p缺乏必要条款

13、,合同不能成立;缺乏重要条款,漏洞可以补充。p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红框中的条款为必要条款),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补充方法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p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p合同法第六十二

14、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的条款p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15、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合同法第125条p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法条解释规则:文义解释:依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整体解释:不拘泥于个别文字而立足于合同订立全过程及合同全部条款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按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法进行解释;交易习惯解释:依相应的交易习惯进行

16、解释;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合同法第125条p合同法第125条第二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法条解释规则:同一合同采用两个以上合同文本的,不同合同文本的效力大小,依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为同等效力;同等效力的不同合同文本,依目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合同的条款举例阐述“合同条款的解释”1.甲乙双方曾合作生意,合作结束时后,甲仍欠乙货款10万元。一年后,甲归还2万元,还款当日,甲要求乙开具还款凭证,乙表示同意,并按照甲的指示出具了一份收据,内

17、容如下:“还欠款贰万元”。随后的半年,甲再次归还2万元,再次还款时,甲说:“还完这笔钱,咱们就两清了”。乙疑惑。甲遂拿出第一次还款的收据,称:“你亲自打的收条:还(hi)欠款贰万元,还(hun)完这笔不就两清了?!”乙惊愕!那么,这个字到底是“还(hi)”,还是“还(hun)”?解释规则:该案例中,通过文义和整体两种解释方式都很难解释,那么采取目的解释:这是一个“收据”:今收到XXX元。收据的目的和作用是证明收到该笔款项,而很少用于证明剩下多少款项。此外,我国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乙作为债权人,仅需举证其欠款的事实即可,而已经还款的事实则有债务人甲举证。凭着一张有争议的收据抵消8万元

18、债务,这个显然是不利于债权人。所以这个字应该读“还huan”!文义清楚,误存歧义合同的条款举例阐述“合同条款的解释”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

19、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解释规则:该案例中,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乙公司的解释才过于狡辩了,合同解释不可能过分按照自己想象的有利面履行,而应该按照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方向前行。所以有时候合同的咬文嚼字很重要,但是有时候也不可以过分的牵强附会。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合同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

20、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p法条解释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

21、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p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无效合同规定)和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

22、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p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若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对投保人尽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

23、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合同的条款合同条款中容易忽视的“小问题”:u合同的主体要前后一致,尤其是甲方、乙方不要颠倒;u合同涂改、变更必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u合同附件要后附,并签字、盖章;u两页及以上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建议:调整至同一页面/此页无正文;u建议合同原件妥善保留。建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u同文本必须填写完整、全面。不在空白合同上签章,文本中不留空格;u建议:参考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发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PART 04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的。u合同成立=主体

24、+意思表示+标的u合同生效=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u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合同是“承诺一生效,合同就成立;合同一成立,合同就生效”u特殊情况,合同虽成立,合同未生效:u附延缓条件和附始期;特殊实践合同;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有瑕疵的合同:p所谓效力有瑕疵的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缺乏某些有效要件而不能如当事人所愿生效的合同。p按其效力瑕疵的严重程度排列依次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三种“效力待定“合同p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而订立的合同,因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p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25、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p无权处分物权的处分人在没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所为的处分行为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五种“可撤销“合同:p可变更、撤销的合同,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以变更权、撤销权的合同。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因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三类“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指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p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

26、获利益的、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p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p内容违法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p一经确认无效,均有追溯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p合同部分确认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p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p一方过错,过错方赔偿;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

27、任;p一方取得财产,应单方返还;双方取得财产,应双方返还;返还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原数(财产尚存时)或原价(财产不存在时)返还;p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PART 05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p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债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p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债务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28、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区别于双方违约。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p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p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29、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举例阐述“合同履行抗辩权”:某市A乡农户甲于20XX年XX月XX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XX月XX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XX月XX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XX月XX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但是应当不会传播过来。乙公司表示等到事情比较明朗后再付款,甲坚持要求其按时付款,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责任。XX月XX日,当地政府为防止疫情爆发,自XX月XX日起

30、对甲的养殖场实行管制,禁止鸡鸭外运,一旦发现疫情即全部扑杀,乙知情后没有支付首期借款。该案例中:XX月XX日,乙公司仅以B乡存在鸡瘟就表示拒绝付款,其无权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XX月XX日,乙公司不付款,甲公司可以不交货,理由是甲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法定解除权,且可以免责。PART 06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的分类与解除方法:类型形 式解除方法类型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期限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合同自动解除自动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达成、合同解除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事由发生)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单方解除(解除权解除)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权特别法定解

31、除权合同的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权:u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和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免责之生效需要:及时通知对方;承担证明责任;并非迟延履行。u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出的拒绝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仅仅由非违约方可以享有法定解除权;仅仅限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的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权:u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未构成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32、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u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客观上,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也包括其他违约事实;包括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也包括次要债务的不履行。总之,因债务人违约,只要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违约。主观上,违约方可以预见。后果,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权:u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导致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变化,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外市场运行

33、状况的异常变动。);该事由不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基于情事变更而主张变更、解除合同,需要以诉讼的方式为之;由遭受不利的当事人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u部分解除导致整体解除;合同的标的分为主物、从物时,当事人对主物的给付享有解除权的,其解除权及于从物;合同的标的由数个标的物组成时,当事人对一物的给付享有解除权的;合同的标的由数批组成时,当事人对一批的给付享有解除权的,如因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各批之间相互依存的,当事人对于其他各批也享有解除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例外情况下是过错责任:u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一:继续履行。必须继续履行的情形:金钱之债;无

34、需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律上不能履行,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债务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u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这种违约责任形态具有法定性,即纵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损失的条款,债权人依然有权请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此项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例外情况下是过错责任:u违约责任的形态之三:违约金和定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是指当事人双

35、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等于“订金”。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的解除“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关系:u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规则:两者不能并用,优先适用违约金约定。u违约金与定金。规则:两者不能并用,就高不就低。u定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规则:两者可以并用,并用的结果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总额。u“三金”同

36、时出现,分两步走:第一步:先比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大小,确定违约金数额;第二步: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金额,从中选出一个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合同的解除“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关系:u例:甲乙双方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价的5%。同时,甲向乙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赔偿多少钱?u第一步:确定违约金20万5%=1万元;实际损失2万元;定金5000元(定金不超过合同标的的20%,小于20万20%=4万元,定金有效);u第二步:因违约金小于实际损失,故增加违约金至2万元;u第三步:从违约金

37、和定金中择优方案:定金罚则:5000元2倍=1万元;违约金:2万元+5000元=2.5万元。总结假设:理想合同模型:u甲、乙双方于XX月XX日开始磋商,XX月XX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XX月XX日起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甲交付标的,乙于收到标的一个月内付款。其后双方均依照约定履行,则合同各个阶段:缔约阶段成立未生效阶段生效阶段履行阶段终止阶段先合同义务一般拘束力合同效力依约履行后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不得擅自变更、解除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法定责任磋商成立生效履行终止终止以后总结法律风险控制与评估:一般意义上讲,风险与收益是共存的,成正比关系。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最优

38、选择可以选择可以选择最差选择总结掌控风险的化解建议:p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工作部门,要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处理日常涉及法律的工作,同时保持好与外部律师的沟通。p逐步健全和弥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p提升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识,并针对日常管理工作中显露出来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p从长远出发,对合同原件、财务凭证、技术材料等重要文件资料应当进行全面、安全、长久保存,以保证原始证据不丢失。p出现法律纠纷时,第一时间通知法务人员,并且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全部无保留的告知。法务人员根据风险发生的真实原因,采取对应的应急预案,提出专业的补救意见。感谢您的观看感谢您的观看主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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