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学习解读2024年新《公司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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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2024年新公司法年新公司法学习解读学习解读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录目录二二 小股东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护三三 治理结构安排治理结构安排一一 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四四 董监高责任董监高责任引引 言言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一一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一)股东出资(一)股东出资(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本次2023年公司法修订之前,面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仅能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无法要求该股东失权,本次公司法则增加了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失权制度。1 1、新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第515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2、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催缴出资。引引 言言 第第52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宽

3、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通知,通知应当以应当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权。(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的特点:(1)董事催缴董事催缴,是,是强制性的义务强制性的义务。催缴通知发出的主体是公司,未催缴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赔偿;(2)催缴期内,

4、未完成实缴,未实缴股东不会必然失权,需要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该股东是否失权该股东是否失权。(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3)发出失权通知后6个月内,公司应当减资或者把失权的这部分股权转让;(4)但是,如果发出失权通知后6个月内,公司既没有减资也没有把失权的这部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缴纳。(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2 2、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1)让违约方失权,对于守约方股东是否有利(区分新设和增资)对于国资企业,如果国资股东实缴出资了,面对民营股东未实缴出资,是继续催缴出资,还是让该股东失权更有利呢?这里需要区分新设的公司还是增资的公司。(二)股东失权制度(二

5、)股东失权制度对于新设公司而言,区别不大。失权部分的出资补足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非发起人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尽管公司通知失权后,失权股东就失权部分对公司已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对公司债权人交易信赖的保护,在公司减资不能、股权未能转让的情况下,失权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仍负有补充赔偿责任。(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发起人对失权股东原出资义务的担保责任相应转化为对失权股东赔偿义务的连带担保责任,责任具体内容的变化并不改变责任性质的同一性。且无论公司选择继续催缴还是通知失权,内部选择均不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负外部性风险。故对于失权股东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

6、仍应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若发起人也与其他股东一样在出资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则相当于发起人因失权股东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减责优待,似不具有正当性。(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对于增资公司而言,尤其是对于高价值成长性公司,面对未按约定实缴出资的股东,公司股权价值不断增长,选择让违约方失权,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具体如何选择,需要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二)股东失权制度(二)股东失权制度(2)转让谁来决定,对价谁可以收取?如果被失权主体是国资,能否回避转让的评估、进场要求?如果失权的这一方主体是国资,国资所持有的股权资产,对外转让有评估、进场的要求,在失权的制度下,是否还要衔接评

7、估、进场的安排呢?如果公司宣告一个国资股东被失权了,可能该国资股东也不会配合评估、进场流程。(三)出资问题的四种解决思路(三)出资问题的四种解决思路鉴于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要求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公司要逐步调整出资期限。(三)出资问题的四种解决思路(三)出资问题的四种解决思路为有效落实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

8、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二二小股东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护二、二、小股东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护(一)知情权范围扩大(一)知情权范围扩大1.1.知情权范围扩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知情权范围扩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本轮公司法修

9、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扩大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是经过会计人员加工后的材料,而会计凭证是公司财务最原始底层的材料,证明力更强,如果小股东能够查阅公司原始的会计凭证,可查阅的范围将大大增加。(一)知情权范围扩大(一)知情权范围扩大 第第57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10、、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

11、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一)知情权范围扩大(一)知情权范围扩大2.2.是否能向孙公司穿透查询是否能向孙公司穿透查询如果客户是小股东,对于知情权,可以一直往下穿透

12、约定,但是要想往下穿透多层查阅,顶层的公司章程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第第189189条第条第4 4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13、事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实务中,集团根据业务需要会设立多层公司,有的时候小股东所持股的那个母公司是壳公司,而壳公司把资产都装到了设立的子公司里面,真正的损害往往都发生在子公司层面,这个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实务中存在的壳公司型的SPV,投资人需要谨慎对待,此外投资人也要积极地向每一层子公司派驻董事,这样可以直接监管到底层这些公司的运营情况。(三)异议股东回购

14、(三)异议股东回购异议股东回购制度,以前的公司法下,只有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这个权利,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没有这个权利的,这次新公司法修订,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问题,规定了股份公司也可以适用异议股东回购的制度(上市公司除外)。(三)异议股东回购(三)异议股东回购1.1.回购请求权构成要件:召集会议回购请求权构成要件:召集会议+小股东异议;小股东异议;以前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的条件,其实是很容易规避的,比如连续5年不分红,有的公司第4年分红,就可以规避这个条款的约束,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关联交易、排除其他股东的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不合理的工资支

15、付)作为兜底条款,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三)异议股东回购(三)异议股东回购此外,行使回购请求权前提是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小股东行使“否决权”提出异议。但根据过往的案例来看,“提出异议”并不一定是开会行使否决权,作为小股东,也没有权利提起召开股东会,所以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小股东对某项决策是持反对意见的,法院也会考虑认定构成“异议”要件。(三)异议股东回购(三)异议股东回购2.2.回购标的:原则上整体回购;回购标的:原则上整体回购;异议股东要求回购的标的,到底是整体回购,还是部分回购。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支持整体回购。理由在于,既然小股东都已经提出“异议”了,说明

16、已经不想和大股东一起合作了,整理回购更加合理。(三)异议股东回购(三)异议股东回购3.3.国资股东主张公司回购,是否需要进场流程国资股东主张公司回购,是否需要进场流程国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果要求公司回购,在挂牌时需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而且很多回购是通过法院诉讼来确定的,回购股权的公司通常是不会去摘牌的,因此这里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四)股份公司小股东临时提案权(四)股份公司小股东临时提案权三三治理结构安排治理结构安排三、三、治理结构安排治理结构安排三、三、治理结构安排治理结构安排(一)监事会(一)监事会VSVS原审计委员会原审计委员会(一)监事会(一)监事会VSVS原审计委员会原审计委

17、员会(一)监事会(一)监事会VSVS原审计委员会原审计委员会1 1、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监事会监事会面临的问题面临的问题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拟精简治理结构、取消监事/监事会,需将已设审计委员会的权限扩大到能够覆盖法定监事/监事会的全部职权,但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存在如下问题:(1)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董事,董事会自我监督,无法达到有效监督效果;(2)董事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监督董事长履行职务存在“以下监上”的问题。(一)监事会(一)监事会VSVS原审计委员会原审计委员会2 2、保持原有结构,不设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保持原有结构,不设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新公司法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设

18、置非强制条款,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保留原有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监事会并存的结构,避免撤销监事/监事会带来的人员安置问题。(一)监事会(一)监事会VSVS原审计委员会原审计委员会3 3、同时并存设置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同时并存设置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监事会监事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同时设置新公司法下审计委员会和监事/监事会,在实践中探索适合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设置,逐步向理想结构转换,但要注意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监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避免发生权责交叉、权责不清的情况。(二)三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1 1、股东会职权调整、股东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

19、二)三会职权调整2 2、董事会职权调整、董事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体现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这说明在新公司法体系下,董事会不仅仅要向股东会负责,可能还要向外部的债权人负责。(二)三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3 3、监事会职权调整、监事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二)三会职权调整4 4、经理职权调整、经理职权调整(三)三会之间的权利移动(三)三会之间的权利移动股东会的权力源自于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法定职权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授予股东会其他职

20、权,即股东会无权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行使权力,股东会不能越权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等法定职能机构的职权,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力。(三)三会之间的权利移动(三)三会之间的权利移动(四)留白职权问题(四)留白职权问题四四董监高责任董监高责任四、四、董监高责任董监高责任四、四、董监高责任董监高责任(一)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一)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一)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一)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基于国企的管理方式,集团公司会向参股的合资子公司派驻董事参与经营管理,但是该董事必须按照集团的意志发表意见,不能独立发表意见。在新公司法下,小股东就可以援引第192条,通过影子董事的规则,将责任延伸

21、到集团公司层面,从这个角度来讲,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规定,对国企的管理也会产生风险。(二)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二)勤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1.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排除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2.相应的职务辞去,不能再当法定代表人;3.30天内选出新法代表人,建议章程提前规定补位人员和规则;(三)法定代表人(三)法定代表人对于国有公司而言,由于董事长的组织任命和选举产生往往需要特定的程序和较长的时间,而新公司法又要求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为避免三十日后仍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国有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董事可在过渡期间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选举产生办法。感谢指正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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