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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法 第一条为实行中心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爱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
2、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动全区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状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状况、森林资源爱护管理状况、生物多样性爱护状况、森林防火状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状况、林业资金运用状况、破坏
3、森林资源案件查处状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按广西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1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干脆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方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爱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自治区林业厅探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 指标考
4、核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自治区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干脆采纳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实行一百零一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察访核验实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各级林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详细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运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状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
5、十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状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市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状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一条自治区林业厅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自查状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依据审核状况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复核申请。自治区林业厅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自治区林业厅完成复核工作后,将最终考核结果上
6、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详细方法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厅制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区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赐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指责,责令整改,调减该市次年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定额。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实行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约谈该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
7、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撤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爱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遇严峻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峻损害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的规定,肃穆问责。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允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指责;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状况的考核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市的爱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法,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