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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科举宾兴的政府填列制度在当今社会,非营利非政府组织应按照既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实现非营利目的。 机构经批准后,可以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清代宾兴作为一种教育公 益基金一、等地设立禁试基金“宾兴” 一词,最早见于周礼“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后人多将周代以“乡举 里选”为基础的人才教育、选拔制度称为宾兴之制清代各地科举宾兴尽管名称各有不同,资产规模大小不一,资助对象广狭有别,但其本质 内涵却基本相同。首先,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来自社会捐助,体现了 “天下为公”的可贵品质。如河北平山 县“宾兴钱”共有600千文,系嘉庆六年(1801) “公捐”所设其次,科举宾兴的资产是
2、一种基本金,其用于资助土子的是资产滋生的田租或利息。清代 科举宾兴的资产主要有三种存在形式与相应的增值方式,第一种是田产,增值方式为田租。 如湖北南漳县宾兴共有各项“款目凡十六则”,均为本县乡绅及知县等所捐“水田”、“旱地”、“园田”等,如第一则是道光十八年(1838) “李铭捐刘家集水田二十四亩,岁 收租谷四十三石二斗,优贡生向寅等续捐钱买水田十亩,并买集中地一段,创建宾兴馆”,“后又买水田八亩五分,合于十亩,岁收租谷三十二石五斗”再次,清代科举宾兴对土子的资助是无偿的,唯一的门槛只有地域范围即考生是否本地户 籍。清代各地宾兴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其资助数额也不相同,一般根据赴考距离的远近,
3、会试考生多于乡试考生,乡试考生多于童试考生。除了极少数地区,大多数地区的科举宾 兴均无论贫富,均匀资助。虽然有部分地区的宾兴章程议定接受资助的考生在考中之后及 出任官职,需捐给宾兴一定数目的银钱作为回报,如前引江西武宁县大宾兴会便在其管理 章程中议定了乡绅培馆公规除了直接以“宾兴”为名的助考公益基金,清代各地还有很多虽不以“宾兴”为名而所行 实宾兴之实的同类性质的助考公益基金,从名称来看主要有以田产命名、以银钱命名和另 起别名三种。即以安徽、浙江、湖北等省而论,其中以田产命名者,如安徽桐城县方氏试 资田、姚氏试资田、望江县科举田;浙江永康县童试卷资田、乡会试卷资田、恩科乡试卷 资田、象山县科举
4、田、诸暨县童试卷资田;湖北罗田县北费田、文童县试卷费田、府院试 卷费并亲供费田、武童县试卷费田、府院试卷费并亲供田、麻城县乡试卷费田等。以银钱 命名者,如安徽霍邱县乡会试盘费、休宁县乡试旅费、试卷、绩溪县乡试旅费;浙江上虞 县会试公车路费、乡试路费、科举费、兰溪县文武乡会两试旅费、浦江县郑氏会试路费、 潘氏文武童生府院试卷费、朱氏文武生员科考路费;湖北黄陂县县试文武童卷费、南漳县 优拔贡生朝考、公车、童试卷费、童试岁科新生院费、学师印卷费等。另起别名者,如安 徽太湖县乐育堂、宿松县思乐堂、英山县兴贤馆;浙江富阳县启秀集、于潜县风云会、嘉 兴县梯云集、秀水县登云集、嘉善县登瀛集、平湖县登瀛局、临
5、海县培元局、永嘉县文成 会、武成会、永场梯云会、南乡文成会、宣平县文运堂、文明堂;湖北崇阳县兴贤庄、大 冶县兴贤庄、汉阳县蔚文堂、薪水县兴贤庄、吁俊庄、升土庄、薪州兴贤庄、聚英庄、黄 梅县兴贤庄、琼林庄、崇文堂、观德堂、竹山县兴贤馆、竹溪县兴贤庄、当阳县思乐馆等。 这些同样以资助当地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为使命的助考公益基金,也都属于科举宾兴的范畴。二、宾兴申报立案资料不完整尽管在清代“四通”即通志、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以及各种 会典中并没有关于清代针对社会公益组织制订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今人张伟然编纂 明清档案中也未发现有关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但在各种地方志里却保留了不少各地 宾兴申报立案的
6、原始资料。藉由它们的记载,我们发现清代科举宾兴申请立案的基本程序 大致可以包括申报、审批、存案三个步骤。申报“申报”是指由宾兴捐设者或较低一级地方政府向较高一级行政部门递交公文对设立宾兴 的事件作出说明,请求准予批准。1申报文书的体例在“申报”阶段,申报人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是要写作一篇申报文章。其作者一般有四 类人,一是捐资者本人,二是本地乡绅,其中又以在职里居官员、退休官僚、儒学生员等 有科举功名者为主体,三是地方官学全体学员,四是地方主政官员。这些申报文章,如由 捐资者或乡绅执笔,一般称为“呈文”或简称为“呈”,由地方官执笔,则多称为“禀稿” 或简称为“禀”。在具体行文时,也可以称为“申
7、”、“申详”、“呈”、“呈请”、“禀”、“禀请”等。作为一种上行公文,宾兴申报文书有其较为固定的体例。开篇第一句具有公文标题的作用, 应揭示申报人姓名、身份与申报目的;接下来为正文,应说明申报立案的事项、原因、已 经完成的程度、拟采取的管理方式;最后为结尾,应表明申报愿望,并表示希望审批的官 员做到哪些事情。如据同治奉新县志所载道光二十八年(1848)奉新县乡绅在籍御史帅 方蔚等向知县提交的申请为新捐设的科举宾兴“登瀛集”审批立案的呈文:具呈登瀛集首事在籍御史帅方蔚、候选同知赖以立等为阖邑公立登瀛集恳请存案以垂久远 事:窃维纪乡闾之鼎盛,里志鸣珂,嘉英俊之同升,人思结绶。茅茹麋进,桑梓增荣。敢
8、 忘缩带之交,载效纶巾之赠。我奉邑家崇经术,代有闻人。江右最为有声,科名常为称首。 惟是人文特盛,寒土居多。当会试之年,诸举子每以资斧维艰,不克遂其计偕之愿。职等 同袍谊切,推毂情殷,是用邀集同人,捐立登瀛集,共捐银二万五千余两,租三百余石,敛捐费置公宇一所,租产若干处,详载清册。其余分布生息,岁收其入,以助公车程费及 诸生乡试、童生小试,各赠卷资有差。现已举行六年,诸臻妥协事关阖邑公举,应请存 案,以备志乘采择。为此呈明台下,并造具清册一本,恳准铃印发房存案,以垂不朽。从 此十年种木,并入词林,百里栽花,俱成乐树。职等不胜感激屏营之至。谨禀。计呈清册 一本,右呈县主父台前。这篇呈文的第一句揭
9、示了申报人是在籍御史帅方蔚、候选同知赖以立等人,申报目的是为 登瀛集存案;正文说明了为帮助乡人参加科举考试而捐设登瀛集,总共捐集了 25000余两 的钱款、300余石的田租,申报目的是为了请知县盖印发房存案。2对“先有之”的相关资产和中有“更清代各地科举宾兴在申报立案时,除了必须按一定文体格式写作一篇呈文或禀词,还必须 将所申报立案的科举宾兴的资产来源与数额、资产增值方式与使用途径、管理章程与管理 人员等基本情况详细载明,制成清册或粘单作为附件一并上交,作为地方政府审批的凭证。 如上引奉新县登瀛集的呈文中便注明了 “造具清册一本”。又如安徽宿松县在太平天国起 义后清查废寺田产归入宾兴会,知县刘
10、奎光在申报各级衙门立案的禀稿中也提到“造送清 册,具文详请”3 (2)文件审批机关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不同地方、不同时期的科举宾兴的立案过程并非完全一致,其最终 审批部门主要有以下4类。(1)申报立案时,由州县官员审批立案清代科举宾兴中以县(含散州)级宾兴数量最多,故县级地方政府往往也是科举宾兴申报立 案的最低级别的政府部门。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有些宾兴的申报立案也仅需由州县官员 审批即可完成。如道光十三年(1833)贵州安顺府永宁州生员黄如槐捐银300两购置卷田, 为参加童试的州试阶段的童生代缴购卷费。道光永宁州志卷六“学校志”里用概括的 方式,将所产生的呈文、批文、给奖三项内容糅合在一起加
11、以记载。其中永宁州知州梁昆 的批文先简略概括了呈文的主体内容,然后批示“洵属可嘉,除黄如槐等各给匾额奖励外, 余照所议遵行”(2)长沙知府为生保事奏报由府级地方政府审批立案的案例较为少见。如湖南宁乡县在光绪四年刊刻了宁乡县宾兴 志,记载了光绪初年该县捐设宾兴的过程,并于其中收录了四篇禀稿,其第4篇题为具禀府尊,系宁乡知县向长沙知府禀报本县土绅捐资置办府、县儒学教官的“印卷公 田”,请求予以审批立案,主要内容包括捐资原因、捐田租额、管理方式等。禀稿后面刊 载的是长沙知府的批示:“据呈,嗣后学租拟于九月内由首事按照原定数目一齐量交。遇有交卸,由教官自行按月匀分。似此量为交通,比先更觉简易,事属可行
12、。候札饬府县各 学遵照,并行知宁乡县存案可也。”(3)由呈文创作成文清代学政是主管一省学校教育、岁科试考试的最高官僚,宾兴作为科举的附庸,自然属于 学政管辖的范畴。有些地方的科举宾兴在申报立案时,其呈文是递交到学政衙门。如光绪 北流县志刊载了3篇广西学政批复该县宾兴呈文的批文。其中第一篇是咸丰四年广西 学政孙锵鸣批复前任直隶南宫知县梁宗敏等乡绅呈报创建宾兴馆代每名新进文武新生缴送 学师印结银15两一事,后半部分内容为:“准即立案示后,永远遵行。并题兴贤育才 四字,以颜斯馆。惟愿好义者有以扩充,董事者无滋流弊,则良法美意,久远长存。本院 不胜厚望之至。”(4)奉新知县资金请审拟立案事本文查阅到的
13、各类批文中,以上三种由知县、知府、学政单独完成审批的案例相对较少, 更多的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逐级审批立案的案例。如据前引同治奉新县志,道光二十 八年江西奉新县合力捐资26300余两、捐租357石设立登瀛集后,又于咸丰四年捐集田产 900余石设立广华堂,均分别由在籍御史帅方蔚等呈请奉新知县审批立案。太平天国起义 军过境期间,城垣残破,此前立案的宾兴卷宗多被毁坏,本县乡绅前任歙县知县宋家蒸等 乃于同治十年十月和同治十一年正月先后撰写了具呈前署歙县知县宋家蒸等为案卷不全 再请补存恳代申详以候批示事和具禀封职许献琛等为卷宗不全恳补详存候批麋刊事 两篇呈文,向奉新知县呈请为登瀛集、广华堂补充案卷审批立案
14、,并请其代为呈交各上级 地方官申报立案,如第二篇呈文便说:“上年十月呈县志局绅经明前宪吕申详,已蒙府宪 许批准在案,尚有各上宪未及通详,为此续将禀请缘由叩恳仁台迅为申详藩、抚、督、学 道宪。职等候宪批后,谨录批词,刊入清册,再烦台下铃印,申送上宪。”由于各级政府 批文下发之前奉新县志已经刊印,因而在这篇呈文的后面仅刊载了奉新知县的批 示:“候据情补详各宪核示饬遵。”而紧接其后的“道宪批”、“藩宪批”、“督学部院 批”、“巡抚部院批”和“总督部院批”的具体批示内容则未及补入(二)回复是否同意申报意见“审批”是指较高一级单位对较低一级单位所申报的事情进行审查、核实,并回复是否同 意其申报意见的过程
15、。由于捐设宾兴是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向善义举,因而各级地方官一般 都会给予正面肯定的批示,只有在递交文件不够详细、管理方式不合规定的时候,才会批 示发回重核,补充上报。1应重点解释如何确定宾兴资产的权属和管理方式在审批上报材料时,地方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文书或以往案例作出分析,同时调查取证, 对申报内容的真伪作出判断,最后以批文的形式告知审批结果。如据同治鄱县志收录有一篇科举宾兴始事由,反映出当时地方政府审批科举宾兴呈文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 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宾兴资产是否都来自私人捐赠,是否混入了其他田业,即湖南布政 使质疑的“田亩有无互混别情”?其次,宾兴资产是否自愿捐赠,即湖南巡抚质疑的“果 否
16、出于情愿,有无官吏勒派情弊”?再次,宾兴资产的管理方式是否合法,即湖南巡抚质 疑的此项宾兴交由首事值年轮管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定例:愿捐义田等项仍听本人身 自经管”不相符合有些时候,地方政府也会依据社会道德礼制加以考量。如同治七年广西北流县教谕、训导 呈文广西学政,请求增加新生入学结金的数额,遭到了学政杨霁的严厉训斥,并驳回其申 请。杨霁认为,此前北流县宾兴馆对学师结金已有成规,数额并不算少,“教官官职虽微, 而教士之责实最重,名分最尊,自当顾名思义,以循循教士为己任。不得驰情于贽仪,为 儒林所鄙薄。兹以结金细故,辄行形诸笔墨,禀请批示,殊属不合。此缴。”2江苏地方官员及地理局等相对来说,清
17、代各级地方政府在审批宾兴呈文时,其批语均较为简略。如嘉庆十四年 (1809)江苏如皋县乡绅朱洪寿之妻方氏捐田200余亩设立科举宾兴资助土绅乡试旅费,江 苏各级地方官员逐级审批了如皋知县的禀文,其中通州直隶州知州批示:“既据通详,仰 候各宪批示。”常镇通道批示:“据详,该县原任巡检朱洪寿捐送田二百余亩入公,每年 收息存典,再为生利,逢乡试之年以为寒土盘费,好义可嘉。”江苏按察司批示:“据详 朱洪寿捐田入学,惠及土林,洵属乐善义举。”江宁布政司批示:“仰通州覆核,拟议详 司察夺,毋违。”江宁巡抚批示:“仰江宁布政司核明,通详饬遵。”两江总督批示:“朱 洪寿捐田收租,以为土子乡试盘费,洵属义举,仰江
18、宁布政司查明,议详请奖。”3请各上级部门审批立案由于清代社会普遍对设立科举宾兴极为重视,因之有时候地方官的办事效率也颇高,审批 立案可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如据同治芷江县志记载,道光年间湖南芷江知县谢廷荣号 召土绅捐置田产865亩,每年可收田租1700余石,作为本县官学、书院、乡会试盘费各 项教育用款,禀请各上级部门审批立案。据县志记载,道光二十六年(1846)七月二十六日, 沅州知府批示,捐资育人是维护风化的美政,但捐田总数巨大,说明肯定有人捐了较大的 数额,应该“照例详请议叙,或由上宪奖以匾额”,因此要求芷江县“仰再悉心计议为 是”;7天后也就是八月初三日,分巡道批示,谢廷荣倡捐义田,作育人材
19、,可嘉之至,认 为可以“仰即如禀立案。所有各捐户即分别奖以花红匾额,以彰善行。” 6天后的八月初 九日,湖南布政司批示了 4个字:“据禀已悉。”同日,湖南巡抚便批示:“据禀,捐廉倡 劝捐置书院田亩,作为膏火等情,所议各条周密妥协,殊堪嘉尚。仰布政司核饬该县妥为 办理,务期行之以实,持之以恒,无得始勤终怠,致废善举。切切。”同日,湖广总督批 示:“据禀,该县倡捐并劝谕捐置书院田亩,岁增租谷以为膏火束脩等项之用,深堪嘉尚。 所议规条亦属允协。仰南布政司转饬查照遵行,以垂永久。切切。”(三)代州宾兴章程文字描述“存案”是指政府审批部门在批准了下级行政部门、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申报意见之后,将 其所呈交的
20、申报公文及附录的财产簿册、管理章程、经理士绅姓名等加盖印信,由本部门 存为档案以便以后核查的过程。在地方志的记载中,对“存案”这一环节的文字描述最为 简略。如光绪初年山西代州知州俞廉三倡捐设立宾兴,并于光绪六年(1880)主持刊印了一 部代州宾兴章程,其中除了说明创立宾兴的原委、条列宾兴管理章程、刊载捐资人姓 名、捐资店铺名称和捐款数额,还刊录了俞廉三向各上级衙门递交的一篇禀文,并附有山 西雁平道、山西按察司、山西布政司、山西学政和山西巡抚的批示。其中山西按察使和布 政使的批示分别为:“臬宪松批:据禀已悉。仰候抚宪、学宪、藩司批示。缴,清摺 存。”“藩宪方批:既据径禀,仰候抚宪批示。缴,记文、
21、条款存。”三、清承明制前期的对象以上所举各地科举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其宾兴呈文或禀稿以及批示都保存得较为完整, 其出现的时间均大致都在清代后期的道光、咸丰、同治乃至光绪年间,只有湖南都县的宾 兴申报立案事件发生在乾隆初年,但已足以说明清代中期已经出现了对科举宾兴实行逐级 审批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以下再根据相关地方志中的零星记载,探讨清代初期科举宾兴 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问题。康熙年间全国有50个州县新设了宾兴,这一时期也出现了不少宾兴申报立案的案例。如 呈报知县立案,广东嘉应州(时名程乡县)设有“贡田”,专门资助岁贡考试费用。康熙十 一年(1672)因本年岁贡与康熙九年岁贡争收租税,县学生员乃两
22、次呈文,经知县王仕仁“批允在案,仍将原案印簿勒石”顺治时期全国新设的宾兴只有4项,但亦有呈请立案的案例。如广东高明县的“阖邑宾兴 饷渡”,系乡绅莫御捐出6只主席船的摆渡钱作为宾兴经费。顺治十年(1653)教谕王孙枢 具文申详岭西兵备道沈某,经审查批示:“以公项而还公用,此盛举也。如详行。缴。”以上案例说明,尽管由于文献记载过于简略,我们对清初该项制度的具体推行情况很难作 出更为细节性的描述,但可以肯定的是,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在清代前期已经形 成。事实上,清承明制。清代很多政治、经济、文教制度都是沿袭明代的作法。我们在一 些地方志中,同样发现了明代宾兴遵循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的蛛丝马迹。如前
23、引广东嘉应州 的贡田,原为明成化十七年(1481)所设社学田租,到了嘉靖十九年(1540)经本县数十位士 绅商议,留出10石田租为社学经费,其余均拨作岁贡廷试路费,并共同“具呈督学吴”四、清代宾兴政府立案管理制度概述中国社会学界曾经认为,“与美国这样的具有民间社会组织传统的国家相反,古老的中国 缺乏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和制度,人们的思想和认识落后于时代的需求”由于史料的欠缺,对于清代科举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出现的原因,本文尚无法深入考 辨。但从现有史料来看,则似可断定此项制度的发起者并不是各级地方政府,而是科举宾 兴的捐助人与宾兴资产的受益人。尤其是在各逐级申报立案的案例中,宾兴呈文的撰写人
24、 往往主动要求州县地方官代其申报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准予立案,如前言江西奉新县乡绅 宋家蒸、许献琛的呈文均是如此。而顺治年间广东高明县教谕王孙枢与土绅的防弊约定, 则隐约透露了宾兴捐助人与宾兴资产受益人主动为宾兴向官府申报立案的根本目的:在防 止私人侵蚀、维护宾兴永利方面,官方存案较之民间规约更具法律效力。对于清代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申报立案管理制度,乃至包括清代以前的公益慈善组织的政 府立案管理制度,目前尚未有专著、专文论及,本文对清代宾兴的政府立案管理制度的探 讨因之缺乏更多可供借鉴的研究案例,偏颇之处在所难免。与清代宾兴一样,地方文献中 对于清代儒学学田、书院资产的立案管理也有相应的详细记载,有些地方志中则保留了各 善会、善堂组织申报立案的相关史料。对儒学学田、书院资产、善会善堂、宾兴会等公益 慈善组织进行政府立案管理的对比研究,应该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制度发生、发展和执 行情况的全貌。更进一步,如果能够就清代公益慈善组织与当代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的政府 立案管理制度做一纵向对比,则不仅可以了解此一制度的历史演进情形,更能够通过揭示 历史时期此项制度制订与执行的经验教训、利弊得失,为当代公益、慈善活动提供历史借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