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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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精神损害”认定及责任划分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精神损害”最早来源于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也是最早出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时期。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漫长司法程序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相关精神损害的制度,打开的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的重要过程。相比较英美法国家,我国在精神损害社会的立法制度、相关理论都相对比较滞后,导致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损害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侵权人没有受到相应责任的惩罚。本文首先要阐明和认识精神损害的重要意义,通过分了解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标准难于认定、可受损害的权利种类较多、损害程度的不同、不同类型精神损害的责任划分和责任归属的理解和分析,本文通过“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责任划

2、分法律问题研究,结合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对比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分析它在我国立法上的不足,提出我个人的理解和建议。关键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损害种类,损害程度,责任划分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determination and division of liability of mental injuryAbstract: spiritual damage originated from the law of twelve tables in the early period of Rome, which was also the earliest per

3、iod when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appeared. Moreover, in the long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accumulation in Anglo-American law countries, the relevant system of mental injury has initiated an important course of protecting the spiritual interests of victims.

4、 Compared with British and American law countries, Chinas legislation system and relevant theories on mental injury are relatively lagging behind, resulting in the civil subj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hen suffering mental injury cannot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and the infringer is not p

5、unished with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This paper to clarify and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mental injury,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of mental injury, mental damage criteria is difficult to maintain, can damage the right sort is more, damage degree of different, different types of mental d

6、amage,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to understand and analysis, based on the mental injury the determina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legal issues research, combination with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in China, compared to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legislation, analysis of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legi

7、slation in our country, it puts forward my own understanding and Suggestions.Keywords: ment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damage type, damage degree, responsibility division目录第 1 章 绪 论7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71.1.1研究的背景71.1.2研究的意义81.2文献综述81.2.1国内研究81.2.2国外研究9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91.3.1研究方法91.3.2研究内容9第 2 章 我国精神损害的概述1

8、12.1精神损害的概念112.2精神损害的类型112.2.1故意的精神损害与过失的精神损害112.2.2直接精神损害与间接精神损害112.2.3纯粹精神损害与对因身体损害导致的非财产性精神损害122.2.4财产性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性精神损害122.3精神损害的种类13第 3 章 影响“精神损害”认定的因素143.1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143.1.1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143.1.2造成精神损害的情节153.1.3造成精神损害结果轻重153.1.4“精神损害”在社会危害性153.2部门法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163.2.1民事精神损害的认定163.2.2刑事附带精神损害的认定163.2.3行政法中精

9、神损害的认定17第 4 章 “精神损害”的责任划分184.1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184.1.1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184.1.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184.2精神损害的责任主体194.2.1自然人194.2.2法人和其他组织194.3部门法在精神损害责任划分204.3.1民法对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204.3.2刑法在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204.3.3行政案件在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21第五章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225.1精神损害法律法规的现状225.1.1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2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25.

10、1.3国家赔偿法的规定235.2精神损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235.2.1精神权利的局限性235.1.2精神损害严重程度认定无统一的划分标准235.1.3尚未有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45.1.4刑法中缺乏精神损害的立法规定245.1.5行政案件中无具体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5第 6 章 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法律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266.1扩大可请求的精神损害权益266.2建立精神损害等级评定标准266.3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276.4刑事附带精神损害的制度276.5建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7第 6 章 结语29参考文献:30致谢31第 1 章 绪 论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1.1.1研

11、究的背景时代的变迁,过去的法律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求,任何时代都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因此追求公平的心是无法阻止的。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更加注意上层建筑的构建,意识反应物质的同时,也反映精神。在现代社会,人们在满足物质的前提下,对自我意识、个人幸福感、健康和心里安宁的追求不断增长,人们更加渴望内心的安宁和心灵的纯净,对于自我的精神利益保护需求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与之背道而驰的是对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总是与物质损害紧密联系,精神损害可以与物质损害并存也可以独立存在。由于我国关于精神损害的立法重点着眼于人格权利,例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在损害的精神损害主要是人格权,而不关注被侵权人的精神、心

12、理方面的利益损失。与单纯的身体损害相比,有时候精神上的损害给人们带来的痛苦甚至更加严重和持久。所以当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损失时,其精神遭受打击多表现在情绪上绝望、焦躁、郁郁寡欢等。精神损害大多以身体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造成,但是不排除存在独立的精神损害。目前中国对于精神损害的立法保护形式大多是以抚慰性质的赔偿金,可是大部分的精神损害得到的所谓的赔偿金,抚慰精神创伤,可谓杯水车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遭到非法侵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

13、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人格尊严权和人格自由权只有在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法人对人格权的损害没有赔偿,但我认为法人也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权,不应当只以有无财产内容作为区分,法人和其他组织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其本身也产生了企业文化、企业信誉、企业精神,在其内部的工作人员也会因为企业的精神文化产生精神以及心理上的影响,也是精神利益,如果当这些利益被损害时,同样也会产生与自然人相似的精神损害也会使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精神损害。所以我认为法人也应当拥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人们对寻求精神损害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在立

14、法制度上,司法实践中,没有很好的满足人民的需求,所以我对该相关的法律问题发现其不足之处也提出自己的意见。1.1.2研究的意义法律上对于精神损害的保护,也需相应的完善和进步,以保护被侵权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在这个通信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但又无法得到相应程度的救助,侵权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被侵权人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因精神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使法院判决对侵权人作出了惩罚的措施,但是从现实意义上看,因为法律作出的惩罚是具有抚慰性质的,对于受害人的弥补事实上远远不够,甚至有时候弥补的过轻,所以在损害赔偿的金额和惩罚措施应该作出较为合理的认定。不让受害人对法律失去

15、了希望,甚至做出无法挽回的事情。综上所述,通过研究“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法律问题研究,对了解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有这重要的现实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研究我国在精神损害相关立法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精神损害的相关立法上,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保护这个利益,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新建立关于规定赔偿可以指定物质赔偿,也可以请求仅限于人格权种类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的制度,但不能任意扩大并且也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适用,很大程度上已经保护了人们的精神利益。相关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适用若干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侵权责任法”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于这一领域的道义损害的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解释,审判,使立法和相关的解释,并作出了立法及相关的解释以明确精神损害责任的范围、方式和适用的原则、个案可以根据侵权的前提条件和构成条件、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鉴定机构的要求,通过地区的差异影响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其实我国精神损害规定的类型并不少,但是体系上仍然是比较封闭的,对于法院判决时是依据司法解释还是依据事实来判决是否属于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难以实施的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导致很多受害人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所以我也

17、将在以上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完善的意见。1.2.2国外研究2002年,德国议会通过修改损害赔偿法,将抚慰权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扩大到合同法和危险责任领域。在美国,开始对精神损害法院承认,从完全得不到赔偿到现在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的发展中,现在精神损害在美国已经可以作为独立诉求起诉。美国法的侵权责任法对该规定的解释和如何适用,具有重要影响。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取几种研究方法 1、通过文献分析:根据阅读文献的知识和理解精神损害不同的作者和思想的理解,他们认为的不足以及提出的完善的建议,使自己大概了解认识,同时得出自己看法。2、通过文本书

18、籍品:通过文献,找出自己喜欢和想要研究某一方面的文本作品,文本作品一般会把问题比较清晰的解剖,这样可以在不懂的地方得到更深层次的了解。3、比较后综合分析法:通过对比文献作品的,不同的作者在同一个问题上会存在不一样的看法,那么我在看完以后,可以对比,哪一个观点是我个人也比较支持的,更具有说服力的,那么我就会引用它。4、网上搜查研究方法:对于某一些字词的概念或者条文并没有非常熟悉,在网络上搜查就可以快速的解决我的问题,网络搜查时也会出现不一样的概念和观点,但是通过自己看过的文献书籍的理解,那么就可以找出比较像适应的概念。1.3.2研究内容本文一共5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进行阐述关

19、于中国精神损害的研究发展背景,研究探讨精神损害的意义。通过对比国外对于精神损害的研究,结合我国研究的现状,引出论文的主体。第2章:精神损害的概述。本章内容结合精神损害的相关概念的理解以及相关法律概念进行综合概述,并且还对列举了它的一些分类及阐述了其存在的意义,使得更清晰的认识精神损害。第3章:“精神损害”的认定。本章通过研究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在不同方面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认定标准和区别,使得读者更清晰的了解到各方面不同的地方有哪些不一样的要求。第4章:“精神损害”的责任划分。本章内容通过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责任划分上有哪些区别,是属于哪个部门法应当承担的问题,使我们更清晰的知道受侵害的精神利

20、益是属于哪个部门法和如何划分责任的。第5章:对“精神损害”的认定及责任划分法律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章以上述四章为依据,从而对于精神损害相关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第6章:结语第 2 章 我国精神损害的概述2.1精神损害的概念 什么是精神损害?当侵权被侵权人在精神上的痛苦,抑郁等心理创伤,它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常工作,有时会产生和交流,有可能是不寻常的举动,例如精神失常导致疯疯癫癫、可能报复性的实施危险行为。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利中的精神损害,常与物质损害相联系,但也有相对独立的、纯粹的、不与物质财产相关的精神损害。2.2精神损害的类型 精神损害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下文会进行论述,我主要是根据

21、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侵犯的客体内容、是否通过第三人、以独立的精神损害为种类的划分标椎作出的以下论述,让我们从对精神损害的不同的角度认识。2.2.1故意的精神损害与过失的精神损害因为他们故意的精神环境损害,主观上是明知侵权问题行为会导致被侵权人精神发展利益会受损,但是对精神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过失精神损害的结果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是在某一些情况下,比如没有在合理的认知范围内对损害结果没有认知到或者以为这种巧合的精神损害结果不会发生,轻信自己是可以避免但是没有避免导致精神损害结果真实发生了。所以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共同点是对侵权行为存在认知,只是主观上对结

22、果的发生的意志因素不一样,故意的精神损害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而过失的精神损害是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消极心理的。2.2.2直接精神损害与间接精神损害直接精神损害是指被侵权人的精神利益是被直接侵害的。间接精神损害是当人们受到侵害也已经从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导致的精神利益也受到威胁。在一定的危险区域内对第三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即在事故现场附近、看见对受害者正遭受着伤害或者威胁、又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每日照顾也导致精神损害。关于间接的精神损害我的观点是类似于美国法的“危险区域规则”对于身体有受伤害之危险的人,因担心遭受伤害而引发的精神的痛苦,因而可以请求造成该危险的人,承担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

23、【3】。因为在我们的立法中,尚未有这一系列的法律理论和制度,其原因可能是防止滥诉。根据上述的观点,我将以下面的例子以说明:在某交通事故中,A酒后驾车行驶在道路上,红灯亮时本应停车而没有停车,斑马线处有一对夫妻B和C正在过马路,A直接开车撞向走在稍一些的B,这里对于B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则是直接损害。C毫发无损,但是C目睹了B被撞的全过程,且因B发生该事故,C产生的担心、痛苦、精神恍惚也是间接的精神损害。2.2.3纯粹精神损害与对因身体损害导致的非财产性精神损害纯粹的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未有其他权利损坏的精神的侵权案件【1】。中国法律一直以来都认定精神损害必须伴随着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才可以发生,但

24、是我认为精神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范畴,也是一个自然人独立的人格,它不仅不需要依附于其他权利存在,更是一个侵权行为可以直接侵害的结果,一个独立的人格利益,但是在中国立法上尚未有纯粹精神损害的相关理论,所以我希望将来在中国纯粹的精神损害可以成为一个独立之诉,不需要依附于其它民事权利。对因身体损害导致的非财产性损害,顾名知义即是是由于身体遭受损害而产生的非财产性的精神损害,例如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单纯的身体受伤,跟财产权没有关系的,因此引起的精神损害。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身体损害这一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一直以来都是作为认定精神损害的前提条件,与纯粹精神损害的概念相反。 2.2.4财产性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性精

25、神损害这是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精神发生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区分开来,借助产权的性质,包括产权、合同等都可以产生财产性的精神损害。非财产性精神损害即是人身权,其中主要包括数据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法论中人格权可以分为企业一般认为人格权和具体信息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问题包括教师姓名、名称、肖像、声音名誉、信用、荣誉、人身安全自由、隐私、性自由、婚姻生活自由;物质性人格权制度包括产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著作人身权【4】。2.3精神损害的种类个人的权利和精神损害只有生命权,健康,体重,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尊严和人格权,在遭受精神

26、损害个人自由权的利益,有立法,以保护我们的国家,如果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也能获得精神抚慰金。以上我国法律有规定的部分将不再进行论述。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多媒体的发展,也应增加声音权,这些也应当加入到精神损害可赔偿范围以内,我下面将对这部分内容进行论述。第 3 章 影响“精神损害”认定的因素3.1精神损害程度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适用解释,第八条: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

27、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3.1.1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其形式类似于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和无罪过事件,在这些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中行为人实施其危害行为时是什么心理状态呢?是故意、过失、意外事件还是不可抗力。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我认为其主观上过错程度是最高的,说明行为人在实施损害行为时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希望能够达到伤害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我认为其主观过错程度是较高的,

28、说明当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能够认识到精神损害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后果,只是在主观上并不想这种结果发生而已。如果行为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是意外,我认为其主观过错程度则大大的降低了,说明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后果是无法预见的,行为人也不想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驶在道路上的公交车突然发生机器故障导致正常驾驶的司机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称之为意外事件。那么因此导致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将极大的降低,但是司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作出最合理的应对措施来最大可能的降低因意外事件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上是不可抗力的,我认为其主观过错程度是最低的。说明行为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预见到危害结

29、果的发生,也尽力避免且不想损害结果发生,但是依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因合同产生的,因不可抗力事件使行为人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受害人因该合同产生的精神损害,从认识因素而言,受害人向法院请求的精神利益将难以实现。例如:A和B签订买卖合同,A向某银行贷款购买B的货物,但是B 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将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给A,且B符合免责的全部条件而A因无法收到货物所带来的因贷款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很难以通过法院请求得以实现。3.1.2造成精神损害的情节情节考虑因素有手段、次数、对象、时间地点、结果、目的和动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被害人过错、犯罪前后的表现。手段是

30、否残忍犀利、侵害的多少次、对象是否属于某一项罪名特定的性别、人数的多少、是公众场合、实施侵害的范围、造成精神损害的结果严重程度、作出侵害行为有什么原因、实施该侵害行为的是有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有没有对行为人实施这项行为存在过错的行为、实施该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后,对于受害人有无悔过的表现。这些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影响受害人精神损害结果程度的认定标椎。3.1.3造成精神损害结果轻重 行为人实施造成受害人的行为而损坏精神损害的结果,造成何种程度的精神损害程度,在现代医学以及科技进步的前提下,通过用医疗仪器检测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轻微损害、轻损害还是严重损害。也可以通过心理医生对受害人进行心理测试来

31、认定,还可以通过社会公德伦理、受害人生活影响程度来判断其精神利益受损害的程度。但是,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很容易被掩饰和夸大。没有身体上的伤害,很难证明精神上的伤害程度。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当收到损害后,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精神受损鉴定、日常生产生活、工作人员学习、家庭经济关系、社会的评价,也可以稍稍的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社会生活的经验,社会伦理道德,统一对精神利益会产生影响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最终确认其精神利益受损的程度。而不是一概认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伴随着身体受损才可以请求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精神利益也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诉讼。3.1.4“精神损害”在社会危害性社会危

32、害性一般考虑因素有国家经济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性。而对这些因素所构成的社会影响是大是小,其在与侵犯的精神利益的严重程度、是用何手段、是否有广泛的影响等等,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能仅停留于物质层面,应当更深入的探究该精神损害对于人们精神层面的影响,会不会存在潜移默化的影响认为该行为不构成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有模仿侵害行为的可能。所以如果当这种精神损害行为,对人们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难免会有人想要效仿,那对该危害就应该严厉的惩罚,而不应当只根据身体、财产的损害程度来认定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深浅。3.2部门法对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 对于精神损害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33、?我从民事精神损害、刑事附带精神损害以及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三个角度进行分析。3.2.1民事精神损害的认定影响认定的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侵权行为2、主观过错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的影响。首先是侵权权利的范围,包括了我上述的人身权内容,对于某一项或者多项权益的损害,行为人除了对这些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责任,法律也应当给予保护。其次是主观过错,在要求民事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一些主观上的过错,如果我们没有过错则没有办法追究其责任。有不良后果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但可修复存在的结果,非现实的存在,无法弥补的精神利益是严重的,次要的,现实的。根据其造成的

34、损害后果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精神损害的,追究其精神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是因果关系,必须要求必须造成伤害,造成的损害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因侵权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行为人的精神利益的事实。两者之间是存在因果的,如果精神利益的损害不是由于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就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存在追究其精神损害责任的前提。3.2.2刑事附带精神损害的认定在中国尚未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的概念,刑事附带精神损害是源于英美法,所以我希望将来中国也会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但是在如何认定上,我个人认为首先在主体上的认定,我认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自然人,而且也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主体的精神权利的要求

35、。并且还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权利,如名誉,姓名权,信贷权,商业秘密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司的的利益的精神。所以我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可以成为请求精神权利的主体,在刑事责任上附带精神损害责任的犯罪比如强奸罪、企业因以上几种权益导致的企业破产等也可以有请求精神利益的权利。3.2.3行政法中精神损害的认定第35条“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造成精神损害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本法规定,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以消除影响受害者的康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它应该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可能在我国行政法中最为多见的行政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情形,大约是警方办案的时候。例如以

36、前警方办案的时候可能存在,在没有完全掌握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言行逼供、或者对其精神消耗等手段导致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果需要对行政机关追究附带精神利益损害的责任,那么必须有证据证明与民事精神损害的认定有相类似的认定标准。同样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第 4 章 “精神损害”的责任划分4.1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4.1.1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 根据第27条,“侵权责任法”,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利益造成的,第三人应当积极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7】。因此,笔者认为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以下

37、几种情况:1。豁免2、行为人不免则。1、免责的情况下,是由于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侵权人完全没有过错的或者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过失的应该免责。2、行为人不免责的情况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侵权人是故意造成精神损害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便被侵权人也是故意的,也应当承担责任。第二种是除了被侵权人的过失行为是唯一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意外,都应该承担责任。例如:张三与李四同住一幢楼,李四嫌楼下张三家的宠物狗太吵人。有一天,李四下楼经过张三家,巧遇狗在门口。事后李四说,狗咬了他小腿,他抬腿把狗踢跑了。张三说,那天听到狗的惨叫声,随即见狗跑进屋里,躺在地上痛苦呻吟,张三将它送到宠物店后不久就死了。张三回家后找李

38、四理论,李四不认错,还说不服就上法院告去。张三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李四抗辩认为,狗又不是人,张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四的腿被宠物狗咬伤,是因为李四故意踢了宠物狗而导致的,那么张三是宠物狗的主人即侵权人,符合免责的情况。如果张三明知宠物狗会袭击他人,也明知李四不喜欢宠物狗,且没有约束宠物狗的行为,导致李四遇见宠物狗时作出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的结果。那么即便李四主观上也存在故意,但是侵权人也存在故意,符合行为人不免责的情况。但根据法律规定宠物狗不具有人身属性,则侵害的也只是财产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狗狗很多时候已经成为

39、了人们的情感依托。所以当失去了它们对人们也是一种精神损害。4.1.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7】。被侵权人在侵权人的侵权问题行为方式上有一个共同过错,也就是被侵权人也是侵权人,实际上,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主体存在两个人或者数个人,因为共同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主观上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一定程度的免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责任。案例:2013年9月,方是民与崔永元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

40、2014年1月21日,方是民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认为其发表的言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诉讼合理支出。在这个案件中可见,精神损害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存在共同过错,被侵权人也是侵权人,故法院对双方可以主张的精神以及损害抚慰金均予支持,并根据各自的侵权行为情节对实际数额予以酌定。4.2精神损害的责任主体4.2.1自然人 主要原因是自然人的履行承担对侵犯个人的主观意志和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志为

41、转移的民事责任无其他因素的干扰,大多数的侵害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都是自然人主观意志,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这些行为都是具有行为人独立意志而实施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责任应当由自然人承担。其中可能存在两人、多人共同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其相应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造成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4.2.2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应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他社会组织是合法政府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国私营独资经营企业、合伙组织、法人依法通过设立的分支研究机构等。首先,公司有章程,公司实施任何行为都应是按照

42、公司章程而实施的,以公司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那么公司的决策行为就是使公司获得更多的价值行为,以满足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公司的员工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按照工作的要求,为公司谋取福利的。那么该行为也属于公司的行为。同样的,其他组织在按照组织章程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属于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仍需研究4.3部门法在精神损害责任划分4.3.1民法对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 法律 规

43、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由以下因素决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同时该精神损害行为是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是单独侵权行为还是企业共同侵权行为,是积极侵权行为还是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行为,应根据相应的归责原则对精神损害责任进行划分。首先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结合侵权人是单人还是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对精神损害责任进行划分。二,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行为,但也有在的过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原理应用的情况下,特殊侵权责任,同样是侵权单人或多人共同侵权的情况。最后是公平责任原则,此原则要求比较严格,需要确

44、定该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只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允许有过错且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才会对侵权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4.3.2刑法在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第138条第一“人民政府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和国”:因为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或带来一个单独的民事精神损害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9】。我国尚未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只进行补偿。否定了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损害行为造成受害者有人身损害,但是这里的人身损害仅限于残疾和死亡的才会给予精神赔偿。但在刑事诉讼部分,法院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精神损害

45、赔偿的请求不予以支持,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支持,但是民事诉讼中要求被侵权人需要达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是否对于无法达到残疾等级标准的被害人则不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4.3.3行政案件在精神损害责任的划分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律监督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的各种关系。【10】。那么在这基础上对于行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也应当根据其归责原则进行适用。归责原则包含过错归则、结果归责和违法归责。首先过错归责即国家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则认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其次结

46、果归责即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作为确认过年是够应当承担责任。最后违法归责即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权益的损害,如果是违法的,则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案件在他人权益遭受损害且伴有精神损害的也应当根据以上归责原则进行责任的划分,更加合理且保障他人的精神利益。第五章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法律法规现状及问题5.1精神损害法律法规的现状目前中国有关精神损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合理的范围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涉及精神利益的案件进行判决,使得法官有法可依,但我国在精神损害的立法上尚不完

47、善,且相对英美法国家比较滞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精神利益寻求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但是法律的不健全,使得遭受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难以得到赔偿。以下将会对我国立法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5.1.1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一些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全面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因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1】。通过解释第1条,明确了在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哪些权利可以提交法院审理。其中第2、3、4条的规定,使“一般人格权”得到了发展,是法律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精神损害得到了重大进步。隐私权列入使得从一个简单的升级到专门的个性,精神利益的个人利益和特定身份的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且对于具有精神利益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也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发展。5.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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