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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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 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 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 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 物等(详见附件b第四条 项目管

2、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 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 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 )系统、项段进行。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 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 和建设工期。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 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实行EPC模式的项 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总

3、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 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 (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 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三十一条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 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

4、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 设计成果归属。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 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第二节物资采购第三十三条 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物资采 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 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等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 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和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项目物资采购应优

5、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节能环保型物资,以及集团公司自产、国产和战 略供应商物资。第三十六条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集团公司 限制与禁止类引进技术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 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 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 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第三十七条基础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 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承包商出具技术证明文件,经专 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技术标准

6、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承包商出具 设计变更单,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三十九条物资采购应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设备和材料 的监造、检验、验收以及运输和仓储等工作的管理,落实相应管 理责任,确保物资合格入场。第三节工程施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施工承 包商。建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管理模式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承 包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不得以包代管,禁止 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商将主体工程分包、将工程肢解后 分包及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允许分包的工程,建设 单位应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

7、同中明确分包内容,但不得指定分包 商;分包商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确定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四十一条 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基础设计文件已批复;(二)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三)项目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 施工机具等已落实;(四)开工部分详细设计已完成审查、交底;(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查;(六)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等;(七)项目总体部署、项目管理手册、开工报告已经批准。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生活设施,

8、 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承 包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要求更换合格人员。第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加强现场质量和HSE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计划和目标,强化 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设备材料质量控制,实现工程建设本质安 全。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做好工作衔接,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通信、 消防、土地、医疗等政府部门和企业,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立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

9、通知相关方实施。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第四节工程监理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监理 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 正的利益关系。实行PMC模式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应另行选用第三方监理承包商。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监理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配 置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二)根

10、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 作重点和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批;(三)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 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和工程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出 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四)依据授权,对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关键工序交接验收、高危有害作业安全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节招标与合同第五十条 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条

11、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 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进行 审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商和供应 商,不得干预正常招标工作,不得篡改招标结果、改变中标单位, 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第五十一条 项目招标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按管理 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 应从集团公司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名单中选择。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 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应对 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

12、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 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 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 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方可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应在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 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 能力和业绩。第五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

13、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出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 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 审批手续。合同未签署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文本应 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HSE责 任,或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立HSE合同。第五十六条 实行EPC模

14、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 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及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核联合体成员之间 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做好总承包合同与联合体协议内容的衔接。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功能和内 容,合理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个合同之间有序衔接。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 保函等。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确认制度,加强 现场签证管理,禁止无权或越权签证。第六十条

15、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 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试运行投产第六十一条 项目试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人员配备、培训以及技术、物资、资金、生产配套条件和产品市场营 销等生产准备工作。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织EPC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进行项目单机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合格 后签字确认。单机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EPC总承包 商或施工承包商办理中间交接手续。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成立试运行投产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试运行投产工作,组织编制试运行投产方案,按程序审批 后实施。涉及成品油、LNG等危险化

16、学品的项目,试运行投产方 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梳理项目试运行投产和运行风险,编制专项应急 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防雷防静电等专项验收手续;签订供水、供电、通信等协议;向 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试生产申请批复、压力容器取证、应 急预案备案等。第六十四条项目联动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协调参建各方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第六十五条投料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考核工作,对项目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指标、环保指标、产品 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能耗、消耗定额等进行全面考核。第六十六条 项目

17、已具备试运行投产条件,非承包商原因不 能按期试运行投产的,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商协商,延长承包商保 管期限,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七节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 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平稳运行,经生产考核确认达到各项设 计指标,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转入正常运行;(二)完成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专项验收;(三)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完整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档案完整、准确,并经验收合格;(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类别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经专业分公司审查通过后,由

18、集团 目管理(EPM )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 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 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 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 督职责。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19、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 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公司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组织,二类项目可授权建设单位组织;三类、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竣工验收配合工作。第六十九条 项目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验 收意见组织限期整改,并按权限重新申请竣工验收。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应按

20、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 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接收项目资产,参建各方应提供相关资产清单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八节后评价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正式投产 运行后,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形 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有项目开展自评价。集团公司 规划计划部负责选择重点典型项目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独立后评价 工作,专业分公司予以协助。超过批复工期一年以上仍未建成或 建成后一年以上不能投产的项目,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应开展阶 段性中间评价或专项评价。第

21、七十四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根据后评价成果对所评价项目组织整改,后评价成果作为相关单 位和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目标和风险控制第一节质量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应按 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项目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项目 质量目标,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负总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履行相应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加强对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质量监督管理,实现项目质 量全面受控。因承包商、分包商和

22、供应商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事 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格和良好质量业绩的承包商、供应商。禁止选用没有相应资质、借用和冒用他人资质的承包商。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求承包商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严格执行设计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的不得组织施工。受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石油与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 监督站负责对石油石化项目实施监督;其他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相 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对工程 质量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第八十

23、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要求施工承包商按照详细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施工, 并监督检查。禁止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 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一条 属于集团公司规定应驻厂监造的重要产品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委托监造单位实行监造。第八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且与被检测承包商或供应商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对项目关键工 序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质量保证和保修制度。建设

24、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包商、供应商提供项目质量保证金或保函。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执行。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商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第八十四条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应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处理。第二节健康安全环保第八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HSE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HSE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项目HSE管理人员, 统一协调、监督参建各方的HSE工作。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专项评价及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

25、计审核等 相关工作,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手续。第八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参建各方建立并 有效运行HSE体系,落实HSE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危害辨识、 评估、控制和应急管理,防范事故发生。第八十八条油气处理和储运、炼化生产等具有流程性工艺 特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基础设计审查前或工艺包设计完成后 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分析结果应在后续工 作中逐项落实。第八十九条 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职 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第九十条 项目HSE施工保护费实行专款专用,建设单位 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HSE

26、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投标人的报 价中应单列此项费用。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参建各方, 不得挪作他用。第九十一条 发生HSE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 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按 规定及时上报,禁止迟报、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进度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总体部署批复后,编制项目 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应按照总体部署确定的工期目标和质量 目标,统筹考虑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外部环境、资源、 资金及风险等因素后进行编制,确保工期目标实现。第九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进度计划是 项目总进度计

27、划,由业主项目部编制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在批复 的总体部署中已列明总进度计划的不再重复编制;二级进度计划是项目控制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按照项目各阶段分类编制;三级进度计划是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由各承包商和供应商编制,报监理承包商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执行。第九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应监督参建各方执行已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分析项目进度风险,落实进度控制措施;建立项目 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召开现场进度协调会议,分析进度偏差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第九十五条 需要调整项目进度计划的,应按进度计划审批 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类、二类项目一级进度计划调整与批复的总体部署确定的工期目标不符的,应

28、报专业分公司审批。第四节投资第九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投资控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基础设计概算、详细设计预算应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等相关标准原则上概算应控制在估算内, 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第九十七条 项目基础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批上报投资建议计划,集团公司计划部门按程序审核后下 达投资计划,财务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 拨付资金。未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 开展招标和提前采购。第九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限额设计和限额采购,控制设 计变更和材料预算,禁止擅自提高设计标准。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

29、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集团公司有 关规定支付建设资金,不得拖欠或超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用。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交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 行审查或审计,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项目保修期结束后,办理 最终决算。第一百。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在项目竣工结算后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按集团公司审计管理 规定进行审计。第五节风险控制第一百。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风险管理,根据风险控制费用与投资效益配比的原则,将项目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 全过程,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项目质量、HSE、进度、投 资等控制目标最优化和风险管理成本最小化。第一百。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

30、程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试运行投产、竣工验收等各个 阶段进行常态化风险识别及评估,持续分析风险变化趋势,及时 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动态循环管理和有效管控。第一百。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项目全过程进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设计方案、重大施工、安装作业、试运行 投产等主要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形成项目风险清单。第一百。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风险评估规范,对识别出的风险事件予以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其发生概率和影响 程度确定综合排序,形成项目风险评价报告,结合自身风险偏好 和承受度,选择风险回避、抑制、自留或转移等合适的风险应对 策略,制定针对性风险解决方案,并合理配置资

31、源,确保风险解 决方案落到实处。第一百。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可通过工 程保险转移项目风险,并按合同约定组织参建各方统一办理工程保险。因工程变更等原因,保险期限和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一百。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能 分工和相关管理制度,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建设单 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能够联合监督检查的, 原则上不得单独组织。第一百。八条 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将监督 检查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风险控制等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目标要求。第一百。九条违反本办法及

32、相关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按规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和论证不充分、不深入、不真实, 导致决策失误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等审查程序,或者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擅自决策项目的;(五)应招标未招标、人为干预招标及其他违反招标规定和 程序的;(六)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八)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工程的;(九)未经批准或未取得法定开工手续自行开

33、工建设的;(十)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项目试运行投产的;(十二)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决算、验收的;(十三)违反集团公司投资、质量、HSE、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监理等管理规定应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 务,导致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发生质量、HSE事故,或者造成集 团公司经济和信誉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合同违约和损失赔 偿责任,并按集团公司承包商、供应商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中国石油天

34、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目录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 X进度、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 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

35、 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业主项目部; (四)组织编制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基础设计,组织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 订,以及权限外的报批工作;(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审批三类、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开工报告;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目录一、一类项目(一)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 立方米及以上的新气田开发项目。(二)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能力项目,新建乙烯及扩建乙烯 能力项目,新建及扩建对二甲苯(PX1煤化工项目。(三)

36、新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油及输气干线管网项 目,新建进口 LNG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其他须报集团公司常务会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二、二类项目 (-)需上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二)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新能源开发新项目。(三)新建及扩建对苯二甲酸(PTA1燃料乙醇、甲醇、化肥项目。(四)投资1亿元及以上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及改扩建系统配套、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销售网络及配套、 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建设项目O(五)办公、科研、培训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医院、图书 馆、文体活动中心等矿区公共用房项目。(六)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三、三类项目(-

37、)年产20万100万吨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5亿20 亿立方米的新气田开发项目。(二)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油气田产能地面建设之外的新建及改扩建系统配套、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加油站及 成品油销售配套、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建设项目。(三)投资1亿元以下成品油油库工程建设项目。)集团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I、四类项目(-)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管理以外的油气田开发项目。(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油气储运、炼油化工及配套、加油站及成品油销售配套、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 建设项目。(三)集团公司及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七)负责项目质量、HSE、

38、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十)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和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十一)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 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 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第九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 发展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 (预)可行性研究。特殊、复杂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待批复后

39、再组织开展 项目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第十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 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委托方应及时向 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 总责的承包商。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批复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委托函或合同 为依据,对项目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 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需要

40、可开展初步勘察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风险分析,对项目建设和 运营过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定性、 定量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对策。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 竞争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价项目竞争力。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 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 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 影响评价分析。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

41、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 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相关部 门批准。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 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 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项目,根据有关规定 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业 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规定要求,研究结论实事求是、客观真 实,不得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投资500万元以 下的项目,

4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单独成册。第十七条 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备 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核准、 备案要求。第十八条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集 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 准、备案后,应组建业主项目部。集团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 项目,由集团公司组建业主项目部,按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项目 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建

43、设单位组建业主项目 部,并授权其负责项目管理。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业主 项目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办 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设计阶段,建设 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能力 等条件,按以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选择方案:(-)投资规模大、一体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复杂、实施环 节多的大型炼油化工及液化天然气(LNG )等项目,一般应采用 “业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包(PMC )+工程总承包(EPC )” 模式;需要项目管理团队(PMT)或与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组建联 合项目管理团队(I

44、PMT )的,采用“PMT/IPMT+EPC+监理”模式。(二)技术复杂的整装油气田地面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大型炼油化工装置、大型油气储运、多个加油(气)站捆绑建设等 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EPC+监理模式。(三)其他项目可采用“业主+设计(E )+采购(P )+施工(C )+监理”、“业主+EP+C+监理”或业主+E+PC+监理”等模式。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并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二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建设单

45、位应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 作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 范指引等。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项目管理手册由建设单位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报专业分公 司备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 应对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三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一节工程设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 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 承包商

46、。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 标准规范;(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 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 推动国产化;(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 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 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 作需要。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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