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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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82-X/2021-520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01-15 18:01 标题: 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琼发改规20211号发布日期: 2021-01-29 18:01 时效性: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海南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部署,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

2、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体制,健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负责人、资产财税、活动行为、信用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更加规范、全面、严格、有效。第二章 加强党的领导第三条 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各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领导所属综合(行业)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党组织。第四条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党建工作与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

3、置形式、职责任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列支、党费全额返还、留存党费支持等规定,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党建项目支持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第六条 有3名(含)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协会商会,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应就近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联合党组织。对暂时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派党建指导员或联络员开展党建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

4、和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出任党组织书记或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批准,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获得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费中列支。第七条 对脱钩中的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单位应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党的组织关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移交后3个月内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开展党建工作

5、。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监管机构党委(党组)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行业特征和实际情况,依托较大的行业协会商会,整合组建综合(行业)党委,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领导群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行业协会商会每年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或综合(行业)党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第八条 开展对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要加大党建工作权重比例;深化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作为信用评级、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行业扶持政

6、策等的重要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第九条 推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要把支持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征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及所属基层党委意见。第三章 加强负责人监管第十条 新注册、新提名或变更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须由党委统战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秘书长候选人须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综合评价审核通过后,分别依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发起

7、人但不履行责任的,由批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问责。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退(离)休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经批准的,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工商联负责对所属商会登记前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在年报中对所属商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作出初审意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第十三条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鼓励选举企业家

8、担任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和专职化。第四章 加强资产财税监管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该遵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1786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20210 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时,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20210 号),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产清查,核对账实

9、,厘清产权归属,并将清查结果和权属界定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会同民政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行业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47号),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年底,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

10、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对行业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行业协会商会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进行管理。第五章 加强行为监管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舆论监督,依

11、法监督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开展情况,依法查处和曝光未经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协会商会的非法活动。第十九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本部门授权、委托、转移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建立清单并加强监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行为。工商联履行异地商会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建立省、市县两级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商会制度,定期开展走访和组织商会负责人座谈,推荐会长列席“两会”等重要会议,畅通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社会事务和反映意见诉求渠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侨事务,由其住

12、所地外事和党委统战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民政、市场监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费行为的督促指导与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禁止开展下列收费行为:(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

13、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

14、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

15、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第六章 加强信用监管第二十二条 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会员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追溯评估,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信用记录和共享,将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信用

16、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开;开展大数据风险预警和信用等级评价,依据风险等级和评价结果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不给予资金支持、不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称号,不推荐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人选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第七章 加强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门户网站,定期公布登记事项、

17、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接受捐赠、财务年报、与公益相关的其他信息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等信息,增加行业协会商会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形式及时主动回应会员和社会关切。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可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方便和鼓励公众依法了解行业协会商会信息,畅通投诉、举报非法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行为的渠道。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市县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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