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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规范全省环境应急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2、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
3、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本省内突发环境事件。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
4、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
5、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相关应急
6、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海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1.5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预案体系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省政府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管委会,以下同)及其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组成。预案体系分类详见附件1。2.应急组织省政府、市县政府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
7、挥部下应设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必要的应急工作组,负责环境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2.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事故)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省应急指挥部,则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省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1.1省指挥部组成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8、成员单位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团省委、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市县政府参加。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2.1.2省指挥部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9、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决策指示。(2)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3)按规定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4)宣布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解除应急响应。(5)对外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6)视情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7)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省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8)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2.2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环境应急处置信息汇总、上报;负责办理和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省指挥部的文电、会议等。2.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指
10、挥部视情在事发现场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负责在现场组织指挥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授权的有关人员担任,副指挥长由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市县政府有关领导组成,成员由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1)执行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工作情况。(2)执行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2.4省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应急工作组。工作组设
11、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各应急工作组有关工作由本组各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应急任务,当省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各应急工作组自动启动。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工作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4.1综合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对应急处置有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2.4.2污染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
12、局、海南海事局、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场所。2.4.3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
13、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气象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2.4.4医疗救援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2.4.5应急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
14、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团省委、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2.4.6新闻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
15、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2.4.7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海南省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2.5省专家组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以及现场处置
16、提供技术支持。2.6 联络员组省指挥部设立联络员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组织本单位开展环境应急相关日常活动。各单位联络员需相对固定,有变动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省指挥部办公室。2.7市县机构各市县政府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市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市县政府共同负责,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跨市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有关市县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
17、出请求。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3.风险防控与预警3.1风险分析与信息报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2 监管与预防按照早发现、早
18、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调查制度,定期对辖区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分析评估环境风险,建立环境风险台账,发现事件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处理;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互联网信息监测、12345热线、12369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3.3 预警3.3.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3.3.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
19、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全省或两个以上市县的,由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后,以省应急委或省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情况紧急时,省指挥部可先以口头方式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
20、程序。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报请省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同意后,以省指挥部的名义对外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委备案。(2)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一个市县范围内的,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市县政府报请省应急委审批同意并视情决定,以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名义发布,或授权市县政府发布。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县政府按各自规定自行审批发布,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及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特殊情况下,经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省政府(省应急委)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3.3.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1、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4)
22、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3.3.4 预警的调整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4信息报告与通报3.4.1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
23、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3.4.2涉事单
24、位等初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事发地附近居民或其他人群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可通过12345或12369热线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4.3报告和通报各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
25、初步认定为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通过电话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
26、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5)事发地市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3.4.4造成跨行政区域或特殊事件的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
27、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本省内的突发环境事件。(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本省突发环境事件。(5)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
28、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种突发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2响应程序4.2.1 级、级响应程序(1
29、)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2)省政府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响应流程详见附件3。4.2.2 级、I级响应程序(1)事发地市县政府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2)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省指挥部可先行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报省政府批准。(3)建立省指挥部与事发地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30、,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4)省指挥部视情在事发现场开设省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5)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调集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6)省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响应流程详见附件4。4.3响应措施4.3.1现场污染处置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
31、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事件超出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身处理能力时,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请求援助。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市县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处置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
32、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3.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4.3.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
33、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4.3.4应急监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开展大气、水体、土壤、气象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4.3.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4.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
34、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4.3.7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4响应终止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
35、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4.4.1应急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物质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4.2 应急终止的程序(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和监测评估结果,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指挥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属于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事发地突
36、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2)省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响应终止命令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自行解散,善后工作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3)应急结束后,所在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在2周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2周内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专题报告。5.后期工作5.1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5.2损害评估突发
37、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5.3善后处置事发地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6.应急保障6.1资金保障(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38、建设规划,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3)各市县政府应当将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以及环境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6.2队伍保障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物资装备,通过加强培训演练等日常管理措施,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6.3物资装备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工作需要
39、和职责分工,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配备应急指挥车、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收集、降解等应急物资;鼓励支持应急物资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须品的生产和供给。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各级政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2)发改、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铁路和公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体系保障,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
40、的运输。(3)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6.5技术保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生态环境部的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及海南省环境应急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6.6宣教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环境安全基本知识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意识;按照职责分工,针对应急专业知识、应急管理知识、应急法规标准及预案等,对环境应急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6.7应急演习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主管
41、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6.8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附则及附件7.1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预案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指挥体系、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
42、整的,或实际应对、实战演习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2)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4)省、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7.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7.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01月21日发布的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7.4附件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类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43、任务3.级或级响应流程4.级或级响应流程附件1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类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主体、专项、部门、市县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一、海南省突发环境事件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本预案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二、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三、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
44、包括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等。四、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应急预案是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县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应急预案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9 -附件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任务1.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
45、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授权指导市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监督引导工作。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组织应急电力保障,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4.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46、,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6.省公安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时设置警戒、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7.省民政厅: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协助紧急转移安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受灾群众;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8.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参与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9.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农业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农业源破坏进行评估
47、。1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11.省财政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1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13.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1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16.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菜、蛋、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17.省水务厅: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18.省林业局:参与林业林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19.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交易,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