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推动海南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代章)2022年8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共享农庄的定义、总体要求、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及综合效益标准等。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共享农庄规划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但不限于)下列
2、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28929 休闲农庄服务质量规范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5566.9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9部分:旅游景区GB 37489.3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
3、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LB/T 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NY/T 2366 休闲农庄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与共享农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共享农庄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1和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共享为主要特征,集绿色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立体农业、农事体验、众筹认养、文化传播、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产品展销等于一体,让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和共同
4、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3.2开发建设模式通过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村房改造升级以及农业基地改造等方式,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和建设乡村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的开发建设模式。3.3产业发展形式促进特色农产品、房屋、土地、公共空间及项目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交易与流通,实现共享农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产业发展形式。3.4经营发展形式整合、盘活、优化配置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践行共享发展理念,促进“三农”发展的经营发展形式。3.5网络共享平台具有共享农庄特色的营销宣传、品牌宣传、产品发布、产品订制及交互功能的互联网服务平台。4总体要求4.1共
5、享农庄必须遵循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要求。4.2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联农带农、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4.3共享农庄应根据自身资源、农业产值、消费对象及发展方向等方面选用适合的开发建设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村庄模式与基地模式。4.4共享农庄应推广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绿色生产技术及装备,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可持续、可循环的发展方式,增加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供给,打造“两品一标”农业品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4.5共享农庄应采用适当的经营发展形式,建立运行规范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土
6、地、民房、民宿等使用权、经营权的让渡工作,吸引投资者、消费者等广泛参与,以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及投资者共同富裕。4.6共享农庄应通过产品共享、民宿共享、土地共享、资源共享以及项目共享等方式,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具有特色的有效产业发展形式。4.7共享农庄应优化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三产融合”“农文旅一体化”。4.8共享农庄须接入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络平台,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过程、交易过程以及消费体验的智能化,改善信息的传播路径,提升资源拥有者与资源分享者之间的连接能力。5规划设计5
7、.1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实用性村庄规划相衔接,确保建设合法合规。在筹建过程中可委托具有相关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建设规划。5.2共享农庄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功能,集中核心功能区,挖掘产业发展潜力。5.3共享农庄在前期规划中应坚持科学选址,优先选择邻近自然村落、生态环境友好、具有地方特色、农业产值高、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物流便捷以及通信网络设施完备的地区。5.4共享农庄建设规划应包括总论,建设条件分析、评价,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目标客群分析,产业业态分析,功能区的划分,共享活动及消费项目,农业生产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
8、建设,共享农庄建设开发模式、产业发展及经营发展形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估等。6开发建设6.1开发建设模式6.1.1村庄模式6.1.1.1整村开发模式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整治、土地清理、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空闲地等建设住宿及其他相应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1.1.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或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住宿等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1.2基地模式以优势农业基地为
9、建设改造对象,利用基地内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可利用建设用地建设住宿设施,或采用房车、帐篷等替代方式,或利用具备便利交通条件的邻近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内的住宿设施解决住宿,对农业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2建设内容6.2.1基本要求6.2.1.1土地产权性质明晰,各种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6.2.1.2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整体规划应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明确。6.2.1.3整体环境优美,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6.2.1.4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协调,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体现海南地域和民族特色。6.2.1.5具备相对完善的游览系统或
10、体验项目。6.2.1.6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6.2.1.7共享农庄中,除农业生产区域外,应无裸土,无荒地。6.2.1.8共享农庄应当发展生态循环农业。6.2.1.9公共场所及水面无垃圾杂物。6.2.1.10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6.2.1.11噪音质量应符合GB 3096的相关规定。6.2.1.12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相关规定。6.2.2餐饮设施根据共享农庄实际条件统筹安排餐饮功能,以当地特色传统菜肴为主,兼顾不同人群喜好。6.2.2.1餐饮服务设施符合GB/T 26361的要求。6.2.2.2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造型应新颖、独
11、特,与乡村自然环境协调,符合现行JGJ 64的规定。6.2.2.3餐饮建筑的体量和烟筒高度不应对原有景观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6.2.2.4应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不少于30人的条件。6.2.2.5使用本地特色农产品比例达到60%以上,有本地农家菜、时令菜。6.2.3住宿设施在符合规划管控条件下可适当建设或改造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6.2.3.1共享农庄建设或改造的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住所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LB/T 065规定的基本要求及三星级
12、以上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等有关要求;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6.2.3.2共享农庄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用于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应确保安全,具有抗台风及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质量合格,有固定位置,且进行周期性维护保养,有相应维护保养记录;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6.2.4道路设施6.2.4.1外部可进入性强,到达农庄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顺畅、便利。6.2.4.2内部道路
13、通达性强,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等。6.2.4.3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6.2.4.4道路网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加工、观光采摘(收获)、项目体验、游览购物、环境保护及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6.2.4.5道路建设符合NY/T 2366的要求。6.2.5水电设施6.2.5.1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应符合环保标准。6.2.5.2给水方式既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或采用机井给水。6.2.5.3给水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6.2.5.4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6.2.5.5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
14、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6.2.5.6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6.2.5.7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并将照明与农业生产病虫害综合防治结合起来。6.2.5.8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6.2.5.9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农庄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6.2.6消防设施6.2.6.1应建设达标的消防综合设施。6.2.6.2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2.6.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
15、定。6.2.7景观设施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具有主题和点景作用的景观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共享农庄内景观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景观小品的位置、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要与整体环境相适应。6.2.8医疗卫生设施6.2.8.1各类场所卫生达到GB/T 28929的规定,餐饮场
16、所达到GB31654的规定,游泳场所达到GB 37489.3的规定。6.2.8.2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6.2.8.3垃圾箱配备应满足需要,开展生活垃圾和资源化利用,做到垃圾处理及时,日产日清,集中处理。6.2.8.4配备卫生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6.2.8.5偏僻的农庄应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6.2.9配套服务设施6.2.9.1改造或建设适度规模的游客中心,位置合理,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6.2.9.2共享农庄内应合理布设指示性标牌、规定性标牌、说明性标牌、解释性标牌及宣传性标牌等多种引导标识系统,烘
17、托整体环境,并用规范的中英文表示。6.2.9.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建设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和GB/T 15566.9 的要求。6.2.9.4具有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商品种类丰富,提供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及加工品、衍生品等产品,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6.2.9.5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6.2.9.6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订、支付等服务功能。6.2.9.7覆盖光网,4G5G信号覆盖农庄,安装可视化的物联网设备并接入统一的共享农庄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填报建设经营等情况。7产业发展
18、7.1基本要求7.1.1应坚持以农业产业为基础,一二三产业融合为方向,通过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的方式,带动特色农产品、休闲旅游及文化创意等产业的融合发展。7.1.2应将农产品、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土地、项目等资源进行共享,提供农业产品认种认养、民宿共建、土地租赁、项目众筹等相关服务,积极开发多种共享项目。7.1.3农业生产应普遍应用标准化和生态化技术,大力发展特色和品牌,结合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经营,提升产品附加值;农业产品加工应前伸后延,充分利用文化因素、创意服务、标准化包装设计特色产品;农业服务业应结合餐饮住宿、体验消费、科普教学、休闲观光、健康养生、产品销售等,拓展
19、多种创收渠道,增强品牌效应和社会影响。7.1.4具备条件的共享农庄可设置节庆活动、文化展馆、产品展示展销区,可在建筑墙面、电线杆等描绘农耕文明、地方民俗文化展示画面,良好反映和传播当地农耕、民俗等文化。7.2产业发展思路7.2.1村庄模式应根据现有资源建设民宿、文化旅游配套设施,重点提高休闲旅游吸引力、宜居度以及服务能力,探索休闲、养生、文化等多种产业发展形式。7.2.2基地模式应建设管理用房、产业及休闲配套设施,重点发展特色农业,打造农业品牌,探索产品订制、农业观光等多种产业发展形式。8经营管理8.1经营发展形式及要求8.1.1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运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以企业为主
20、体,可以按照“企业+农民”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形式创建。二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可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民”的形式创建。三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可以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民”的形式创建。8.1.2运营主体可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采取租赁、联营、入股、使用权经营权流转等有效方式,盘活土地房屋等存量资源,建立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间的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共享农庄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发展。8.1.3经营主体明确,有清晰的产业发展思路,有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8.1.4自筹能力强,投融资机制灵活,可通过股权
21、、借贷、众筹、成立或引入产业基金等方式灵活融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8.2网络共享平台8.2.1共享农庄可建立同区域或同产业网络共享平台并接入统一管理平台,打破空间制约,实现农庄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资源共享,以及与其它休闲娱乐业态的共享,满足投资者、消费者差异化的投资消费需求。8.2.2网络共享平台应加强交互式设计,提高投资者、消费者与农庄之间的交流交融交易成效,让投资者、消费者在线上感受到农庄的生产生活场景。8.2.3共享农庄应合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生产过程、交易过程以及消费体验的智能化。1.生产过程智能化。利用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可实现农作物生产智能控制;
22、建设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扫描二维码即可追溯相关生产环节的信息。2.3.交易过程智能化。通过互联网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可视化交易系统,增强消费体验感;通过消费大数据,为农庄的个性化产品设计和精准营销提供支撑。4.5.消费体验的智能化。通过AR2、VR3、人工智能技术,农庄可建设情景式消费项目,为消费者提供多元的消费场景。6.8.3管理制度共享农庄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项目开发运营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8.3.1人员培训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定期对共享农庄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综合素养等方面的培训
23、,并建立培训档案。8.3.2服务要求8.3.2.1仪表衣着服务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仪容仪表得体。8.3.2.2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自然、亲切、热情适度,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8.3.2.3服务技能服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熟悉当地旅游资源及特产。9综合效益9.1经济效益9.1.1企业: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合作入股清单记录等完整。9.1.2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产融合基础好,带动作用突出;财务状况良好;社员入股清单和盈余分配记录等完整。9.1.3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盘活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可通过土地流转或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股
24、份合作经济,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稳定的收益。9.1.4共享农庄建成运营后年度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应占到整个农庄收入的20%以上。农庄年接待人数1万人次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9.2社会效益9.2.1共享农庄应具有明显的联农带农效应,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促使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9.2.2通过经营发展能有效带动周边农民发展餐饮、住宿和特色农产品生产销售,提高农民及投资者收入。9.2.3带动农户100户以上,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且无拖欠工资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9.2.4农庄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
25、上)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含季节性用工)。9.3生态效益生产绿色低碳化、产品生态多样化,生态环境优良化、生态保护科学化。附件2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琼府20176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琼府办20215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共享农庄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促进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共享农庄,是指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
26、支撑,以农业和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共享为主要特征,集绿色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立体农业、农事体验、众筹认养、文化传播、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产品展销等于一体,让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和共同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已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工作专班)负责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工作。各市、县、自治县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县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海南共享农庄申请认定的受理、审核,协助省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海南共享农庄的
27、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监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海南共享农庄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二章申 请第六条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包括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等组织。第七条申请条件按照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进行建设,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建设模式包括以民宿为基础的村庄模式和以农业为基础的基地模式,共享农庄根据建设模式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村庄模式基本要求:利用村庄(农场居、生
28、产队)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经济组织房舍或其他设施建设民宿等乡村住宿场所,能提供20间以上客房;具有较强休闲旅游吸引力、宜居度假以及服务能力;农业生产区域不少于100亩(以休闲渔业活动为经营项目的除外);基地模式基本要求:带动农户种植1000亩以上或发展相关产业,核心生产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相对集中连片(以休闲渔业活动为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提供10间以上客房,如不具备建设条件,可采用帐篷、房车等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确保运营3个月以上,或利用具备便利交通条件的邻近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内的住宿设施解决住宿。(二)管理服务体系健全,组织架构及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符合各岗位的规
29、范和要求,每年对农庄员工培训2次以上。(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年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年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含季节性用工)以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应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无农业产业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三)经营场所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四)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五)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的;(
30、六)两年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七)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第九条申请程序(一)申请。申请主体按照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有关要求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市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二)审核。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对申请主体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评分,组织召开市县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三)推荐。市县工作专班以正式文件向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拟推荐的海南共享农庄名单及申请材料。第十条 申请材料(一)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评分表(下文简称评分表,详见附件2及附件3),自评时对得
31、分指标提供证明材料;(三)申请主体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四)征信报告。申请主体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五)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证明材料(如有,请提供);(六)申请主体所获得的有关称号证书;除以上基础材料外,相应得分项中的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应提供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农庄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应提供建设用地及土地、房屋等承包或流转、租赁合同证明等;带动农户证明材料应提供销售合同及与农民签订的协议;就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劳务合同等。第三章认定评级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一)现场审核。省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市县推荐的农庄按照评分表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并对申请材料进
32、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二)复核审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拟认定名单,组织召开省工作专班会议研究后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三)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共享农庄,由省工作专班发文公布为海南共享农庄,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二条海南共享农庄根据基础条件、经营状况、管理服务体系、产业发展及联农带农等综合情况分为“金椰级、银椰级、青椰级”三个等级。(一)金椰级共享农庄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4按80%执行);上年度带动农户200户以上;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4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15000人次以上;得分
33、应在90分以上。(二)银椰级共享农庄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6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按80%执行);上年度带动农户160户以上;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3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10000人次以上;得分应在80分以上。(三)青椰级共享农庄上年度经营收入应达到300万元以上(中西部区域按80%执行);上年度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民就业20人(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以上,或提供劳务用工6000人次以上。得分应在70分以上。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须注册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四条 监测程序(一)报送材料。被监测的海
34、南共享农庄根据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申请材料要求,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共享农庄经营运行情况等材料。(二)现场核查。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海南共享农庄进行现场核查评分,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县工作专班出具审核意见后正式行文报省工作专班办公室。(三)结果公布。省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市县上报的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形成审核意见,并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十五条根据评分结果,对应调整海南共享农庄等级,换发海南共享农庄证书和牌匾;监测评分未达70分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申请海南共享农庄
35、认定和运行监测的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并两年内不得提出认定申请。第十七条海南共享农庄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经营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申请运行监测,未按期申请监测的视为主动放弃海南共享农庄资格。第十八条已认定的海南共享农庄,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其海南共享农庄资格。第十九条符合有关条件的海南共享农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对在认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县工作专班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和运行监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申请表2.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评分表(基地模式)3.海南共享农庄认定(监测)评分表(村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