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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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817382-X/2022-8548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06-20 16:05 标题: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琼发改规20225号发布日期: 2022-06-22 16:05 时效性:有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5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相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为加强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2、022年6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省内LNG接收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

3、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第四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第五条核定管道运输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全国一张网”的改革方向,科学制定管道运输价格,推动管网互联互通,促进资源自由流动和市场有序竞争,保障能源安全。(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严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强化对管道运输业务的成本约束。健全激励机制,推动资源整合,优化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三)保障

4、管网平稳运行。适应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保持相对稳定,适时评估调整,保障管网平稳运行。第六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管道运输企业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未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的财务核算独立,并从严核定运价。第二章 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第七条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第八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九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是指管道运输企业投资、与输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

5、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运输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二)准许收益率原则按不超过8%确定,可统筹考虑我省实际、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第十条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

6、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三章 管道运输价格的核定和调整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同线同价。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价格以准许收入除以成本监审周期最末一年运输气量确定。第十四条管道运输气量为出口气量或委托运输气量。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按不低于75%的原则确定。后续统筹考虑行业发展等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最低负荷率要求。第十五条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不超过8%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

7、条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如遇政策调整、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本办法出台后首次核定价格,以近一年财务数据成本监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第十七条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上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已核定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测算的价格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幅度过大时,可以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调价中进行补偿或扣减。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制定或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动实施,也可以由管道运输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新成立管道运输企业投产运行前,应当主动向省

8、发展改革委提出定价建议。第二十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成本信息编制和报送的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发展改革委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第二十一条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其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水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收入、成本、管道距离、入口名称、出口名称、具体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对大用户的管道项目已签订管道运输价格条款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双方对管道运输价格协商一致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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